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9]13号)精神,规范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程序,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办理失业登记、难以实现就业且无其它生活来源的下列人员:
一)“4050”人员: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二)残疾人员:指持有《残疾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
(三)低收入家庭人员: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城市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的人员。
(四)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指承包土地被征用,按城镇人口安置的人员。
(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指在申请认定时已进行失业登记且连续失业满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
二、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持身份证、户口本、就失业登记证等证明材料,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下列人员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残疾人员:《残疾证》;
(二)低收入家庭人员: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证明或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
(三)被征地农民:有关部门出具的承包土地被征用、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证明。
在申请认定时,申请人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示上述材料原件,交复印件留存。
三、认定程序
(一)申请人本人持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社区未设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向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核实相关情况,并在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期满后,签署核实意见,报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
(二)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到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三)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情况”一栏中盖章,并在就业失业登记中记载。
四、退出机制
建立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对已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再将其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并在就业失业登记中记载:
(一)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二)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三)终止就业要求或多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已就业,且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的;
(六)不应当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四、社会保险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当年最低缴费标准的60%给以社保补贴。补贴期限,除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