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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化合同

发布时间:2020-03-03 15:09:0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弱电智能化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河南中部软件园置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为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保证工程施工的进度、质量与安全,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河南新科技市场项目 2.工程地点:杨金路中段

3.工程规模:总建筑面积22万平方米

4.工程内容:弱电智能化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工程量,详见工程施工范围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方式

(一)承包范围:

项目弱电智能化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工程量,根据整体园区实际需要自行设计的工程量,具体内容如下:

1、安全防范系统

(1)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系统采用彩色摄像机监控为主。在小区的各个主要出入口、地下室车库出入口合理设置监控点,完整地,实时地记录现场实际情况。 (2)周界红外防范报警系统:要求沿园区围墙建立起无“盲区”的红外周界保护系统。

(3)楼宇对讲系统:该系统要求实现自动传送图像、接待通话、电动开锁、住户与管理中心的双向联系功能。

(4)巡更系统:建设完整的巡更管理系统。

2、小区智能管理系统

1 (1)车辆出入与停车场管理系统:建设自动IC卡感应停车场管理系统。 (2)公共背景音乐系统:本着整体协调的原则布置公共广播音响。

(3)门禁管理系统:业主可通过IC卡打开单元门,并在地下室电梯厅人防入口处设置门禁,防止非本楼内用户通过地下室电梯进入楼内。

3、所有弱电工程的管道预留、预埋工作

(二)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仅主光缆和主电缆)、包验收。 第三条 履约保证金

承包人向发包人交纳人民币2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计息),其中工期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万元,安全及质量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万元,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完成、交付发包人后七天内,经承包人申报、发包人根据承包人履约情况扣除相应违约款结算后无息还付。 第四条 工期管理

(一)开工时间:以甲方工程部通知为准,工期: 个日历天;

(二)本工程的工期除不可抗力外均不考虑其它任何影响施工的因素,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执行。由于发包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引起影响施工进度经发包人签证认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如因承包人原因延误工程工期,影响总体工程交付使用的,按每延期一日历天2000元人民币计算赔偿损失给发包人。 第五条 质量管理

(一)质量标准:

1、设备材料按国家相关规范要求为准,须质量合格(详见附件)。

2、工程质量要求按国家最新相关技术要求和施工验收标准、规范及规程执行。

(二)过程约定:

1、施工过程中若出现分部分项工程(承包范围内项目)质量验收不合格并造成返工者,承包人必须返工整改至合格为止,返工的费用和工期的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如返工后验收还不合格的,发包人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每次500元至2000元人民 2 币违约金,具体金额由发包人根据返工分部分项工程的性质、返工工程量、返工整改措施等具体情况确定。

2、在施工过程中若出现施工人员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程序组织施工,发包人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每次500元至2000元人民币违约金,具体金额由发包人视违约性质与整改措施等具体情况确定。

3、其它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隐患,承包人必须无条件返工整改外,视情况严重程度,另须赔偿给发包人每次500元至2000元人民币违约金。

(三)工程验收:

1、按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范,由发包人、承包人及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共同验收,并确保工程验收合格。

2、材料到场验收:由发包人组织相关部门的人员进行设备到货验收,主要包括开箱的检查验收:①外观:设备有无缺陷、损伤损坏、锈蚀、受潮等现象;②随机文件:随机文件与合同要求是否相符;③数量:设备及零配件的数量是否齐全;经验收合格的设备、材料经监理工程师签发《材料、设备使用许可证》方可使用到工程上。

3、工程施工完毕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填写《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的书面验收申请之日起7个日历天内组织相关部门的人员进行竣工验收:包括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包括竣工资料的移交验收均按国家及行业相关规范标准执行。

4、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承包人应在隐蔽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驻现场代表进行检查,发包人驻现场代表检查验收签章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在发包人驻现场代表未检查前承包人不得将工程隐蔽。否则发包人驻现场代表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并由承包人承担因返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七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发包人职责:

1、发包人将施工所需水、电线路接至每栋楼边,其余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2、发包人应提供本工程施工图纸一套及相关的技术资料,组织承包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提出审核意见,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承包人的进场工作予以必要的协助。

3、主持工程建设中有关单位的日常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经发包人批准。

4、审查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订货并核定其性能是否满足规范及设计要求,对于不 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使用;监督承包人严格按规范、标准和管理程序施工,控制工程质量和进度,对于不符合规范要求和国家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5、工程款审核和支付。

6、施工进度更改、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一切与投资控制有关的事项的审核和批准。

7、已竣工的工程在承包人未交付发包人前,承包人要负责对自己的产品进行成品保护。但不能妨碍发包人进行下一步的施工。

(二)承包人职责:

