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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质检机构计量认证工作指南

发布时间:2020-03-02 13:08:1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交通质检机构计量认证工作指南

l 目的

为保证交通质检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工作的一致性,规范性,提高评审工作质量,制定本《指南》。

2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以下质检机构计量认证:

2.1 由交通部批准成立的(包括不再冠以交通部名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程质量检验机构。

2.2 由国家计量认证交通评审组(以下简称交通评审组)负责评审的其它质检机构。

3 编写依据

本《指南》依据《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国家认监委国认实[2002]42号文《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工作程序及有关表格的通知》、国认实[2002]48号文《关于明确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编写。

4 申请认证的程序 4.1 初次认证

4.1.1 由质检机构或其所在母体向交通评审组提出申请认证的书面意向,说明质检机构的隶属关系、组织机构、性质、业务范围等情况;

4.1.2 交通评审组研究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后通知申请单位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①申请书;

②法人资格证明;

③法人授权文件(若为法人授权形式);

④上级或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

⑤质量手册;

⑥程序文件目录;

⑦典型检测报告已(1~2份); 4.1.3 交通评审组对申请证明材料初步审核认为符合要求后,报国家认监委批准,列入年度计划。

注:特殊情况下,质检机构可以先报前4项材料,后3项材料在一个月之内补齐。

4.2 复查评审

4.2.1 已取得计量认证资格的质检机构在5年有效期满前6个月,应自动向交通评审组提交复查评审申请材料,其内容除4.1.2中的7项外,还应增加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证明材料。(能力验证应是经过认可的正式的比对试验,而非实验室之间自行组织的比对试验)。

4.2.2 交通评审组对复查评审的申请材料初步审核认为符合要求后,报国家认监委批准,列入年度计划。复查评审与初步评审的程序及要求相同。

4.2.3 到期而未提出复查换证申请的质检机构不列入评审计划,其CMA标志到期后即作废。

4.3 扩项评审

4.3.1 质检机构对于所开展的检验项目持其检验条件具备后,可以向交通评审组提出计量认证扩项评审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①申请书;

②质量手册(有变化时);

③扩项产品的典型检验报告(1~2份)。

4.3.2 扩项评审申请可以在监督评审或复查评审前提出,以便于监督或复查评审同时进行。

4.3.3 对于比较简单的项目也可将书面申请材料报交通评审组,由交通评审组书面确认,即可开展工作。以后监督评审时一并对其进行现场评审。

4.4 监督评审

4.4.l 交通评审组每年将监督评审计划报认监委审批。

4.4.2 交通评审组将已确定的监督评审计划通知各质检机构。质检机构在得知监督评审计划后可考虑是否需要扩项,以及安排其它工作。

4.5 实验室认可/计量认证“二合一”评审

4.5.1 申请“二合一”认证的质检机构可从网上下载并填报实验室认可申请材料(网址为:www.daodoc.com)与计量认证申请书一并递交交通评审组,由交通评审组报认监委受理。 4.5.2 申请“二合一”认证,可以利用监督、扩项计量认证的时机同时进行。 4.5.3 申请“二合一”认证的机构,不得以“二合一”认证为理由,推迟计量认证复查评审时间,但可以提前。

5 现场评审组组成

5.1 交通评审组根据年度计划,在现场评审前20天提出现场评审组成员建议名单,报认监委审批。现场评审组应有技术专家1名(如无相关专业的评审员),以及质检机构所在省、区的技术监督部门的评审员1名。评审组一般不超过5人。交通部计量认证主管机构派观察员至评审现场。

5.2 交通评审组在确定现场评审组成员名单时,应征求被评审质检机构的意见,如质检机构认为评审组成员中有需要回避的人,则可以提出要求更换。

5.3 交通评审组通知被评审质检机构及评审组成员,确认评审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并将质检机构的申请材料交评审组长。 6评审准备

