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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

发布时间:2020-03-02 05:00:0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

1.法律依据是什么?

实施计量认证行政许可依据以下法规、技术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及《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 (4)《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5)关于发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的通知(质技监认函[2000]46号)

(6)关于印发《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工作程序》及有关表格的通知(国认实[2002]42号)

2.实施机关是哪里?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3.负责部门是哪里?

计量认证工作由国家认监委负责实施,具体由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主办,评审管理处承办。其中技术能力评审工作由指定的评审机构负责实施。 3.1评审管理处

负责接收申请材料、受理审查、许可审查、许可的报批、发放证书、建立档案、组织对获证单位及评审机构的监督检查。 3.2 评审机构

负责安排现场评审,负责技术评审报告的编制。

4.目的是什么?

为规范计量认证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责任,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计量认证工作的有效实施 。

5.受理条件有哪些?

(1) 申请单位应依法设立,独立、客观、公正地从事检测、校准活动,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立并有效运行相应的质量体系;

(2)具有与其从事检测、校准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应当保证检测、校准数据和结果的真实、准确;

(4)具备正确进行检测、校准活动所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的和可移动的检测、校准设备设施;

(5)满足《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

6.需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申请书(一式三份) 法律地位证明

技术能力证明(场所、设施、人员、已往检测报告抽样复印件) 质量体系文件

7.相关记录是什么?

在受理、评审、审查、批准工作中,有以下相关文书和程序记录: (1) 计量认证申请书 (2) 计量认证评审报告

(3) 国家计量认证评审组成员建议名单 (4) 国家计量认证审批单 (5) 办理计量认证机构更名申请表 (6) 办理计量认证标准变更申请及备案表 (7) 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8) 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9)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8.收费标准是什么?

认监委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11号)文件规定收取计量认证费用。

9.审批流程怎样?

1 审批主体

审批主体为:国家认监委

执行部门为: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 评审管理处 2 申请

申请单位向国家认监委提出计量认证申请。报送申请书(一式三份),并提供所要求的材料(1套)。申请书可从认监委网站上下载。 3 受理

3.1审查申请材料 认监委实验室部评审管理处接到申请材料后,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情况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口头或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单位进行补充。 3.2受理申请

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申请,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并在5日内将相关材料送技术评审机构并获取送达回证。 3.3 不受理申请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受理申请,出具《行政许可不予以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 技术评审 4.1 安排技术评审

承担技术评审的机构在接到认监委对申请机构的技术评审要求后2个月内安排现场评审。 4.2评审结果的上报

技术评审完成后(包括整改),评审机构于5个工作日内向认监委实验室部评审管理处报告技术评审结果。 5 审批

5.1审查评审结果

评审管理处接到评审材料后,对其进行审查,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5.2履行审批手续

经审查同意的报委领导批准。审查不同意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5.3 打印证书

评审管理处负责打印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自决定许可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单位领取。 5.4材料存档

评审管理处负责将申请、受理、审批的所有材料整理存档。 6公布获得计量认证的机构信息

获得计量认证的机构名称、地址、证书编号、批准项目、有效期等信息将通过认监委网站行政审批专栏对社会公布。 7 扩项

获证机构在能力有变化时,应当按照以上程序,申请扩项。 8变更

获证机构的法律地位、管理体制、行政隶属关系、主要人员、质量体系、地址、名称做出重大调整时,需要向发证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若检验标准发生重大变更,需安排现场评审进行确认,若检验标准没有重大变化,可由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做好记录,待监督评审或复查换证时,由评审组确认。 9复查换证

计量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6个月前,机构应当提出复查、验收申请,发证机构按照许可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对其进行复查。复查换证的具体要求见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 获证机构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发证单位注销证书,并责令其停止使用标志。

10.监督管理和投诉方法是什么?

1内部工作监督 1.1 监督职责

实验室部领导负责对行政许可工作的日常监督和不定期的抽查。 认监委领导对实验室部行政许可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管。

实验室部行政许可工作接受总局法规司和监察部门及认监委法律部的监督。 1.2 监督方式

1.2.1 受理、发证情况监督

实验室部领导对受理、审批的程序、工作的时间和进展情况进行监管,及对审批工作不定期地进行抽查。 1.2.2 征求意见

定期对申请人发放意见表,征求对行政许可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1.2.3 接受群众来信来访

对群众(申请人)的举报、投诉,及时进行处理。 2评审工作的监督

实验室部对技术评审机构及评审人员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3 对获证机构的监督管理

3.1在三年有效期内组织一次对获证机构的日常监督评审。 3.2每年组织一次对获证机构(或部分获证机构)的专项监督检查。 4 问题处理 4.1 程序性问题

许可工作中出现的程序问题,由实验室部领导提出处理意见,经过主管委领导批准,作出处理。 4.2 工作失误问题

因受理、审批工作失误,应当及时纠正。 4.3 违反纪律问题

违反纪律问题,按照总局及认监委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指南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须知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事项审批(河南)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

2401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

江苏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审批须知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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