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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湖区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2:59:4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郴州市北湖区精准扶贫帮扶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北湖区精准扶贫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地方扶贫专项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其它财政扶贫资金及社会捐赠资金。

第三条 帮扶资金主要由区财政,扶贫办、区属各单位及各乡镇街道按计划分年度筹集。鼓励、争取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对建档立卡的贫困户捐赠。

第四条 所有筹集资金除捐赠人有明确指定帮扶对象的按捐赠人意愿帮扶,其它没有明确指定帮扶对象的,全部统筹安排用于精准扶贫项目。

第五条 精准扶贫筹集的帮扶资金,统一通过财政部门设立精准扶贫资金专户核算,封闭运行,专账管理。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主动配合,认真履行好工作职责,确保资金管理使用规范、高效、安全。 第六条 对按建档立卡贫困户筹集的结对帮扶资金,财政、扶贫部门要结合实际,创新投资方式,拓宽投资渠道,确保投资成效,保证到2016年全区基本消除贫困人口。

第七条 本办法所管理的精准扶贫资金,只能用于已纳入全区扶贫规划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具有辐射带动产业扶贫效应的市场经营主体(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大户等)发展产业,不得用于生活补贴。

第八条 扶贫产业项目应由贫困户提出申请,帮扶干部签署意见,村委会初审后经乡镇(街道)审核,再报区财政、扶贫部门审批。

第九条 对无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可通过项目投资的收益进行帮扶,确保这一类贫困户人均年纯收入达到国家确定的贫困线以上。投资收益按月通过“一卡通”发放。

第十条 帮扶资金监督管理应纳入各级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建立健全帮扶资金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岗、具体到人。对不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帮扶资金的,要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对帮扶资金的使用要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督。要定期张榜公示帮扶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发布帮扶资金的投资收益及分配使用情况,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 帮扶资金要专户(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精准扶贫到村、到户范围外的任何开支;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扣或变相抵扣帮扶资金;不得以任何名义乱收费、乱摊派增加贫困群众和乡村负担。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帮扶资金监督检查制度。财政、扶贫部门要采取自查、抽查、重点检查等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对帮扶资金的拨付、到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止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贪污等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确保帮扶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

第十四条 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帮扶资金使用的督查和审计等工作。扶贫、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帮扶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纪检监察要再监督、再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专项治理;审计部门要对帮扶资金使用和投资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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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湖区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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