6.1 评审组长在得到现场评审的通知后,应仔细查阅被评审质检机构所提交的材料,熟悉情况,拟定评审计划。详见《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宣贯指南》(以下简称“蓝皮书”)PI44§2“资料初审”。

6.2 评审组长在去现场评审之前应与被评审质检机构及评审组成员联系,确定到达时间、接站方式、回程时间等事项以及其它需要提前准备的事宜,保证现场评审按计划进行。

6.3 评审组长应准备和携带的文件、资料:

①现场评审通知(交通评审组发);

②国家计量认证评审组组成建议/批准名单(盖章的);

③计量认证工作表格(空白的);

④计量认证评审报告及评审报告附表(空白的);

⑤评审准则;

⑥被评审质检机构的申请材料。

每个评审组成员都应携带计量认证评审员证书。

6.4 预备会议评审组成员应在现场评审前一天20:00之前到达被评审机构安排的住地,并由组长召开预备会。预备会的参加人员为:评审组全体成员、被评审质检机构领导。预备会的主要内容是:介绍被评审方的情况,商定评审计划,明确评审软、硬件组分工,与技术专家及当地技术监督部门评审员相互沟通,初步确定现场试验项目及其它注意事项等,详见“蓝皮书”P72§5“评审前的预备会议”。现场评审计划的典型事例见“蓝皮书”P147。

6.5 现场试验项目的选择和安排

评审组应充分重视现场试验,精心选择和安排试验项目,原则是:6.5.1选择现场试验项目应能覆盖质检机构申请项目的范围和有代表性的产品。所谓“范围”是指参数。如某质检机构申请了2种产品,这2种产品虽然有不同的标准,但其参数大体相同,所用仪器设备、方法也基本相同,则可以从这2种产品中分别抽取一些参数进行现场试验,既不要重复,也不要偏向,主要的仪器和方法都用到了,就可以认为是较好地覆盖了。所谓“有代表性的产品”是指该产品最能体现或考核质检机构的检测工作水平,而不是该产品在市场上的情况。

6.5.2 现场考核试验项目数量不低于检测机构申请项目的15%,此比例应按参数统计。

6.5.3 对一些需时间较长的试验项目,可以提前准备(如制样、养护、预热等),有条件时可请当地技术监督部门评审员提前至现场观察准备情况。有些试验项目的中间过程可以压缩,如老化过程,不一定要达到规定的时间。

6.5.4 应尽可能安排比对试验,如实验室内部的人员比对、仪器设备比对、方法比对等。有条件时可以做保留样品的再检验或标准样品的检验。

6.5.5 应尽可能选择实验室固定场所外的试验项目,但要注意安全环保。 6.5.6 应优先选择质检机构较少做的试验项目。

6.5.7 在进行现场试验时,可以请质检机构安排监督活动,以考察监督工作是否符合准则要求。

7 现场评审 7.1 首次会议

首次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其主要内容是:介绍人员和评审组的日程安排,确认评审计划,安排现场试验项目,明确评审的目的和依据以及需要质检机构配合的事宜,听取质检机构领导的简要介绍,有关领导讲话等。时间约为半小时。详细内容及要求见“蓝皮书”P50§1“首次会议”。

7.2 评审组分工

评审组分为软件组和硬件组。软件组主要负责

4、

5、

6、

11、

15、16六个要素以及人员培训档案、授权签字人考核、座谈会、参加比对试验情况等工作。硬件组主要负责

7、

8、

9、

10、

12、

13、14七个要素以及现场试验考核。详细内容及要求见“蓝皮书”P157§3“软件评审小组评审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和P159§4“硬件评审小组评审中应注意的问题”。

7.3 陪同人员

硬件组、软件组各配陪同人员(联络员)1名,负责参观导向。人员介绍、提供资料等。陪同人员不应代替被考核人员回答问题。

7.4 现场参观

首次会议结束后一般先进行现场参观,以便对质检机构的环境、场所、设施、设备等有感性认识。重点参观的区域是:实验室、接待室(收样室)、档案室、样品间、仪器室等。评审员在参观的同时就应该进行检查和记录,以免以后再次返回。现场参观时间不宜过长,一般控制在一小时之内。

