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合同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4:14:5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案例1:甲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乙为出借人,借款数额为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丙、丁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如甲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承担保证责任。戊对甲乙的借款合同进行了抵押担保,担保物为一批布匹(价值300万元),未约定担保范围。

请回答下列问题:

1、设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借款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2、设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甲到期无力还款,丙丁应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3、设甲、乙之间的合同有效,甲与乙决定推迟还款期限1年,并将推迟还款协议内容通知了丙、丁、戊,丙、丁、戊未予回复。丙、丁、戊是否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

4、设甲、乙决定放弃戊的抵押担保,且签订了协议,但未取得丙、丁的同意。则丙、丁是否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5、设甲到期不能还款,乙申请法院对戊的布匹进行拍卖,拍卖价款为550万元,扣除费用后得款520万元,足以偿还乙的本金、利息和费用。乙能否以拍卖所得清偿自己的全部债务?为什么?

6、设戊的布匹因不可抗力灭失;丙被宣告失踪,其财产已由庚代管。现甲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丁偿还了乙的全部债权,丁的追偿权可向谁行使?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无效。借款合同属于违法资金拆借行为,合同无效。

2、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该过错赔偿责任为不能还款数额的三分之一。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各自相应的过错承担责任。

3、保证人丙丁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抵押人戊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限的,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现甲乙推迟还款期限一年,未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只在原保证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因超出了六个月的保证期限,故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而抵押权消灭的期间为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之日起两年。虽然甲乙推迟还款期限一年,仍未超出抵押权的消灭期间,故戊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4、保证人丙丁仍应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债权人放弃物保的,保证人在放弃物保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5、可以。同一债权既有第三人提供的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抵押且未约定担保范围的,债权人可向任一担保人请求全部清偿。

6、可向债务人甲和财产代管人庚追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就取得了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就取得对其他担保人的应承担份额的追偿权。戊作为抵押担保人,其抵押物灭失,抵押权消灭。故其丧失抵押担保人的身份,丁不能向戊追偿。丙已失踪,其财产由庚代管,财产代管人在诉讼中可为诉讼当事人。故可向庚追偿。

案例二:

某食品加工厂因公司业务扩大,急需包装材料,于是向甲、乙两家包装材料公司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A4型包装纸,如贵公司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去购买。”甲、乙两公司在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食品加工厂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他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A4型包装纸的价格, 而甲公司在发出函电的同时, 派车给食品加工厂送去了5000令A4型包装纸。在该批货物送达之前,食品加工厂得知乙公司的包装纸质量较好,而且价格合理,因此,向乙公司致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公司的10000令A4型包装纸,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承担。”在发出函电的第二天上午,乙公司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甲公司将5000令包装纸运到,食品加工厂告知甲公司,他们已决定购买乙公司的货物,因此不能购买甲公司的货物。甲公司认为,食品加工厂的拒收货物行为已构成违约,双方协商不成,甲公司向法院起诉。

[问题]

(1)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什么行为?

(2)甲、乙两公司的复函行为是什么行为?

(3)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

(4)食品加工厂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5)食品加工厂与甲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6)食品加工厂有无义务接受甲公司的包装纸?本案中甲公司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正确答案]

(1)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要约邀请行为。所谓 要约邀请是指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人并不受该意思表示的

约束。 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发函的内容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 如没有价格方面的

内容,可见,食品加工厂只是通过发函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2)甲、乙两公司复函的行为是要约。根据《合同法》第14条、15条的规定,要约是 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而且要约必须内容具体、确定, 一经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

的约束,本案中,甲、乙两公司的复函行为都告知备有A4型的包装纸,并告知了价格,内 容明确具体,因此,他们的行为属于要约。

(3)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属于承诺。根据《合同法》第21条、第30 条的规定,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 从本

案来看,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完全符合承诺的条件,属于承诺行为。

(4)食品加工厂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

25、26条,承诺需要通知 的,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本案中, 乙公司在食品加工厂发出

复函后第二天就发函表示准备发货, 已表明承诺通知已到达要约人, 因此, 食品加工厂与乙

公司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

(5)食品加工厂与甲公司的买卖合同未成立。如前所述,食品加工厂向甲公司的发函 是要约邀请, 并不受其意思表示的拘束。 甲公司的复函是要约而非承诺, 食品加工厂对甲公

司的要约并未承诺,因此合同未成立。

(6)甲公司送货的行为并非履行合同的行为,因为他们之间的合同未成立,因此食品 加工厂也没有接受甲公司货物的义务, 因此, 甲公司因送货而受到的损失, 只能由自己承担。

案例三:

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0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该公司董事长王某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之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又过了1个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1)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2)甲公司的机床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10月31日,保管费50万元。11月5日,甲公司将机床提走并约定10天内付保管费,丙公司可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现丙公司要求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

