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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1:27:1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 资金集中支付管理办法(实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电网公司资金集约化管理要求,进一步加强公司本部资金集约调配能力,强化预算控制,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电网公司总部资金集中支付管理办法》(国家电网财【20111】24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家电网财【2012】377号)、《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月度现金流量预算管理工作流程(试行)》(黑电财【2011】1678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集中支付是指公司本部实行流量预算控制、资金集中支付的管理模式,取消内部单位、部门之间资金层层划拨,避免内部各环节的资金沉淀。

第三条

资金集中支付业务管理的原则是: (一)强化预算管控,增强资金保障能力; (二)优化业务流程,减少资金支付环节;

1 (三)加强安全管理,防范支付业务风险;

(四)集中资金资源,提高资金运作效益。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各部门及分公司、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内部核算单位)。

第五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及分公司、分支机构,为公司本部相关业务预算的编制及执行部门(单位),称为预算责任部门(单位);财务资产部是公司本部预算资金对外支付部门,称为资金支付部门。

第六条 公司本部预算资金中,集中支付资金是指以下五类资金:

一是以公司系统全部资产、人员、业务为动因的资金,具体包括购电费、输电费、股权投资、还本付息、营销专项费用、科技开发费、信息系统实施及运维费、应急救援装备费、计划规划费、捐赠支出等(以下简称一类资金)。

二是内部核算单位单笔支付金额超过50万元的损益性资金,具体包括材料费、外包检修费、研究开发费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性资金(以下简称二类资金)。

三是内部核算单位单笔支付金额超过50万元的资本性资金,包括电网、技改、供电工程配套费等项目的施工费、物资款、其他费用等资本性资金(以下简称三类资金)。

2 四是农网改造工程省公司集中招标采购物资款以及金额超过50万元的物资款、施工费、其他费用等(以下简称四类资金)。

五是内部核算单位不受单笔支付金额限制的款项支付,包括对集体企业等的对外出借资金、纳入省公司统管的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五类资金)。

第七条 预算责任单位以下资金暂不纳入集中支付范围:各类税金、工资、福利费、离退休人员费用、属地化管理的社会保险费等。

第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严格预算控制,加强支付审核,确保资金安全和信息真实。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公司财务资产部是本部资金集中支付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公司本部资金集中支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审核、汇总编制、上报和下达集中支付现金流量预算;

(三)审核资金支付申请,对外支付和向其他资金支付部门(单位)拨付款项;

(四)负责处理款项支付业务结果,编制会计凭证,并将款项支付信息传递各单位进行销账处理;

(五)负责稽核各单位集中支付结算手续、会计资料的合规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六)监督考核各单位集中支付工作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 公司本部预算责任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本部各预算责任部门按照年度预算,将集中支付的项目(成本)计划下达至公司本部;

(二)编制和提交月度现金流量预算和资金支付申请;

(三)收集并向财务资产部提供资金结算的原始单据,并对原始单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按分管业务范围负责审核各预算责任单位月度现金流量预算;

(五)建立部门资金支付管理的常态机制,设专人管理本部门现金流量预算及资金支付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预算责任单位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编制、上报、执行本单位月度现金流量预算;

(二)负责并向省公司财务部提报集中支付付款指令;

(三)负责规范合同管理,避免结算方式变化影响合同履约法律风险;

(四)负责本单位内部资金结算手续以及各项会计资料的完整、真实、合法、准确,并接受省公司对资金结算审批手续及会计资料的稽核。

第十二条 预算责任单位专业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省公司专业部门及本单位财务部门提报现金流量预算(含集中支付部分和自行支付部分);

(二)负责资金集中支付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减少执行偏差,对预算执行偏差较大的要出具书面分析材料;

(三)负责收集整理合同、协议、发票等必要的原始凭证,并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负责向本单位财务部门发起资金支付申请。

第十三条

公司本部预算责任部门的具体分工:

(一)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年金、住房公积金、补充医疗保险等社保资金集中支付流量预算编制及支付申请。

(二)营销部负责计量装置维护费、终端采集设备维护费、信息化设备维护费、广告费等营销专项费用集中支付流量预算编制及支付申请;负责内部核算单位营销技改项目现金流量预算审核。

