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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7:59:1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文件

新财扶[2003]21号

关于印发《新疆衍尔自治区财政扶贫 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扶贫办、计委,各有关贫困县财政局、扶贫办、计委:

为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的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近年来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运行的实际情况,特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补充,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厅原新财扶[2002]28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

(暂行)

2、对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帐 制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改的说明

主题词:财政扶贫资金 报帐制 办法 通知

抄送:自治区扶贫办,自治区计委,自治区审计厅,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长、各位副组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03年9月18日印发

附件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

报帐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度是指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财政扶贫项目合同协议书、财政扶贫资金报帐提款申请单、财政扶贫项目工程预付资金审批表、财政扶贫项目验收单、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实施情况表及相关报帐凭据,按规定程序到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请拨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在财政扶贫资金实施县级报帐的过程中,县级财政部门是财政扶贫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核拨、监督和检查;县级扶贫办、计委是财政扶贫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组织协调、检查验收;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是财政扶贫资金的报帐主体,具体负责资金的支付、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

第四条 适用本办法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即以工代赈资金)、生产发展资金(即财政扶贫资金)、社会发展资金、科技推广及培训资金、项目管理费以及相应的配套资金和其他规定用于扶贫的财政资金。

第二章 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 第五条 自治区、地、县三级财政部门应分别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非财政扶贫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借用专户。 。

第六条 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产生的历年存储利息、项目结算结余款等应全额转作财政扶贫资金,继续用于扶贫。

第七条 年度终了后,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如有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八条 各地(州)财政部门收到财政扶贫资金后十五日内须将资金一次性拨付到各项目县(市),不得再重新进行分配,各县(市)在收到资金后要严格按照报帐制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报帐拨付资金,甩在盍个月内仍未开工的项目资金将视为滞留资金处理

第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报帐主体后,必须设立财资金专户,并严格按照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会计核算办法的要求单独进行核算。

第三章专户结余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各县(市)专户利息和结金资金可按照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投向自行组织项目,项目的申报须经各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地(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同时上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地、州一级专户产生的利息可用于地州级财政系统报帐制培训及相应的财务费用开支。

第四章 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报表管理

第十一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定期反映财政扶贫资金专户资金的收入及拨付情况,于每季度结束后l 0日内填报自治区编制的《资产负债表》(附表四)、年度终了后l 5日内填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收入支出明细表》(附表五)、经地州财政局汇总后,附相关文字说明上报自治区财政厅。

第五章 报帐原则

第十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帐工作,应在县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项目管理、明确事权、分工协作、招标采购、审批报账”的原则实施。

第十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报帐制管理,必须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第十四条 财政扶贫项目实施过程中,符合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应按要求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报账:

1、无项目计划擅自实施的项目。

2、存在质量问题,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项目。

3、无合同项目或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的项目。

4、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合法的项目(假发票或不是税务发票)

5、未经自治区批准同意,擅自改变自治区审定的项目。 第十六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缓报账:

1、超项目计划资金,未履行追加审批手续的项目。

2、不按时申报项目建设进度的项目。

3、停建的项目。

第十七条各级、各部门项目管理费(包括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管理费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费)、培训费也必须按照报账制管理办法的要求到同级财政部门报帐请拨资金。

第六章 报帐程序

第十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与自治区扶贫办或自治区计委联合批复的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下达后,当地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开始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通过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形式确定项目的施工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收到县计委或扶贫办下达的《财.政扶贫碾目启动通知书》(附表一)后,正式启动项目。

第二十条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计划、项目施工进度,定期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帐凭据(税务统一发票复印件),经县扶贫办(或计委)审核,县领导审批后,报县级财政部门请拔资金。

第二十一条 县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需要及财政扶贫项目工程预付资金审批表(附表三)预付30%一5 O%的项目启动资金,余款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报帐审核情况和项目工程进度分批拔付。

第七章 报帐凭据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厅与自治区扶贫办或自治区计委联合批复的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

第二十三条 财政扶贫项目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凡财政扶贫项目,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或供货方)必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由县级财政部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备执一份。

第二十四条 县级财政局与县级扶贫办或县级计委给项行业主管单位下达的《财政扶贫项目启动通知书》(附表一)。

第二十五条 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账提款申请单(附表二)、财政扶贫项目验收单(附表十一)和相关报帐凭证(税务统一发票复印件)。

