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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1:17:4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七十五条

2008-02-21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核心提示:法条原文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规定了撤销权的时效。 关于撤销权的时效问题的规定其法律意义在于:法律一方面赋予债权人一定的撤销

法条原文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规定了撤销权的时效。

关于撤销权的时效问题的规定其法律意义在于:法律一方面赋予债权人一定的撤销权,以保护其债权不受侵害,另一方面又对其行使权利进行时间上一定的限制,即规定除斥期间,目的是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状态,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平衡。

撤销权的时效历有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两说。主张撤销权时效是诉讼时效的观点认为,撤销权是请求权,请求撤销合同的权利,不是形成权,债权人不可以自行撤销合故撤销权的时效应为诉讼时效。然而通过前条的分析,我们知道,撤销权作为债权法的权利,兼有请求权和形成权的特点,并不仅仅具有请求权的特点。依说认为,撤销权的时效为除斥期间。

本条对撤销权的行使期限,规定了两层意思:

1、债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应当行使撤销权,否则过了这一年后,债权人的撤销权消灭。这里的应当知道,是指作为一般的债权人在该情况下都应该知道撤销事由的发生。

2、如果债权人由于自己以指以外的原因不可能知道撤销事由的发生,债权人在债务人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部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也消灭。这里,撤销权的消灭是指撤销权丧失,债权人无权就债务人的侵害其债权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合同法第七十五条释义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释义】本条规定了撤销权的时效。

撤销权的时效历有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两说。除斥期间是法律为形成权设定的行使期间。所谓形成权,是指因单方民事行为即能引起民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权利。除斥期间届满,形成权消灭。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都可以督促当事人行使权利,然二者却有质的不同,主要为:

第一,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第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无需事事由法律特别规定,只需符合法院受案范围的请求权,均可援用诉讼时效。除斥期间需由法律明确规定,法律未做特别规定的,当事人不能援用除斥期间。

第三,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延长的制度,除斥期间则无,是固定不变的,故除斥期间又有不变期间之称。

第四,诉讼时效届满,消灭的是胜诉权,当事人的请求权依然存在,只不过是被请求权人产生时效届满的抗辩权,可以据此对抗请求权人的请求。除斥期间届满,当事人消灭的是实体权利,该权利丧失,不能再行使。

主张撤销权时效是诉讼时效的观点认为,撤销权是请求权,即请求撤销合同的权利,不是形成权,债权人不可以自行撤销合同,故撤销权的时效应为诉讼时效。主张撤销权是除斥期间的观点认为,债务人、第三人有诈害行为的,债权人应当及时行使撤销权,因此撤销权时效,属除斥期间。本条规定撤销权的期间为一年和五年。债权人知道撤销原因的,自知道之日起,为一年。债权人不知道撤销原因的,自诈害行为发生之日起,为五年。期间届满,当事人撤销权消灭。

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五十五条

2006-7-12 11:32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 中 小】【我要纠错】

法条原文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法条文义解释

合同撤销权由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遭受损失或者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享有,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称为撤销

权人。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是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可撤销的合同往往只涉及当事人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如果当事人自愿接受此种合同的后果,则法律就会让此种合同有效。然而,如果撤销权人长期不行使其权利,不主张撤销合同,就会让合同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这即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也不利于加快交易的发展;同时还可能使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判断是否准予撤销时,由于时间太长无法作出正确的判断。正是基于此种考虑,各国的立法往往都明确规定撤销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如果超过了此期限还不行使,撤销权人就会失去撤

销合同的权利,该合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三条对此作了定,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条规定了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1年。如果撤销权人在此期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则导致其撤销权消灭。该合同当事人应当接受合同的对其的效力,承担合同义务。“撤销事由”是指本法第54条规定的几种情形。“知道”是指撤销权人确已知晓撤销事由。“应当知道”,是指法律上推断其在通常的情况下应当知道。“行使撤销权”是指当事人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撤销合同或者部分撤销合同。另外,这里的“1年”是除斥期间,不

能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是撤销权的抛弃。撤销权的抛弃是当事人以明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行为。可撤销的合同,一般存在着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而当这一方当事人知道了撤销事由以后,法律应当允许当事人自己选择合同的效力,既可以撤销合同,也可以对可撤销的合同的效力予以承认。撤销权的放弃即是这种方式。承认以后的可撤销合同就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了。因此,合同撤销权消灭后,当

事人不得在以存在撤销的事由为理由,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撤销合同。

“明确表示”是指撤销权人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回合同不予以变更或者不予以撤销。这种表示,可

以使书面的形式,也可以是口头的形式。

“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是指当事人在知道撤销事由以后,明知合同可以撤销,但是没有行使撤销权,

而以自己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表明放弃了撤销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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