7.5 观察现场试验

无论硬件组还是软件组都应观察现场试验。在等待试验结果的过程中,评审组可以撤出,或只留个别成员继续观察。

观察现场时,评审员要有“目的性”,即要密切注意试验过程,包括:检验工作程序、仪器设备、人员、检测方法、操作熟练程度、环境条件、样品处置、记录、监督活动以及所依据文件的现行有效性等,并及时记录所了解的情况。

观察过程中可以提出一些问题,但不应干扰试验的正常进行。

要注意安全、环保,凡有安全、环保要求的场合必须执行规定(如戴安全帽,穿防静电服,采取消毒措施等)。

7.6 座谈会

举行座谈会的目的是了解质检机构员工对质量体系的理解和贯彻执行情况。重点是质量方针、质量目标、法律法规要求、执行标准、岗位职责、检测质量控制、记录和报告等方面的内容。提问要通俗易懂,态度要亲切和善,时间大约半小时。

有些质检机构人数较少,大部分人员要进行现场试验或出报告,所剩人员无几,则不一定要正式召开座谈会,可以在参观现场时有意识地与机构的有关人员交谈片刻。

7.7 授权签字人考核

授权签字人考核由软件组负责,技术专家或相关专业的评审员也应参加。对授权签字人的要求详见“蓝皮书”P162§7“检测报告的授权签字人考核”。

7.8 检查记录

计量认证现场评审可以不使用专门的检查单,而用评审报告中的附件1代替。评审组成员每人一份附件1的复印件作为记录表。检查记录的内容主要有:

①所查阅的文件、记录、资料的名称、编号、数量情况;

②所查阅的仪器、设备、样品的名称、编号、数量情况;

③所考核的人员(包括现场提问)的姓名、证号,及回答问题情况;

④所观察的现场试验的项目、参数、标准、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等方面的情况;

以上内容可以写在复印件的背面。

在记录表格中简单描述不符合、基本符合、缺此项等方面的情况。

各组员所用检查记录表不需上交,由组长汇总统计后在评审报告中正式填写所需数据。

7.9 评审组内部交流

评审组在评审的适当时机应召开评审组内部交流会。交流内容:

①评审情况:反映评审的过程和汇总调查信息;

②审核发现:反映评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③讨论确定评审意见、评审结论;

④布置下一步工作;

7.10 起草评审报告

评审组长在现场评审基本结束后,与质检机构领导交换意见之前应着手起草评审报告。可委托评审组员分别起草有关内容,但最后均应由组长定稿。可参考本《指南》附录二《对评审报告有关内容填写的建议》。

7.11 填写各项工作表格

国认实[2002」42号文给出了计量认证现场评审的工作表格,使用这些工作表格可以有效地控制现场评审过程,保证评审质量,使现场评审工作有较好的可追溯性,但这些表格不需要全部上交认监委,而由交通评审组随同其它材料存档,详见附录三《计量认证现场评审用工作表格》。

7.12 与被评审质检机构领导交流

与被评审质检机构领导交流的目的是在正式宣布评审意见、评审结论之前进行沟通,促进理解,消除分歧,达成共识。在交流过程中评审组既不可以势压人,也不可无原则迁就。评审组长重点要把握的是质检机构的能力和公正性、合法性,并且要考虑质检机构是否真的建立了持续改进质量体系的机制,领导是否有持续改进的强烈意识。在确保以上重点得到控制的前提下,对某些枝节问题的分歧应该是可以协商解决的。

如质检机构询问如何实施整改,评审组应首先声明认证人员原则上不应进行咨询,然后可以稍加指导,最后要表明此指导仅作为建议供参考。质检机构如何纠正及采取何种纠正措施应由自身决定。

7.13 末次会议

未次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其主要内容是宣布评审意见、评审结论、评审通过的项目,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等。详见“蓝皮书”P162§8“末次会议”。

