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会计法规体系包括:
(1) 会计法律:最高准则,全国人大制定
(2) 会计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包括: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3) 国家统一的会计法律制度
(4) 地方性会计法规
必须依照会计法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包括:会计工作管理组织形式
管理权限划分
管理机构设置 会计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财政、税务、审计、人行、证监、保监—有权监督检查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方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制度、准则、办法等 从事会计工作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
设置总会计师:大中型企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可不设的:行政单位,小型企业) 权限由国务院规定,是单位的行政领导
协助单位主要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 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
出纳:稽核,电算化,核算(资本,基金,收入,支出,债权,债务,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
不包括:收银员,审计员,档案管理人员(移交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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