[问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

(4)丙公司能否行使留置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有效。因为根据《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虽然甲公司董事长王某转让机床的行为不符合该公司股东会的决议规定,属于超越权限的行为,但由于相对人乙公司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合同的签订超越了王某的权限,所以该合同是有效的。

(2)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的理由成立。因为根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恶化的,可以中止履行。

(3)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因为根据《合同法》第69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法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4)丙公司不能行使留置权。因为根据《担保法》的留置权的法定要件之一是债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而本题中丙公司已经丧失了对机床的占有。因此不能行使留置权。,

案例四:

张三伪造李四的印章,以李四为主债务人、张三自任保证人,向王五借款8万元,届期未偿还,王五问及此事,李四对该债务予以承认。

【问题】

1王五是否有权请求张

三、李四二人清偿?张三可否主张先诉抗辩权?

2王五诉张三清偿时,张三是否可以就王五欠李四借款8万元,主张抵消的抗辩?3设李四是未满15周岁的未成年人,该项借款合同作为无息借款,且李四已承认这笔借款,债务合同在李

四、王五之间的效力如何?

【答案】

1因李四已承认债务,王五可要求李四来清偿债务,也可向张三要求清偿,或以二人为共同被告来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所以,本案中,张三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连带保证中,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因此张三无先诉抗辩权。

2保证人可以行使债务人的抗辩权,即张三可不向王五偿还。这个法律根据在《担保法》第20条: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案例五: 2000年4月21日信利商场与丰盛食品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苹果脯5000箱的合同,总价款为50万元人民币,于5月20日之前以代办托运公路、铁路联运方式交付给买方。合同签订后,信利商场即积极筹备货款,银行同意向其提供贷款,但要求其提供担保。信利商场即以两部汽车向银行作了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但这两部汽车只值20万元,应信利商场的请求,伟达公司、百利公司及兴发公司共同为该笔贷款提供了保证担保,没有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信利商场于4月28日取得50万元贷款后,即将该款以电汇的方式支付给了丰盛食品公司。

丰盛食品公司于4月30日收到50万元贷款,即抓紧组织货源,并于5月8日与汽车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并将货物交汽车运输公司再转由铁路局快车发运。由于汽车运输公司工作人员的疏忽,5月8日只发运了3500箱,剩下的1500箱直到5月18日才发运。信利商场于5月13日收到第一批3500箱果脯后,经过验收,发现果脯湿度较大,其他方面的质量还可以,遂电报告知丰盛食品公司,一是要求降价20%,二是催告剩余的1500箱果脯按时运到。丰盛食品公司收到电报后,立即告知信利商场,不同意降价,并说明5000箱果脯已同时交汽车运输公司运送信利商场的情况。

5月18日通过慢车发送给信利商场的1500箱果脯,途中恰遇铁路塌方,5月31日才运抵收货站。信利商场鉴于该1500箱果脯迟延到达并已全部发生霉变,拒绝收货。该1500箱果脯全部毁损。

信利商场已收到的3500箱果脯销售情况不好,大部分都积压在仓库中。除了向银行偿还10万元贷款外,其余部分一直拖延未还。

现请回答1~6各题中所列的问题:

(1)在信利商场向银行偿付10万元的贷款后,伟达公司、百利公司与兴发公司对银行的债权,应承担多少数额的保证责任?

(2)银行对于伟达公司、百利公司和兴发公司3个保证人所享有的权利应当如何行使?

(3)假设伟达公司向银行偿还了15万元的贷款,则伟达公司取得哪些权利?

(4)对于1500箱果脯毁损的损失,谁有权提出索赔的请求?为什么?

(5)对于1500箱果脯毁损的损失,应当向谁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

(6)设银行实现抵押权时,法院拍卖两部汽车仅得款15万元,请问,该汽车抵押价值数额应为20万元,还是15万元?为什么?

[答案] 

(1)应承担20万元的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本案共有50万元贷款,已还10万元,另有抵押物两辆汽车价值20万元,三个担保人还应承担20万元的保证责任。

(2)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公司承担20万元贷款的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本案3个保证人没有约定各自保证份额,应承担连带责任。银行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公司承担20万元贷款的保证责任。

(3)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本案保证人之一伟达公司偿还15万元贷款后,有权:①可以请求信利商场偿还15万元;②可以请求百利公司、兴发公司各偿还5万元,并可以同时请求信利商场偿还5万元。

(4)根据《合同法》原理,作为托运人的丰盛食品公司有权提出索赔。另外,作为收货人的信利商场亦有索赔权,其依据是在代办托运的关系中,出卖人货交承运人已算是完成交付。收货人对货物享有所有权。

(5)应当向汽车运输公司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

(6)应为15万元。因为抵押物拍卖的价款低于抵押权设定时约定价值的,应当按照抵押物实现的价值进行清偿。

合同法

合同法

合同法

合同法

合同法

合同法

合同法

合同法

合同法

合同法

合同法
《合同法.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我国合同法 合同法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