8 整改工作

8.1 结论为“基本符合”的,质检机构应当根据评审组提出的不符合项及基本符合项在商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将整改情况填写“现场评审不符合项整改报告”,由评审组长确认并签署意见。

8.2 结论为“基本符合,需现场复核”的,质检机构除按前款要求进行整改外,评审组长还要限期组织现场复核,确认符合要求后,在质检机构填写的整改报告(质检机构另文上交)上签署意见。现场复核只针对不符合项进行考核。

9 上报材料

9.1 上报认监委的材料

①申请书及申请书所要求提供的资料;

②现场考核材料,包括检验报告、座谈会记录等;

③评审报告及评审报告附表;

④软盘(格式及内容见附录三表12);

⑤整改报告;

⑥被评审机构对评审员工作满意程度信息反馈表(由被审机构填写并封寄认监委);

⑦国家计量认证评审组成员建议/批准名单;

⑧国家计量认证审批单;

9.2 上报交通评审组的材料

9.3 条中的材料原件先由交通评审组审查盖章后报认监委,副件(复印件)交交通评审组存档。

计量认证工作用表格变交通评审组存档。

10 质检机构的变更

质检机构在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应通过交通评审组提出办理变更手续的申请:

①质检机构的法律地位、管理体制、行政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

②质检机构法人代表、技术或质量负责人变更的,需书面备案。授权签字人变更的,必须经过考核;

③质量体系有重大调整,需将换版后的质量手册予以备案;

④质检机构名称、场所变更的,应当持变更文件办理变更手续;

⑤检验标准更新或修订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a.若检验标准无重大变化,可由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做好记录,持监督评审或复查评审时确认。

b.若检验标准发生重大变化,而现有环境条件、设备不能满足标准要求,需增加设施、添置新的仪器设备时,质检机构需填写“检验依据变更审批表”,由认监委委托交通评审组派评审员进行现场确认。

11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指南”的附录部分供评审员现场评审参考。

附录一

申请书填写说明

l 封面

①机构名称处要盖质检机构公章;

②主管部门名称:交通部体改法规司盖司章; 2 1.3主管部门名称

交通部体改法规司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

邮编:100736

负责人:朱永光发商

职务:司长

电话: 3 1.8申请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的专业类别

根据交通行业的业务范围,有以下一些类型:公路工程质量检验、交通工程质量检验、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汽车质量检验、汽车维修质量检验、环境保护监测、能源利用检测、船用产品质量检验、工程机械质量检验。

不要写监督抽查、许可证检验等任务。 4 4声明

非法人单位既要填被授权人签名也要填法人代表签名。

5 附件1申请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项目表中注④“限制范围”指能或不能检测的项目,选用最简洁的方式填写。所谓“最简洁的方式”是指:

a.如果标准中规定的参数,绝大多数都可以检测,则只填不能检的项目名称:“不能检测„„”;

b.如果标准中规定的参数,只有少数可以检测,则填“只能检测左栏所列参数,其余均不能检测”;

C.有时需要填写仪器设备量程限制范围,如锚具橡胶支座应填“限荷载„t对以内”。

6 国际标准、企业标准问题(78号文P2中2)

企业标准不能直接作为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立项依据,但是如果检测机构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进行计量认证/审查认可所通过的项目(参数)的检验能力能够覆盖该企业标准所涉及的项目(参数)时,受特定委托方的委托(如质检部门、司法部门、本企业),检测机构可以开展相应产品的检验(测)工作,可以出具带CMA/CAL标志的检测报告。

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用国际标准立项,当检测机构依照国际标准开展委托检测、仲裁检测时,应征得委托方的同意。

没有国际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依据时,检测机构可以制定检测标准或方法作为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立项依据,评审机构在评审时要对该检测标准或方法进行验证。通过考验后,检测机构可以依据该方法标准开展检测工作,但要事先向委托方明示。

