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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专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3-03 04:38:1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股权分置改革专题研究--孙俊甫

股权分置改革专题研究

关键词: 股权分置改革

2005年4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三一重工、清华同方、金牛能源等四家公司进入第一批试点,股权分置改革正式启动,目前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已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预计今年年底将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从股改启动开始,一系列政策“用心良苦”地相继出炉。

2005年6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后增持社会公众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上市公司回购并注销流通股、允许实施股改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二级市场增持股份;

2005年10月,修改《公司法》和《证券法》;

2006年1月,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2006年5月,发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推进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制度的日益完善,全流通时代的来临为上市公司展现的将是一个全新的并购前景。

第一部分股权分置改革

一、股权分置产生的历史背景及股权分置改革的概念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是我国特殊国情下的产物,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从股份制改造到募资上市的过程是:国家(或法人)投资兴建的企业经资产评估后按一定比例折股,在符合上市条件后向社会公众溢价发行,公司股票上市后则分为可流通股(即公众股)和非流通股(国家股或法人股),这两类股票形成了“不同股不同价不同权”的市场制度与结构。这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不利于入世后我国证券市场与国际市场顺利接轨,也不能很好地体现市场公平的原则。从而影响资本市场定价功能的正常发挥,不能有效发挥资本市场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因此,这个问题必须妥善解决。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是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协商机制,消除A股市场股份转让制度性差异的过程。

二、股权分置改革的条件

股权分置改革的目标是使非流通股可以正常流通,变为流通股。为了保障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进行,两类股东之间必须达成利益上的均衡。因此,非流通股股东要取得流通权必须向流通股股东支付一定的对价。“对价”是股权分置改革中的核心问题。

根据部分已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和正在实施股改的上市公司披露的改革方案,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的形式大致有以下几种:

1、送股

送股,是最为普遍的对价支付方式。是由非流通股股东直接向其持有的非流通股支付给流通股股东或以上市公司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转增股本,非流通股股东将其在本次转增股本过程中获得的非流通股全部或部分支付给流通股股东作为对价。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送股的前提是其持有的股票无权属争议或权利瑕疵,应保证有足够的无权利瑕疵的股份可用来支付对价。若非流通股份性质为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的应取得国资部门的批准。

2、派现

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现金以及由上市公司向全体股东派现,非流通股股东将其在本次派现过程中所获现金支付给流通股股东。若非流通股份性质为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的,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现金还应获得国资部门的批准。

3、权证

权证,是指标的证券发行人或其以外第三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收取结算差价的有价证券。

以认购权证解决股权分置的方案是以非流通股为标的证券,按非流通股和流通股比例向流通股股东配送认购权证,这样流通股股东享有在未来某时段或时点,以约定的价格购买非流通股股份或获得现金差价的权利。以认沽权证解决股权分置,是指以流通股为标的证券,向流通股股东配送认沽权证,流通股股东在一个未来时间以较高的价格卖出股票或取得现金差价的权利,权证上市交易,同时非流通股实现流通。

4、资产重组与股权分置改革相结合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对于绩差公司,鼓励以注入优质资产、承担债务等作为对价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也对股权分置改革与公司资产重组结合,重组方通过注入优质资产、承担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公司盈利能力或者财务状况改善作为对价安排的情形作了规定。资产重组与股权分置改革相结合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完成相应的程序,切实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如G安信(600816)股改与重组齐头并进,是首家以资产置换作为对价支付方式的股改公司。

5、定向回购与股权分置改革相结合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是指上市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购买本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并依法予以注销的行为。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回购股份后,上市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回购股份后,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证券交易所的批准。如樟州发展(000753)。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对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作了以下限制:自股权分置改革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上述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三、股权分置改革的操作程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需经过以下程序:

(1)非流通股股东提出改革动议。股权分置改革动议,原则上应当由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提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也可以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非流通股份的股东提出。

(2)提出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书面委托公司董事会召集相关股东会议,审议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3)聘请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协助制定改革方案,出具保荐意见书和法律意见书。

(4)签订保密协议。公司董事会、非流通股股东、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保密义务,约定各方在改革方案公开前不得泄露相关事宜。

(5)保荐机构就改革方案的技术可行性以及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时间安排,与证券交易所、结算公司进行沟通。

(6)公司董事会发出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公布改革说明书、独立董事意见函、保荐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同时申请公司股票停牌。

(7)自相关股东会议通知发布之日起十日内,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广泛征求流通股股东的意见。

(8)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完成沟通协商后,不对改革方案进行调整的,董事会应当做出公告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对改革方案进行调整的,应当在改革说明书等文件做出相应调整或者补充说明并公告后,申请公司股票复牌。

(9)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相关股东会议投票表决改革方案,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公告相关股东会议的表决结果。改革方案未获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非流通股股东可以在三个月后,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再次委托公司董事会就股权分置改革召集相关股东会议。

四、股权分置改革律师工作内容和程序

1、与公司签订法律顾问合同,确立委托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2、参与制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3、协助企业制作有关文件,并协助企业进行申报工作;

4、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样本见附件一)。

法律意见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主体资格

、提出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的主体资格、股本结构、非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及其关联关系、对价方案、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

、股权分置改革的程序、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等。

五、股权分置改革的相关法规目录

1、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4]3号2004.01.31

2、《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

证监发〔2005〕80号2005.08.23

3、《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证监发〔2005〕86号2005.09.04

4、《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

5、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审核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厅发产权〔2005〕39号

6、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后增持社会公众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

7、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保荐工作指引

上、深交所2005.09.18

8、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证监发[2005]51号2005.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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