第八章 报帐制会计核算 第二十六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必须开设专户并配备专人负责财政扶贫资金的会计核算。

第二十七条 财政扶贫资金的会计核算以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i 第二十八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i 第二十九条报帐制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j 第三十条报帐制会计核算实行收付实现制。

第三十一条实行报帐制的财政扶贫资金设置以下会计科目: 资产类会计科目:现金、银行存款、预付款、固定资产 负债类会计科目:预收款

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类会计科目:结余、固定基金 收入类会计科目:拨入专项资金、其他收入

支出类会计科目:拨出专项资金、项目在建支出、项目完工 支出、其他支出

第三十二条 会计科目分为三级 一级科目:第三十二条中设置的会计科目

二级科目:为财政扶贫资金的分项资金名称(如:生产发展资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科技推广及培训资金、利息收入等) 三级科目:应为财政扶贫资金所投入的项目名称(如:x x x 乡防渗渠建设) 第三十三条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现金”科目,本科目核算库存现金。其借方反映现金的增加,贷方反映现金的减少,月末借方余额反映月末库存现金的余额。

2、“银行存款”科目,本科目核算财政扶贫专户银行存款的收、付和结存情况。其借方反映银行存款的增加数额,贷方反映银行存款的减少数额,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银行存款的结余数

3、“预付款”科目,本科目核算各种预付、应收款项,包括预付的项目启动资金、应收取的各种赔偿金、罚金和存出保证金以及其他各种预付、应收款项。其借方反映预付款项的增加, 贷方反映减少。本科目借方余额为尚未结算的预付款项。

4、“固定资产”科目,本科目反映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借方反映因新建、购入自制、改建、调入、融资租入、盘盈和接受捐赠等取得的固定资产,贷方反映因调拨、划转出售、报废、毁损、以及盘亏等减少的固定资产,余额在借方,表示期末结存固定资产的原价。

5、“预收款”科目,本科目核算发生的预收、应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各种款项。包括应付的存入保证金、各种赔款、罚款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各种预收款项,本科目贷方反映预收或应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借方反映已经偿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偿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

6、“结余”科目,本科目核算在一定期间其他收入、其他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其贷方反映各项收入转入数,借方反映各项支出转入数,本期内贷方余额表示当前实现的结余,借方余额表示当前的超支或损失。

7、“固定基金”科目,本科目总括地核算和监督固定基金的增减变动及结存情况,贷方反映增加数,借方反映减少数,余额在贷方,表示固定基金的结余总值。

8、“拨入专项资金”科目,本科目核算上级财政部门、上级主管单位或其他部门拨入下级财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专门用于扶贫项目的专项资金。其贷方反映收到的拨入专款数,借方反映拨入专项资金退回数以及项目完工时结转的‘‘完工项目支出”、“拨出专项资金’’和“其他支出”数;平时贷方余额反映拨入专款累计数;年度结束结帐时,对已完工项目的拨入专款结余和未完工的专款结余仍留在本科目的贷方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9、“其他收入”科目,本科目核算除拨入专项资金以外的其他收入款项。包括其他各种零星杂项收入。其贷方反映所得的各项其他收入,借方反映退回和冲销转“结余\"的收入数;平时贷方余额反映其他收入累计数;年终结转后,该账户一般没有余额。

10、“拨出专项资链’科目,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根据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拨付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扶贫专项资金及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支付项目实施单位资金款项的情况。基堡查羼然蝮出专项资金的实际数额,贷方反映收回或冲销转出数。平时借方余额反映拨出专项资金累计数;年终将其借方余额冲销,冲销后一般无余额。

11、“项目在建支出”科目,本科目核算项目行业主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所有项目开支。其借方反映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施单位(或供货商)提出的“报账提款审批单’’支付的项目价款,贷方反映项目竣工、办妥验收等手续后,结转“项目完工支出,,的数额。借方余额反映未完工项目(项目在建)支出的累计数额。

12、“项目完工支出”科目,本科目核算已完工项目的累计支出数额,+其借方反映完工项目的实际支出数,贷方反映冲销转入“拨入专项资金“的数额。平时借方余额反映完工项目的实际支出数额,年终,将其借方余额冲销“拨入专项资金’’科目后,一般无余额。