7 附件4

检测能力分析及分包情况一览表 说明:

①原则上应以产品技术标准为能力分析计算依据,在没有相应的产品技术标准的情况下可以以方法标准为能力分析计算依据;

②若一个产品有多个标准与之对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时,以国家标准为计算依据,没有国家标准时以交通行业标准为计算依据;

③对于汇编型的标准规范,如JTJ052-2000“沥青和沥青混合料试验规范”,应按单个试验来计算能力。如T0604-2000沥青针入度试验,总项数为l,能检项数为1,占100%;

④不能检测的参数名称若非常多,则可以填“„等共„项不能检测”; ⑤由于实际情况多种多样,不能一一列举,因此此表最终要由现场评审组审查确认。

附录二

对评审报告有关内容填写的建议

1 评审意见

评审报告附件1中评审意见共分五类,评审准则未对这五类情况明确界定。故本“指南”给出指导性意见:

①不符合:系指重要不符合。质量体系中有重大的失控或失效,对检测结果的质量,质检机构的公正性,对委托方会产生显著的不良影响的情况。

②基本符合:系指一般不符合。少量的、偶然的、不相关的。后果并不严重的、整改起来比较容易的不符合。

③符合:该要素已有文件规定,并符合准则要求,且实施基本有效。对有些轻微的欠缺,或某些细节上存在问题,通过口头提出来就可以改正的,也可判为符合。

④缺此项:质量体系文件中遗漏对此要素的描述,且未实施或实施过程中完全没有留下痕迹的情况。

⑤不适用:质检机构的工作性质、范围决定不会发生或不需要实施的要素。如外包、自检、采用非标准方法等要素可以适当删减。

判定以上评审意见属于何类要依据事实而不能依据推理或设想,凡评审准则未明确要求的事情,评审员不应根据自己的经验或本人所在单位的规定要求被评审质检机构去做,也不应强调质检机构的任何工作都要文件化或任何工作都要留下记录。详见本“指南”的附录四《关于对评审准则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统一的若干问题》。

2 评审组意见 2.1 审组意见的格式

评审报告中“评审组意见”的推荐格式如下:

“据国家认监委国认实函字〖〗号文第一项计划,交通评审组于

日~

日对×××中心进行计量认证初次/监督/扩项现场评审,评审员为×××、×××、××ׄ。评审组听取了中心领导工作汇报,审阅了质量体系文件及质量体系运行记录,检查了人员档案、仪器设备档案、检测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观察了现场试验。共考核人员

名(含

名授权签字人),仪器设备

套,检测报告

份,现场检测产品

项,参数

项,覆盖所申报项目参数的

%,在此考核的基础上,评审组确定了

个不符合项,

个基本符合项,

个缺项,

个不适用项,其余均为符合项。

评审意见为:

1.„„

2.„„

3.„„

(肯定性意见)

该中心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

2.„„

3.„„

以上存在问题需在

个月内整改完毕。

评审组认为:该中心具备按„„等标准,对“„„”等

个产品

个参数进行检验的能力(详见“4评审组确认的检测能力”),同意通过现场评审,待整改工作完成并经确认后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2.2 肯定性意见的主要内容

评审组意见中肯定性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对组织机构法律地位和第三方公正性的评价;

②质量体系的充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评价;

③人员素质、技术能力、水平、操作熟练程度的评价。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资格情况,授权签字人考核情况;

④仪器设备配备和管理情况,量值溯源情况;

⑤所依据的检测标准、检测方法的现行有效性;

⑥环境条件监控情况;

⑦抽样和样品管理情况;

⑧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的规范性、一致性、可追溯性评价;

对复查和监督评审,在评审意见中还应体现自上次通过评审以来是否能保持良好的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改进的情况、客户反映等。

对扩项评审应重点描述质检机构是否有能力开展所申报的项目。

2.3 否定性意见的主要内容

①凡属不符合项,缺此项的要素均应简要描述;

