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1、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进行。
2、处理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
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3、申请及处理时效:
①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市
卫生局书面提出处理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
请求及理由等。
②市卫生局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
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予以受理,需要进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医疗事
故处理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③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市卫生
局或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医学会组织再次鉴
定。
4、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5、对符合规定作出、医患双方无争议的鉴定结论,可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对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
的依据。
6、医疗事故赔偿争议的处理方式:①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②向卫生行
政部门申请调解;③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溧阳市人民医院燕山分院
《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纠纷处理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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