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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

发布时间:2020-03-02 14:50:2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姓名:李燕班级:09财务管理学号:200910306018

股权分置改革

一.含义

股权分置:

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股份按能否能否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被分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 流通股是指上市公司股东所持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公开发行前股份暂不上市交易,称为非流通股。

这种制度安排不仅使上市公司或大股东不关心股价的涨跌,不利于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也越来越影响到上市公司通过股权交易进行兼并达到资产市场化配置的目的,妨碍了中国经济改革的深化。

股权分置改革:

股权分置改革是当前我国资本市场一项重要的制度改革,就是政府将以前不可以上市流通的国有股(还包括其他各种形式不能流通的股票)拿到市场上流通。现在的股权分置改革在以前叫做国有股减持。

二.历史原因

股权分置是由诸多原因造成的,是在我国有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形成的特殊问题。

20世纪80年代末期至90年代初期,我国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了在证券市场筹集资金同时又不失去国有经济的控股权,采取了增量发行股票的方式,即在原有的存量国有企业资产基础上,再溢价增发一些股票,原有股票则变成非流通股,不能在证券交易所流通。这一制度在其后的新股发行与上市实践中被固定下来,形成了我国股市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并存的独特格局。

股权分置在证券市场成立之初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便利了企业在证券市场筹集巨额资金,有利于经济增长,推动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由于大部分的股票是非流通股,企业可以一较高的溢价在一级市场发行股票,股票市场为上市公司提供了递增的资金支持。从1991年的5亿元到2005年的1883亿元,15年共筹集9000亿元,年均筹集600亿元,其中通过一级市场发行筹集额占55%。正是这种强有力的资金支持,造就了一批像中石化、青岛海尔、中兴通讯业绩业绩突出、扩张迅速的行业巨人和科技精英,使之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中坚力量。

但是股权分置也造成了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价、同股不同利的弊端,影响制约着我国证劵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首先,股权分置造成了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利益追求的差异。因为我国仅占全部股份的大约1/3的比例。其次,股权分置扭曲了证劵市场的定价机制,市场的价格发现功不能完全实现。由于可流通股较少,股票价格不能正常反映公司业绩,股价失真,纵容投机,股市失去了其作为经济晴雨表的功能,制约了我国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此外,这种治理机制严重阻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因为国家在2005年4月29日,中国证监会下发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旨在股改的目的,最终就是要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以消除制度赋予非流通股股东对于公司的垄断控制权、防止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价和同股不同利的现象继续发生。

三.发展历程及其内容

股权分置的发展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股权分工改革的试点探索阶段(1992年一1999年)

1992年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做出了法人股可以上市交易并向个人股流通的决定。法人股流通的决定增加了市场对法人股的需求,引发了行情的高涨,使得法人股的发行和流通出现了一些问题。针对于此,上海证管会于1992年8月规定法人股暂不上市,首次对法人股流通的探索以失败告终。

在通过交易所市场进行场内法人股流通的尝试失败的同时,另一项关于法人股流通的安排开始被推行。1992年2月19日,国务院转批了国家体改委的《1992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尝试通过选择有条件的股份制企业和指定的证券市场进行法人股的内部流通。这是国家首次对法人股流通问题做出的明确指示。1992年7月起,法人股开始在STAQ和NET两个系统上市交易。法人股市场首次流通的股票并不多,但由于需求旺盛,行情高涨,引发市场的疯狂投机,带来了一些社会问题。1993年5月22日,国务院决定对两个法人股交易系统进行整顿,暂不批准新的法人股上市交易,法人股流通的试点和探索到此结束。

(二)股权分置改革的过渡阶段(1999——2002年)

1.1999年的国有股减持试点

1999年9月22日,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改组国有企业”,“选择一些信誉好、发展潜力大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不影响国家控股的前提下,适当减持部分国有股,所得资金由国家用于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由此,有关方面开始着手解决证券市场上的国有股问题,并进行国有股定向配售减持的试点。

1999年10月27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减持国有股将通过国有股配售方式实现,年内2家试点,2家配售总额约5亿元。具体试点方案是:试点上市公司将一定比例的国有股优先配售给该公司原有流通股东,如有余额再配售给证券投资基金,配售价格将在净资产值之上、市盈率10倍以下范围内确定;向原有流通股股东配售的国有股可立即上市流通,向基金配售的国有股须在两年内逐步上市。同年12月2日,国有股配售试点启动,并确定10家上市公司为试点单位。②由于首批试点的中国嘉陵和黔轮胎两家企业在定价上忽视企业自身的客观现实和市场环境,无视流通股东的利益,在配售价上采取了一种明显偏向于国有股股东利益的方法,最终因认购不充分和股价不断下跌而失败,其它公司的减持方案也被搁浅。