②对基本符合项可以从中摘要描述。

评审结论

评审结论分四种:符合、基本符合、基本符合(需现场复核)、不符合。计量认证评审准则未对此四种情况进行明确界定。本“指南”对此给出指导性意见:

①不符合:有多项要素不符合或缺此项即判为不符合;

②基本符合(需现场复核):有少量要素不符合,若干要素基本符合。纠正和纠正措施实施难度大、时间长,其效果必须到现场检查才可以确认;

③基本符合:有少量要素不符合,若干要素基本符合。纠正和纠正措施实施难度不大、时间不长,可以用文件、资料表明效果。若质检机构无不符合要素,但基本符合要素较多时也应判为基本符合。

④符合:无不符合要素,仅有少量基本符合可判为符合。

3 现场试验(比对)结果综述及评价,其推荐格式为:

“现场试验共检验

项产品的

项参数,覆盖申请项目参数的 %。其中

项为比对

项为盲样检测。参加试验的人员

名,占检测人员的

%。所依据标准

项,检测实施细则

项,均为现行有效版本。所用仪器设备

台套,均经过检定/校准(?)。环境条件(?)„„,符合标准规定(?)。(注:?表示不能一概肯定)

检测工作评价:

①执行检测工作程序情况;

②抽样和样品处置情况;

③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借还手续、使用前后检查、操作熟练程度);

④检测方法情况(是否能接检测方法检测);

⑤记录和数据处理情况;

⑥检测报告情况;

⑦环境条件监控情况;

⑧比对试样、盲样检测结果;

⑨安全环保情况;

⑩意外事件(停水、停电、故障等)处理情况。

存在问题:

结论:考核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4 完成整改情况

完成整改情况应体现以下内容(对每一项):

①不符合或基本符合中欠缺的事实简要描述;

②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

③纠正措施的实施效果评价;

④确认已关闭,今后不会再发生类似的情况。

评审报告中的附件5“完成整改情况”一栏应由被评审质检机构填写(可事先征得评审组长同意)。

附录三

计量认证现场评审用工作表格目录

计量认证工作用表格

1、国家计量认证审批单

2、计量认证现场评审日程计划表

3、计量认证现场考核试验项目计划表

4、计量认证现场考核授权签字人评价记录表

5、计量认证现场评审首/末次会议签到表

6、计量认证现场评审首/末次会议记录表

7、计量认证现场抽查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情况记录表

8、对评审员现场评审员工作考核表(评审组用)

9、被评审机构对评审员工作满意程度信息反馈表

10、国家计量认证评审组成员建议名单

11、办理计量认证机构更名申请表

12、检验依据变更审批表

13、上报国家计量认证证书附表内页和软盘内容的要求

附录四

对评审准则需进一步明确和

统一的若干问题

1 关于质检机构的法律地位(4.1条)

1.1 质检机构可以是独立法人单位,加工商法人、事业法人或社团法人。申请认证时提供法人证明材料。

1.2 质检机构也可以是法人授权形式。应提供法人证明、机构成立文件、法人对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和授权文件。

2 关于质检机构的组织形式和公正性、独立性(4.l,4.2C) 2.1 独立法人形式

法人应发表公正性声明,表明其公正性、独立性。

2.2 法人授权形式

2.2.l 质检机构应直属法人单位领导,不应是法人单位下属机构的下级机构; 2.2.2 质检机构最高管理者应由法人单位领导成员担任;

2.2.3 质检机构应由法人单位财务部门提出其财务独立核算的证明或给出独立帐号;

2.2.4 质检机构应拥有并自主使用公章及检测专用章;

2.2.5 法人发表声明表示不干预质检机构工作并为质检机构承担法律责任; 2.2.6 质检机构最高管理者发表声明表明其公正性、独立性。 3 关于监督(4.2e) 3.l 监督人员比例

