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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9:12:4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水利工程正常维修养护和安全运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是指对已建水利工程进行养护和岁修,维持、恢复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原有规模和标准不改变、不扩大。

水利工程维修是指对已建水利工程运行、检查中发现工程或设备遭受局部损坏,可以通过简单的修理、较小的工作量,无需通过大修便可恢复工程或设备功能和运行,包括检测、更换物料消耗等。

水利工程养护是指对已建水利工程经常性保养和防护,及时处理局部、表面、轻微的缺陷,以保持工程完好、设备完整清洁、操作灵活,包括水土保持、材料消耗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维修养护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已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补助资金。本办法所称的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是指承担公益性任务的水库、海塘、河道堤防、水闸、泵站、灌区、农村饮水、海水淡化、水文业务、钱塘江维护、防汛岁修等工程的正常维修养护。

第四条 各地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积极筹集落实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确保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正常进行。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维修养护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六条 维修养护专项资金根据不同的内容分别采取以奖代补、按项目补助、按因素切块等方式分配,具体如下:

农村饮水工程、县级及以下河道保洁分别按照《浙江省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管理达标考核办法(试行)》(浙水农〔2010〕10号)、《浙江省河道保洁长效管理考核办法》(浙水河〔2004〕12号)实行以奖代补。

海水淡化工程、防汛岁修按单个项目核定补助,其中:防汛岁修按项目核定投资实行分类分档补助;海水淡化工程根据核定的运行维护成本高于售水收入产生的差额实行分类分档补助。

其他流域性骨干工程,海塘和省市级河道堤防及沿线小水闸,大中型水库及水闸、泵站、灌区,水文业务,小型水库和重要山塘巡查等,维修养护专项资金根据各地水利工程名录中的维修养护任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结果、上年度地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安排情况、上年度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情况以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因素切块下达,切块资金纳入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管理。

第七条 各地水利工程名录及其维修养护任务具体按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编报2012年省安排资金水利项目实施建议计划的通知》要求上报,市、县(市、区)水利、财政部门对所报工程名录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各市、县(市、区)在已定的工程名录之外要新增工程或因废弃、报废等而减少工程,需在每年的8月底之前上报如下资料:

1.市、县(市、区)水利部门、财政部门联合申请文件;

2.新增工程的管理单位机构设置或水管单位体制改革批文;

3.新增工程的维修养护经费测算书;

4.新增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

新增工程经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增列在工程名录中,在第二年的切块资金中予以考虑。减少工程则从工程名录中删除。

第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安排维修养护专项资金:

1.已列入其他专项资金补助重复申报的;

2.当地财政预算不安排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

3.资金使用不规范,监督不到位的;

4.水利工程管理考核不合格的;

5.维护计划进度、质量没有保障的;

6.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三章 申报与拨付

第九条 各地水利、财政部门根据《浙江省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管理达标考核办法(试行)》、《浙江省河道保洁长效管理考核办法》有关要求,联合行文上报资金申请文件及有关考核材料;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以奖代补资金分配方案,并联合下达以奖代补资金。

第十条 海水淡化工程所在地水利、财政部门于每年7月份前联合行文上报资金申请文件及上年度7月至本年度6月的运行维护成本核算有关材料(包括海水淡化厂运行维护综合情况分析自评表、运行记录、收支凭证依据、完税凭证等);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进行审核,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并联合下达补助资金。

各地水利、财政部门在每年汛期前联合行文申报当年防汛岁修项目补助资金;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依据评审意见,结合上年度各地防汛岁修资金使用情况,确定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并联合下达;省财政厅依据年度实施计划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每年将流域性骨干工程、海塘等其他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切块下达各市、县(市、区);各市、县(市、区)水利、财政部门根据下达的资金额度,于1个月内将资金落实到当年工程名录内需要维修养护的具体项目,优先用于流域性骨干工程,并联合行文上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备案。上报的维修养护专项资金实施内容是今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考核、检查的依据,不得调整。