2.国有股回购

在此期间,除了政府推动的国有减持外,证券市场也出现了一些自发的国有股减持活动,并取得了成功。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要属上市公司云天化利用股份回购方式所进行的国有股减持。具体回购方案是:回购对象为云天化集团持有的公司部分国有法人股;回购价格为每股净资产(2.83元):股份回购后,国有法人股的比重由82.4%下降至72.84%,社会公众股比重由17.6%上升至7.16%。云天化成功回购国有法人股主要得益于:一是回购价格比较低,照顾了其它股东的利益;二是形成了“多赢”局面,国有法人股东既无动摇控股股东地位又回收了资金,其它股东则提高了每股收益由此引发的股价的上涨使流通股东获利不少而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股权结构的改善和市盈率的提高树立了公司良好的形象。

3.2001年减持国有股补充社保基金

2001年6月12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开始了以存量发行方式、利用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的探索。该办法出台的背景在于完善社会保障体制,开拓社会保障资金新的筹资渠道,以支持国有企业的改革和

发展。其核心条款有三:一是减持资金的去向,该办法第五条规定:“国有股存量出售收入,全部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二是减持的方式,该办法第五条规定:“国有股减持主要采取国有股存量发行的方式。凡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向公共投资者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时,均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未满3年的,拟出售的国有股通过划拨方式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并由其委托该公司在公开募股时一次或分次出售。”三是减持的定价方式,该办法第六条规定:“减持国有股原则上采取市场定价方式”。

该办法实施后,相继有13家上市公司在首发和3家上市公司在增发时,按规定进行了国有股减持。但市场对该办法的反应欠佳,仅仅4个多月的时间,就从最高的2245点下跌到1520点,跌幅达32.2%.究其原因:第一,按市场价格减持有高价“圈钱”嫌疑;第二,增发方式减持损害原有流通股东利益,增发价格往往在市场流通价上有一定折扣,引进的新股东持股成本低于原有流通股东,从而在短期内使股价有回落的要求,带来原有流通股东利益的损失;第三,10%融资额的减持并不能有效改变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局面,减持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没有实质变化。鉴于这些问题,国务院于10月22日宣布停止执行该办法第五条规定,并于2002年6月23宣布,除企业海外发行上市外,对国内上市公司停止执行该办法中关于利用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的规定。从启动国有股减持到停止国有股减持,可以看出,此次国有股减持的目的仍是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和补充筹集社保基金,在实施中并没有真正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4.国有股协议转让

随着利用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探索的失败,国有股减持模式发生了转换,从利用证券市场减持转向依靠场外市场(协议转让)减持。2002年8月,财政部批准“方向广电”国有股协议转让。此后短短一个月内,健特生物、苏福马、湖北兴化等5家公司都得到财政部的批准,国有股的协议转让出现了一个小高潮。

协议转让减持国有股本质上是将减持与流通分开,先解决减持问题而回避流通问题,待时机成熟再逐步将被转让的国有股上市流通,有利于市场的稳定。

(三)股权分置改革的正式实施阶段(2004年至今)

在经历了上述几次不成功的股权分置改革试验后,2004年2月2日,国务院出台《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在解决这一问题时要尊重市场规律,有利于市场的稳定与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力权益”。至此,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由国务院正式文件加以确定,股权分置改革全面启动。2005年4月12日,中国证监会负责人表示解决股权分置己具备启动试点条件。4月29日,证监会颁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基本确定了先试点后全面铺开的改革思路,并于5月9日和6月20日先后选定两批共46家上市公司,率先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8月23日和9月5日,政府部门相继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标志着股权分置改革进入全面实施和规范阶段,并于9月12日推出首批40家全面股改公司。

此次改革的基本方法是采用非流通股东向流通股东支付“对价”的方式来换取非流通股份的上市流通权,是通过非流通股东和流通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协商机制,消除A股市场股份转让制度性差异的过程。

与试点和探索阶段相比,此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一大特点是流通股东的意见对股改方案通过与否具有决定性作用:“临时(或相关)股东会议投票表决改革方案,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这说明,流通股东特别是以机构投资者为代表的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2005年5月9改革方案,股权分置改革正式启动

四.股权分置的意义

(一).资本市场改革的里程碑

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是中国证券市场自成立以来影响最为深远的改革举措,其意义甚至不亚于创立中国证券市场。随着试点公司的试点方案陆续推出,随着市场的逐渐认可和接受,表明目前改革的原则、措施和程序是比较稳妥的,改革已经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有著名的业内人士把股权分置问题形容成悬在中国证券市场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只有落下来才能化剑为犁,现在这把“锋利之剑”已开始熔化。