一般应为全部人员的1:5~1:10,可以是兼职的。

3.2 监督内容

主要是监督检测工作,包括检测的全过程或部分过程,以及检测数据处理和出证。

3.3 监督时机

在开展新项目,使用新仪器,采用新方法,执行新标准(或经修订后的标准),培训新人员,聘请外部检测人员时应安排监督活动。内审时也可以安排监督。

3.4 监督方式

“袖手旁观”,不参与,不指导检测工作(包括校核、审核、批准)。 3.5 监督结果

应做好监督记录,写出监督报告,以后可交内审或管理评审作为输入信息。

4 关于比对试验和能力验证(4.2j)

比对试验和能力验证的区别:能力验证必须是经过认可机构组织或指定的,符合ISO/IEC指南43等标准要求的实验室间的比对试验。通常实验室自行组织的比对试验不能算能力验证。

5 关于验证活动和有效的检查方法(5.2n),5.6)

5.2n)所说的“检定(验证)活动”与5.6所说的“有效的检查方法”含义是一样的。5.2n)条是要求在质量体系文件中应包括这部分内容;5.6条是强调应实施这些内容并评审其有效性。

对于质量检验机构来说,“尽可能采用统计技术的内部质量控制 方案”可以体现在以下一些工作中:

①测量不确定度评定;

②测量结果符合性判定的风险性估计;

③科学的抽样方法;

④合理的检定/校准周期的确认;

⑤对某些仪器设备进行运行中检查必要性的确认;

⑥委托方满意程度调查分析;

⑦供方产品质量调查分析。

6 关于量值溯源(5.2g),9.l,9.2,9.3,9.5,9.6)

量值溯源的基本要求是:“凡对检验准确性和有效性有影响的测量和检验仪器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校准/或检定。”

具体要求可归纳为以下几条:

①制定校准/检定/确认的总体计划(9.2);

②制定校准/检定周期检定计划(包括参考标准的检定计划)(9.1);

③制定实现量值溯源的程序(5.2g));

④自检/自校仪器设备应绘制量值传递方框图(9.2);自检用的最高计量标准经考核合格(9.5);自校方法应论证确认批准报备;

⑤对不能溯源的仪器设备要提供相关性证据(如比对或能力验证结果)(9.3);

⑥测量参考标准(即本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应送法定计量机构检定(9.5);

⑦某些参考标准、测量仪器应经受运行中检查(9.6)。

对以上要求逐条解释如下:

①总体计划

对所有仪器设备(包括参考标准)如何实现量值溯源的分门别类的计划,是一个相对稳定的计划。

a.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包括参考标准)的量值溯源(应定点、定时);

b.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的量值溯源,依照国家计量检定体系表和计量检定规程,送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或授权的机构检定,检定周期可以用统计方法确认;

C.开展自检(定)的计量器具(如大量使用的百分表、卡尺、压力表等),需经建标、授权考核;

d.开展自校(准)的计量器具(如一些专用的仪器),需编写自校方法,确定自校周期,培训和考核自校人员,创造环境条件等;

e.无法溯源的仪器设备,通过比对试验提供相关性证据;

f.不属于计量器具,但对测量结果影响较大的有定量要求的辅助设备(如烘箱、浴、环刀等)应进行定期检验;

②周期检定计划

周期检定计划是针对具体的计量器具的每一件而制定的,包括何时送检、由谁负责、送何处检定(或自检、自校)校准/检定周期等内容,是一个滚动的计划。

③量值溯源程序和量值传递方框图

检测实验室编写的量值溯源程序和量值传递方框图主要是针对自检定/自校准的情况。如果没有自检定/自校准的仪器,则可以不做此项工作,但应在总体计划中表明计量器具溯源到什么机构。

量值溯源程序和量值传递方框图应针对具体的量或仪器编制,如百分表量值溯源程序(自检)和量值传递方框图;沥青针入度仪量值溯源程序(自校)和量值传递方框图等。

量值溯源程序内容详见“蓝皮书”P79。

量值传递方框图可以用表格的形式,且溯源到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即可(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如何溯源到国家基准不必描述)。

