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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办学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3 20:16:5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有关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法律、法规,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

学校地址;。

第三条 学校性质:学校由出资举办;学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属民办教育机构。

第四条 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

登记管理部门:。

第二章 办学范围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范围是:

(一)办学层次: 非学历教育。

(二)办学类型:合伙办学、公民个人办学。

(三)专业设置:。

(四)办学区域:

(五)年招生规模:人/次。

(六)办学形式:业余教育。

第三章 组织机构的产生与罢免

第六条 学校设置董事会,是本学校的决策机构,其成员由,,,组成

[另附交各成员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务,职称),政治表现,工作简历等情况],任期年 。其职权是: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制定、修改学校章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计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决策机构的议事程序和规则是:

第八条 学校的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其职权是:

(一)执行学校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九条 学校的校长产生和罢免的程序是:

[校长的任期和通过何种程序产生,又在何种情况下通过何种程序予以罢免]

第十条 学校的校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一条 本学校的经费来源(包括资金和实物):

(一);

(二);

(三);

第十二条 学校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增值部分不得私自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第十三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由学校法定代表或校长(主要负责人)的直系亲属担任;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学校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和本单位监事机构的内部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学校的资产。

第五章 回报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举办者要求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学校首先留取发展基金的比例、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和方法;其方法必须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须经(决策机构)讨论通过决议,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十九条 学校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业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条 学校处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业务主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到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社会公益事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于。修改后的章程,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于年月日会议通过。 学校董事会成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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