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项目: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
一、行政许可内容
《餐饮服务许可证》(市级部分)核发、变更、延续、补发和注销。(注:不适用于食品摊贩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二十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材料
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二)经营场所(地)合法使用有关证明;
(三)环境影响勘察表(环保局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餐饮服务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核准,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布局图(含食品仓库、厨房、专间、设备、卫生设施布局);
(六)餐饮服务经营工艺流程图(含厨房工艺流程图);
(七)餐饮服务餐饮具消毒方法和设施说明;
(八)餐饮服务单位管理组织设置情况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九)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不属于《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的说明材料;
(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符合《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有关条件的材料;
(十一)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持证登记表、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登记表;
(十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十三)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承诺书;
(十四)餐饮服务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申明;
(十五)法定代表人委托办理的,提供法人委托书。 申请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变更餐饮服务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地址门牌号(实际经营场所不变)的,提供:
1、《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登记表》;
2、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核准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变更餐饮服务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的,提供:
1、《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登记表》;
2、拟变更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布局图(含食品仓库、厨房、专间、设备、卫生设施布局);
3、拟变更的餐饮服务经营工艺流程图(含厨房工艺流程图);
4、拟变更的餐饮服务食品原辅料来源说明(附主要原辅料质量检验报告书及供应商的相关票证复印件);
5、拟变更的餐饮服务餐饮具消毒方法和设施说明;
6、相应的餐饮服务单位管理组织设置情况、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三)布局流程或主要卫生设施改变的,提供:
1、《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登记表》;
2、拟变更的布局流程图或卫生设施布局图。 以上提供原《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原件,属于法定代表人委托办理的,提供法人委托书。
申请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二)《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三)原《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内容有无变化的说明材料;
(四)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布局图、加工流程图、卫生设施示意图;
(五)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持证登记表、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登记表、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六)餐饮服务单位管理组织设置情况、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七)法定代表人委托办理的,提供法人委托书。 申请补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餐饮服务单位遗失《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在遗失后60日内公开声明,提供:申请书(含遗失情况说明)、声明材料复印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补发;
(二)《餐饮服务许可证》损毁的,凭损毁的原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补发。
以上属于法定代表人委托办理的,提供法人委托书。 申请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二)《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委托办理的,提供法人委托书。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注销的申请书可在昆明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领取,或登陆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daodoc.com)、昆明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网站(www.daodoc.com)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地点:昆明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电话:3149817)。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或者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接收申请的原因;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对更正内容签章确认;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受理决定。
(二)现场检查
新申请办理的;申请变更原许可类别、备注项目、布局流程和主要卫生设施的;申请延续的;需要现场审核。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家局印发的《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进行现场检查。
(三)审批与发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的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书面告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准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相应内容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原《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和有效期限不变。准予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原《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不变。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依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十六条。十
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餐饮服务许可证》 有效期三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餐饮服务提供者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可在遵守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及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