13、“其他支出”科目,本科目核算除项目建设支出、项目完工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包括支付项目管理费和其他各种零星杂项支出。其借方反映支出增加数,贷方反映支出收回数或冲销转入“结余’’数。平时借方余额反映其他支出累计数;年终结转后,该账户一般没有余额。

会计分录举例

一、自治区、地州级财政会计分录举例 (一)收到上级财政部门拨入专项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专项资金一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一生产发展资金

一科技推广及培训资金

一项目管理费 (二)收到扶贫资金专户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专项资金一利息收入 (三)向下级财政部门拨出专项资金时:

借:拨出专项资金一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一生产发展资金

一科技推广及培训资金

一项目管理费

贷:银行存款

(四)发生项目管理费支出及其他零星收支业务时: (1)支付项目管理费时:

借:其他支出一项目管理费

贷:银行存款 (2)发生其他杂项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入(其他杂项收入等) (3)发生其他杂项支出时:

借:其他支出一(其他杂项支出等) 贷:银行存款 (五)年终转账时: (1)核销拨入专款时:

借:拨入专项资金

贷:拨出专项资金 (2)年终核销项目管理费时:

借:拨入专项资金

贷:其他支出一项目管理费

(3)将项目管理费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余额转入“结余” 科目时:

借:结余

贷:其他支出(其他杂项支出等) (4)将各项其他收入余额转入“结余”科目时

借:其他收入(其他杂项收入等) 贷:结余

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会计分录举例 (一)项目当年竣工的会计分录举例:

l、行业主管部门收到财政部门收到拨入的专项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专项资金一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一生产发展资金

一科技推广及培训资金

一项目管理费

2、收到扶贫资金专户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专项资金一利息收入

3、项目启动后预付项目工程款时:

借:预付款一生产发展资金一xx主管部门

贷:银行存款

4、在建项目报账支付资金时:

借:项目在建支出一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一**乡防渗 渠

贷:预付款

贷:银行存款

5、项目当年竣工(完工)报账时:

借:项目完工支出一一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一一**乡防渗渠(项目总建设支出) 贷:项目在建支出一一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已报账支付资金部分) 贷:预付款一一x x x施工单位(预付项目启动资金等) 贷:银行存款(余款部分) (二)项目当年未竣工(完工)的会计分录举例:

1、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收到财政部门拨入的专项资金时: 会计分录同(一)

2、在建项目报账支付资金时:会计分录同(一) (项目资金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3、支付项目管理费时:

借:其他支出一一项目管理费

贷:银行存款

4、发生其他杂项收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入(其他杂项收入等) 借:其他支出(其他杂项支出等)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5、年终转账时: (1)冲销项目管理费时:

借:拨入专项资金

科目时:

贷:其他支出一一项目管理费

(2)将项目管理费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余额转入“结余”科目时

借:结余

贷:其他支出(其他杂项支出等) (3)将各项其他收入余额转入“结余”科目时:

借:其他收入(其他杂项收入等) 贷:结余 第九章 财政扶贫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统计制度

第三十四 条建立财政扶贫资金统计考核制度。

1、建立统计制度。地(州)、县(市)财政、扶贫、计委必须于每年半年、年终结束后十五日内准确及时上报自治区制定的统计报表(附表六一十),以便及时了解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

2、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地(州)财政局、扶贫办、计委必须按上半年末、第三季度末、第四季度末及时检查各县(市)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将检查的有关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扶贫办、自治区计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地(州)、县(市)的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进展情况,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3、建立项目决算审核制度。项目结束后财政、扶贫办、计委要请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决算进行审计。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扶贫办、计委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是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各地(州)、贫困县必须严格执行,对不按本制度规定实行报账制的地(州)、县(市)财政部门将缓拨或停拨扶贫资金,并通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第三十七条各地、州可根据本办法所确定的原则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同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表一:

财政扶贫项目启动通知书

NO: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

经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目委托你单位执行,请立即启动实施,并按扶贫项目管理的原则和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好项目,保质保量准时完成项目建设。

县扶贫办或县计委 县财政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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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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