第十二条 各地水利、财政部门对所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维修养护专项资金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大中型水库(含海岛地区小一型水库)的维修养护和小型水库、重要山塘的巡查。大中型水库(含海岛地区小一型水库)的维修养护主要包括主体工程、闸门、启闭机、机电设备、安全监测设施、自动控制设施、运行调度系统、洪水测报系统、大坝电梯、自备发电机组的维修养护,物料动力消耗,白蚁防治,防汛设施维护、安全鉴定以及必要的勘测设计、质量监督检查监理费用等。

2.20年一遇

以上标准海塘及沿塘水闸的维修养护。主要包括土方养护、塘顶、塘坡、防浪墙、镇压层(护塘地)、坦水、丁坝、盘头、顺坝、直立鱼鳞石塘、消浪结构、安全监测系统等的维修养护,白蚁防治,海塘隐患探测,备防石整修、安全鉴定、零星加固、必要的勘测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监理费用。

3.省级、市级河道上20年一遇及以上堤防及沿堤水闸等交叉建筑物的维修养护,以及河道的日常保洁。主要包括土方养护、堤顶、堤坡、前(后)戗堤、盘头、顺坝、防浪墙、消浪结构、安全监测系统、河道驳坎护岸、自然岸线的维修养护,河道水面保洁,白蚁防治,堤防隐患探测,以及安全鉴定、零星加固、必要的勘测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监理费用。

4.大中型水闸以及本条第

2、3款所指海塘、堤防上的水闸维修养护。主要包括水工建筑物、闸门、启闭机、机电设备、物料动力消耗、自动控制设施、自备发电机组的维修养护,闸室清淤,白蚁防治,以及安全鉴定、必要的勘测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监理费用。

5.大中型泵站的维修养护。主要包括机电设备、辅助设备、泵站建筑物、检修闸、自备发电机组、自动控制设施的维修养护,物料动力消耗,以及安全鉴定、必要的勘测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监理费用。

6.大中型灌区的维修养护。主要包括渠道、渡槽、倒虹吸、涵洞、隧洞、滚水坝、水闸、橡胶坝、自动控制设施等维修养护,渠道、渡槽、倒虹吸、涵洞清淤等,以及安全鉴定、必要的勘测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监理费用。

7.农村饮水工程、海水淡化工程的运行维护。主要用于农村饮用水工程水源地保护(清污,标志牌、界桩设立等)、工程设施维护以及海水淡化工程的设施维护、药耗、反渗透膜更换等。

8.水文业务的维修养护。包括水文测验、水文情报预报及水文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工作。

9.防汛岁修。主要包括海塘、防洪堤、护岸、水闸、堰坝、翻板门、水库、灌溉设施岁修,原则上工期不超过一年。

10.流域性骨干工程的维修养护。指按单个项目核定维修养护经费补助的水闸、泵站、水利枢纽、堤防等流域性骨干工程的维修养护,具体使用范围同本条第

3、4款内容。

11.省级必要的安全督察、水利信息化系统维护(包括防汛指挥系统)、钱塘江维护等支出。

第十四条 各级水利部门、工程主管单位要督促各工程管理单位(项目业主)按期保质保量完成上报的维修养护项目,在维修养护任务完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项目计划完成后如有资金结余,须新增维修养护项目,并按程序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水利部门督促工程管理单位(项目业主)加强维修养护经费的核算,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积极推行政府采购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十六条 工程管理单位(项目业主)要加强维修养护项目和资金管理,建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决算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信息反馈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省级维修养护项目资金列入部门预算管理,按照《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浙财预字〔2007〕11号)要求执行。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辖区内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维修养护实施进度、质量、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建立维修养护资金使用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浙水管〔2011〕65号)要求,认真做好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年度考核。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全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其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维修养护资金的,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 各地要积极推进水利工程的“管养分离”,使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走上市场化、专业化的道路,降低维修养护成本,提高维修养护水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备案。

主题词:水利 资金 管理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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