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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公示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21:01:5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辽宁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增强企业信用意识,推动全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全省“守合同重信用”(简称“守重”,下同)企业公示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开展“守重”活动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件

申请参加“守重”企业公示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本省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2、开业已满两个会计年度;

3、具有企业信用自律组织会员资格。 第三条 委托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企业信用自律组织负责“守重”日常工作。 第四条 级别

“守重”企业分为三级:国家级、省级、市级。 第五条 公示原则

“守重”企业公示应遵循以下原则:

1、企业自愿参加的原则;

2、企业信用等级优先采集的原则;

3、失信违法行为处罚一票否决的原则;

4、非终身制的原则;

5、客观、科学、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公示年次

“守重”企业公示每年一次,受理申请、审核、公示的时间为每年的12月1日至第2年的3月31日。“守重”企业公示有效期为一年。 第二章 公司标准 第七条 标准

申请参加“守重”企业公示的,应符合以下标准:

1、重视合同管理工作,有较强的信用管理意识。

(一)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有关法律、法规、能依法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二)有健全的合同管理部门和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

(三)有专门的合同管理人员,并定期参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合同法律、法规培训。

2、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层管理人员个人信用良好,没有失信记录。

3、企业订立合同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法律要求采用局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书面签约率达到100%,企业订立的合同做到内容具体、条款清楚、责任明确、手续完备,没有无效合同;

(二)企业制定格式条款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进行登记、备案的合同,应依法进行登记备案;

(三)非法定代表人订立的合同,全部使用授权委托书。

4、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一)对外订立的合同,除不可抗力和对方违约,以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解除和其他特殊原因外,合同履约率达到100%;

(二)没有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三)因客观原因造成未能履行合同,企业主支按约定或法定条件承担违约责任;

(四)自觉执行人民法院、促裁机构作出的判(裁)决、裁定;

(五)依法况现通过商业广告等途径公开作出的承诺。

5、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经营信用良好。

(一)企业的产品及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企业在银行信用、质量管理、依法纳税、劳动用工等方面没有不良行为纪录,社会反映较好;

6、企业近两年来的经济效益较好,在同行业中有较高的信誉度和知名度。

第三章

公示程序 第八条 提交材料

申请参加“守重”企业公示的,应向企业注册所在地企业信用自律组织提交的下列材料:

1、《辽宁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许可证或资质证书。

4、上一年度财务报表;上一年度合同管理的总结材料;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信用评估等级证书;上一年度签订的合同(注:《企业信用

3 评估报告》可代替上述材料)。

5、其他需要提交的企业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首次培训

首次申请“守生”企业公示的,应参加公示前的辅导、培训。辅导、培训内容包括合同法律、法规、企业合同管理与信用管理规范等 。 第十条 国家级“守重”企业的申请

申请参加国家级“守重”企业公示的,必须为省级“守重”企业,同时提交专业信用评估机构出具的信用评估报告,由所在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征得经贸委、税务、银行、海关、技术监督等部门同意后,推荐到省工商行政管理避,经审查后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省级“守重”企业的申报

申请参加省级“守重”企业公示的,必须为连续两年以上市级“守重”企业,由所在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后,方可申报,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市级“守重”企业的申报

申请参加市“守重”企业公示的,由所在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标准进行审核后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颁发证书

“守重”企业通过审核并予以公示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其颁发证书和奖牌。 第十四条 越级申报

4 符合吧下条件的企业,可越级申请参加“守重”企业公示:

1、未获得省级“守重”称号的企业,经省级以上信用评估机构信用评定“AA”级以上,由所在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证得经贸委、税务、银行、海关、技术监督等部门同意后,可越级申报国家级“守重”企业公示活动。

2、未获得市级“守重”称号的企业,经信用评估机构信用评定“A”级以上,由所在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征得税务、银行等部门同意后,可越级申报省级“守重”企业公示。 第十五条 年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已获“守重”称号的企业进行年审:

1、国家级“守重”企业、省直属“守重”企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年审;

2、省级、市级“守重”企业由所在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年审;

3、“守重”企业年审工作同“守重”企业公示申报审查工作同时进行;

4、通过年审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新核发证书或年审标识,并向社会进行公示。未通过年审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回证书、奖牌、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职责

“守重”工作的职责分工: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责

(一)制定“守重”企业公示标准;

(二)审核“守重”企业申报材料,并予以公示;

(三)监督“守重”企业诚信经营;

(四)指导企业信用自律组织工作。

2、企业信用自律组织职责:

(一)建立健全“守重”企业信息档案;

(二)为“守重”企业提供咨询服务、法规培训、宣传策划;

(三)培育、推荐申请参加“守重”公示的会员单位;

(四)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守重”企业进行审核、公示、表彰。 第十七条 限期整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守重”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其限期整改:

1、非法定代表人订立合同不使用授权委托书的;

2、订立的合同条款不规范,或使用格式条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3、合同应当登记、备案而未登记、备案的;

4、不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企业信用信息资料的;

5、其他与“守重”标准相悖的行为。 第十八条 撤消公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守重”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消其称号,收回证书、奖牌、向社会公示,并不得参加下一年度“守重”企业公示活动,两年以后方可重新申报:

1、企业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守重”称号的;

2、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严重违法行为,经有关部门处罚的;

3、因自身原因严重违约,拒不承担违约责任,或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判(裁)决、裁定的;

4、不参加“守重”企业年审的;

5、如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行为,经两次书面通知仍未改正的;

6、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十九条 优惠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守重”企业的优惠措施:

1、“守重”企业申请办理年检时可给予免检,有效期为二年;

2、无偿提供法律咨询,帮助企业解决合同纠纷;

3、允许“守重”企业在合同文本中标注“守重”企业字样和标识;

4、在证书有效期内、“守重”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可以出示“守重”证书。在产品或服务年外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单上允许使用“守重”企业的字样或者标识;

5、对省级以上“守重”企业免于日常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施行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印发的有关“重合同守信用”评比活动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解释

本办法由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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