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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提纲

发布时间:2020-03-03 08:50:5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一)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狭义:无现金)主要功能: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二)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款

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 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 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3.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

5.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7.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重点)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一)概念: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1.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结算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也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2.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四种。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2)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3)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四)守法原则: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避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

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撤销情形:(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三、基本存款账户(4种单位账户的使用范围是重点)

(一)基本存款账户的概念: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而开立的,是存款人的主要存款账户。

(二)基本存款账户适用范围: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三)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要求

四、一般存款账户

(一)一般存款账户的概念

(二)一般存款账户的适用范围: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没有数量限制。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实行备案制,无需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五、专用存款账户

(一)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专用存款账户的适用范围: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六、临时存款账户

(一)临时存款账户的概念: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临时存款账户的适用范围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七、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有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而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

八、异地结算账户: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符合法定条件,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三节 票据结算

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是指《票据法》所规定的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

在我国,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6点特征:(1)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2)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3)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4)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托他人支付.(5)票据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即无条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据金额;(6)票据是一种可转让证券

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均为记名票据,必须通过背书转让或交付转让的方式予以流通转让

(二)票据的功能

1.支付功能2.汇兑功能3.信用功能4.结算功能5.融资功能

(三)票据当事人:指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当事人,也称票据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业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多选)

(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是指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又称票据权利人;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2.非基本当事人: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多选)

(1)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

(2)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3)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4)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注意:同一个当事人可以有两个名称,即双重身份

并非所有的票据当事人一定同时出现在某一张票据上,除基本当事人外,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取决于相应票据行为是否发生。(判断)

(四)票据权利与责任

1.票据权利。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付款请求权: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

票据追索权: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2)票据权利的时效,支票6个月

2.票据责任。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五)票据行为:《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则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

1.出票: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

2.背书: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3.承兑: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

4.保证: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被保证的票据,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六)票据签章:1.票据签章是指票据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的行为。

票据签章是票据行为生效的重要条件,也是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不可缺少的应载事项。如果缺少此项内容,则该项票据行为无效。

2.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无效。而其他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它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七)票据记载事项 分类: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1.绝对记载事项为《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事项,如不记载,则票据无效。(判断)

2.相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但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判断)

如汇票上没有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3.任意记载事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如出票人在汇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八)票据丧失的补救

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1.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以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还要公示催告或普通诉讼。

2.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

3.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须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银行汇票: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判断)

1.银行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包括: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

(1)提示付款期限: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见票即付)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银行)不予受理。 (单选)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判断)

(2)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

2.银行兑付的基本要求 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三、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属于一种普通票据,它的基本当事人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支票以付款方式为标准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二)支票记载事顼 1.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没有收款人名称。)

我国《票据法》规定了两项绝对记载事项可以通过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一是收款人名称、二是支票的金额。

2.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付款地,.出票地

(三)支票提示付款期限: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l0日。

(四)支票的办理要求: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不符或者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出票人,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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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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