④不能溯源时的相关性证据

这种相关性证据可以包括比对试验或能力验证的结果,对标准样品、标准物质的检查结果等。

⑤运行中检查

对于量值容易发生变化或受环境影响比较大的仪器、使用频次特别高的仪器应开展运行中检查。运行中检查不同于检定/校准,也与开机前的功能检查不同。运行中检查的前提是要有一个稳定的被测对象(不一定是上一级标准器)。例如:采用热电偶或热敏电阻的测温仪表,其量值是比较容易发生变化的,应该进行运行中检查。此时可以用一杯沸腾的水及一杯冰水混合物来检查该仪表在100℃和℃的读数是否准确,而不一定非要用标准温度计来对照,当然,这只能是在平原地区才适用的方法。

⑥关于长期不使用的计量器具是否要按周期检定

原则上都应该按周期进行检定。对于个别确实很少使用的仪器,可以将检定周期确定得长一些(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不可以),而且在使用前进行运行中检查。

⑦质检机构所使用的计量器具是否属强制检定的范围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应该同时具备下面两个条件: a、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

b、用于贸易结算、医疗卫生、安全防护、环境检测四个方面的。 判断质检机构所使用计量器具是否属强制检定范围也是依据上面的两个条件。

⑧什么样的计量器具可以自检定

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都应送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检定,质检机构若拟自行开展检定必须经过技术监督部门授权。

⑨什么样的仪器可以开展自校准

目前尚无检定规程的专用计量器具,质检机构可以自行校准或请外部有校准实验室资格的机构校准。

7 关于质量体系框图(5.2C))

质检机构可以用文字描述其管理工作、技术工作、支持服务和质量体系之间的关系;也可以用质量体系框图来表达这种关系。不应硬性要求质检机构一定要画质量体系框图,或一定要按某种模式画质量体系框图。

8 关于质量职能分配表(4.2d))

不应硬性要求质检机构制定质量职能分配表。 9 关于工作人员(6.1,6.2)

质检机构可以使用外聘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但这些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纳入人员档案管理范围,并应安排对他们的监督活动。

10 关于人员档案(6.3)

质检机构要保持技术人员的技术业绩档案,不能以母体单位的行政档案来代替质检机构本身的技术业绩档案。

11 关于检验方法

评审准则对实验室所使用的检验方法在10.2条及其它条款中有规定,国认实函[2002]78号文又进一步作了说明,归纳起来可表述为

①优先选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②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用国际标准立项,但应征得委托方同意; ③企业标准不能直接作为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立项依据,但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时可以:

a)实验室依据的国标、行标、地标覆盖了企业标准的范围;

b)受特定委托方的委托(如质检部门、司法部门、本企业)

④无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时,实验室可以使用非标准方法

所谓非标准方法包括:

a)知名的技术组织、有关科技文献、杂志上公布的方法

b)实验室自行制定的方法

非标准方法应经验证、确认,以正式文件发布,并经委托方同意。

⑤检验方法中应包括抽样方法、样品制备、传送、贮存方法,数据处理方法,测量不确定度估算方法;

⑥必要时应制定作业指导书,作业指导书可包括以下内容:

a)检验工作实施细则

b)样品制备方法

C)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d)野外现场检查工作程序

e)仪器设备运中检查方法

f)修正值和修正因子使用方法

g)检验数据处于临界值时的处理方法 12 关于检验的分包(14.1)

接受分包的实验室应是经过计量认证或CNAL认可的机构。分包的比例无明确确定,但分包的内容在14.1的括号中有规定。

13 关于检测报告的签字(3.2m))

评审准则明确规定“对检验证书或报告内容负责人员的签字、职务或等级标识。因此,可以认为:交给委托方的检测报告,只需有授权签字人(或等效标记)即可,而不一定必须经三级、四级签字。但出于分清责任的目的,在质检机构存档的检测报告上应有三级或三级以上签字。此外,等效标识(印章)也是允许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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