1、因工地现场条件所限,发包人会统一安排临设房,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将所有民工按实名制上报一份名单和身份证复印件给发包人,每次支取工程款时,承包人必须提供经民工签字的实发工资表给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拒付工程款。坚决杜绝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现象的出现,如出现民工反映承包人拖欠工资的情况,发包人核实后将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第二次出现类似情况将处以承包人已完工程量10%的罚款,合同终止,承包人无条件在7天内退场。

3、向发包人提供总体和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关进度报表,提供可实施的施工组织、施工专项方案。

4、积极做好自己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坚决服从发包人的整体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5、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制定的《施工现场管理规范》及实施细则进行施工现场管理,做到文明施工,严禁非生产人员进入生产区。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前,承包人应负责已竣工程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 坏,由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7、做好施工场地的地下管线的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工作。 第八条 安全施工

(一)承包人必须严格按国家相关安全管理法规和安全标准组织安全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二)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承包人没有做好安全防护措施,违规操作,存在安全隐患的,发包人给予警告并要求整改,三天后没有整改到发包人要求的,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并责令承包人限期继续整改,还不能达到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有权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合同。

(三)承包人在垂直运输机械使用、施工工器具使用、管槽预埋安装、电线缆安装、电气设备安装调试、脚手架搭设使用、施工用电等所有弱电安装工程方面,因自身没有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或违规操作造成安全事故的,任何安全事故乙方自理与甲方无关,任何安全事故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除承包人负全责和承担全部费用外,发包人还要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第九条:工程变更

(一)发包人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开工 前由监理工程师会同发包人组织设计交底并作出会审纪要,作为施工的补充依据,承、发包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二)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承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驻现场代表,由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驻现场代表及时会同设计等有关单位研究确定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承包人按修改或变更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若发生增减费用按工程变更的程序处理。

(三)承包人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意见、修改工艺的合理化建议,经设计、监理及发包人等相关技术部门同意后采纳实施。

(四)承包人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驻现场代表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某分部工程的设计方案进行修改的,必须由原设计单位出具修改通知或修改图纸,并至少应在该分部工程施工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按照变更后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否则,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驻现场代表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五)承包人在完成本工程某分部施工后,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驻现场代表提出设计变更,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按变更后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如承包人未按照发包人变更后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驻现场代表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由此所发生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第十条 合同价款及支付

(一)合同价款及调整

1、本工程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的方式,承包人承诺最终优惠(承包人报价清单及其设计图纸详见附件)总价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 )。

2、承包人必须其报价清单中的项目数量完成整个工程,在工程施工过程和完工后,凡因承包人施工原因导致工程达不到发包人使用要求而需要增加工程量的,承包人须在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内无条件完成增加部分的工程量,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如因承包人没有完成其报价清单中的工程量或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减少工程量的,发包人将按承包人所报清单项目单价扣减合同总价,承包人须无条件接受。

3、对图纸范围内的的项目,不排除某项目因工程需要而被取消或改变做法的可能,费用按承包人所报清单项目单价扣减合同总价。

(二)工程最终价款以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审核后的价款为准。

(三)工程款支付:

1、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开工后,按照月进度支付本月工程的80%;其余工程款待经发包人审核工程结算,扣除相应的保修金后,由发包人在工程结算后一个月内向承包人付至工程结算总价款97%,保修金于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结清。(工程保修办法按有关规定)。

6 第十一条

质量保修金与维修

1.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数额为工程结算总造价的3%,保修期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资料备案之日起计算。维修联系人: 。电话: 。 2.保修期满一年不计息返还保修金。

3.保修期内维修责任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和支付,保修期过后,只收取成本费。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

(一)承包人提交竣工资料及验收报告应在竣工前七日内提出。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资料四套,质量保修书一份。

(二)竣工结算:

1、工程结算造价按中选综合单价与本合同第十条第1款所确定的价款调整方式计算确定,由发包人审核后的价格为最终结算价。

2、工程量计算:报价清单中的工程量不变,设计变更及经济签证部分按经发包人确认的变更单或签证单计算。

3、工程变更部分承、发包双方另议。

4、施工用水电费由发包人承担,如发现承包人有浪费现象,每发现一次将处以1000元的罚款。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一)合同一式肆份,发包人执叁份,承包人执壹份,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承发包双方履行完全部义务,本合同即终止。

(二)发包、承包双方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友好合作、互惠互利,认真履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按项目所在地法院裁定。

(三)本合同所列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附件与本合同冲突时,以本合同作为双方执行和解释依据。

发包人:(签章) 承包人:(签章) 委托人: 委托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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