(二).方案有望实现双赢

三一重工、清华同方和紫江企业三家试点方案,虽然在具体设计上各有不同,但毫无例外地采用了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的方式。

三一重工非流通股东将向流通股股东支付2100万股公司股票和4800万元现金,如果股票部分按照每股16.95元的市价(方案公布前最后一个交易日2005年4月29日收盘价)计算,则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流通权对价总价达到了40395万元。按照非流通股东送股之后剩余的15900万股计算,非流通股为获得流通权,每股支付了约

2.54元的对价。紫江企业非流通股东将向流通股股东支付17899万股公司股票,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送3股,以市价每股2.78元计,流通权对价价值约为49759万元,按照非流通股股东送股后剩余的66112.02万股计算,相当于非流通股每股支付了0.75元的对价。清华同方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转增10股,非流通股东以放弃本次转增权利为对价换取流通权。虽然非流通股东表面上没有付出股票或现金,但由于其在公司占有股权比例的下降,以股权稀释的角度考虑,非流通股股东实际支付了价值5.04亿元净资产的股权给流通股东。

按照改革方案,三家公司流通股对应的股东权益均有所增厚。不过,其来源却各有不同:三一重工和紫江企业的流通权对价来源于非流通股股东,而清华同方的流通权对价来源于公积金。

另外,三家公司在方案设计中,还各自采用了一些不同的特色安排,成为方案中的亮点所在。三一重工宣布,公司将在本次股权改革方案通过并实施后,再实行200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由于其2004年度还有10转增5派1的优厚分配预案,因此持股比例大幅上升的流通股股东因此也就享有更多的利润分配权。

紫江企业的亮点是:非流通股东除了送股外,还作出了两项额外承诺:对紫江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的紫江集团承诺,在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后的12个月期满后的36个月内,通过上证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数量将不超过紫江企业股份总额的10%,这较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时间有所延长;在非流通股的出售价格方面,紫江集团承诺,在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后的12个月禁售期满后,在12个月内,通过上证所挂牌交易出售股

份的价格将不低于2005年4月29日前30个交易日收盘价平均价格的110%,即3.08元。无疑,这些个性化条款是保荐机构和非流通股股东共同协商的结果,对出售股份股价下限的限制和非流通股分步上市期限的延长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这部分股份流通给市场带来的压力,也反映出大股东对公司长期发展的信心。

有专家认为,总体说来,试点方案尊重了流通股股东的含权预期,可行性强,照这条路走下去,有望实现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的双赢局面。

(三).揭开中国证券市场新篇章

随着试点方案的陆续发布,试点工作正有序进行。股权分置问题是中国证券市场最基础、最关键的问题,也是中国证券市场的老大难问题,牵一发而动全身,其改革的复杂性和难度有目共睹。面对困难?管理层敢于碰硬,知难而上,表现出非凡的勇气和智慧。可以预见,解决股权分置---这一具有里程碑式的改革将重写中国的证券市场历史。股权分置试点方案是我国证券市场制度的一大创举,具有划时代的意义。首先,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将促进证券市场制度和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有助于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其次,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可实现证券市场真实的供求关系和定价机制,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促使证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利在长远;第三,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使得改革试点的成功成为可能,这将提高投资者信心,使我国证券市场摆脱目前困境,避免被边缘化,其意义重大。有业内专家表示,“流通股含权”预期的兑现,显而易见地可以大幅降低国内市场估值水平与国际接轨压力的效果。因此,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不是加剧市场结构分化的过程,而是减轻了市场结构调整的压力。另据一些权威机构测算,目前国内A-H股的估值差大约在30%左右,如果全流通方案平均达到按10:3送股的除权效果,A-H股的实际价差水平可能不再显著。随着中国股票市场走出制度性障碍的阴影,流通股含权预期的实现和实际估值水平的系统性下移,将为市场长期走牛奠定基础。毋庸讳言,在股权分置的试点过程中无疑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会有各种不同的意见和观点。市场参与各方要把思想统一到齐心协力促使改革成功这一共同目标上来,为股权分置问题解决创造有利的环境氛围。市场参与各方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以大局为重,改革才能成功。股权分置问题的妥善解决,将为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打下坚实基础。目前试点方案开始为市场所认可,改革开始进入关键阶段。尽管其攻坚战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可以类比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欧洲战场的“斯大林格勒战役”和太平洋战场的“中途岛大海战”,尽管距离最后的胜利还有大量的战斗,但是曙光已经初现,转折正在到来。只要参与各方同心协力,坚持不懈,就一定能迎来最后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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