(三)科技信通部负责各类信息系统实施、运维费用, 5 以及上缴国网公司集中使用的科技开发费的集中支付流量预算编制及支付申请;负责内部核算单位科技及信息项目现金流量预算审核。

(四)发展策划部负责计划规划费集中支付流量预算编制及支付申请;负责内部核算单位小型基建项目现金流量预算审核。

(五)安全监察质量部负责应急救援装备费集中支付流量预算编制及支付申请;负责内部核算单位安监技改项目现金流量预算审核。

(六)基建部负责220千伏以上电网工程施工费、其他费用集中支付流量预算编制及支付申请;负责内部核算单位电网项目现金流量预算审核。

(七)农电工作部负责农网改造工程集中招标采购物资款集中支付流量预算编制及支付申请;负责审核内部核算单位农网改造工程项目现金流量预算。

(八)运维检修部负责内部核算单位生产技改项目现金流量预算审核。

(九)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审核内部核算单位物资集中支付现金流量预算。

(十)对外联络部(新闻中心)负责对外捐赠、标识推广费用、户外广告费用、报刊杂志及图书资料费集中支付流

6 量预算编制及支付申请。

(十一)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工会负责困难补助等福利资金集中支付流量预算编制及支付申请。

第十四条 中国电力财务公司黑龙江业务部负责保障资金头寸,防范流动性风险;负责建立和完善资金结算网络系统平台,保证省公司集中支付指令的畅通,确保资金集中支付安全;负责协调集中支付中与承办银行的结算合作关系,查询并向财务部反馈每笔资金的结算状态,保证资金的结算效率。

第三章 月度集中支付资金流量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本部严格按照年度预算,逐月编制月度现金流量预算,对月度资金支出实行预算控制。

第十六条 预算责任部门(单位)应以年度预算为基础编制集中支付资金的月度支出预算,完成必要的审批流程后,于每月末5个工作日前报公司财务资产部。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资产部、预算责任部门对预算责任单位上报的月度资金支出预算进行审核;财务资产部审核预算责任部门的集中支付现金流量预算,确保各项支出符合规定、满足付款条件。

7 第十八条 公司本部购电费支出预算,根据暂估电费编制。本部电网电力交易中心于每月末5个工作日前向财务资产部提供次月暂估购电量。

第十九条 集中支付月度流量预算经审批后,原则上不予调整。列入年度预算内但未列入月度预算的资金,确需追加支付的,应报财务资产部履行月度流量预算调整程序。年度预算外的资金支出,应按规定先履行年度预算调整程序,再履行月度流量预算调整程序。

第二十条 月度资金支出预算严格按月控制执行,当月资金预算未执行完毕的金额不可结转,需在以后月度支付的,应纳入以后月度的资金支出预算。

第四章 资金支付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一类资金的集中支付,由预算责任部门根据批复的月度现金流量预算,按实际付款进度逐笔提出资金支付申请,经本部门领导审批后,提交财务资产部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并对各项资金支出及提交原始单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对于二类、五类资金的集中支付,由预算责任单位根据批复的月度资金支出预算,按实际付款进度逐笔提出资金支付申请,向公司财务资产部提报支付申请指

8 令。预算外资金,履行预算调整流程后,向公司财务资产部提报支付申请指令。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三类、四类资金的集中支付,凡是经预算责任部门审核后纳入月度流量预算的资金,由预算责任单位向公司财务资产部提报支付申请指令;预算外资金,履行预算调整流程后,向公司财务资产部提报支付申请指令。

第二十四条 以上二类至五类资金支付,预算责任单位均需履行本单位必要的发起、复核、审核、审批流程,相关的合同(协议)、计划、项目验收报告、发票等原始单证由预算单位作为会计档案自行保管,并对各类原始单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月度预算内的购电费支出,应根据正式结算的购电费进行支付。本部电网电力交易中心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财务资产部提供各电厂的正式购电量,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向财务资产部提供网(省)间正式购电量,财务资产部依据账面金额及发票编制资金支付计划。

第二十六条

财务资产部接收银行结算回单后做账务处理,并将资金结算结果传递各预算责任单位进行会计业务协同。预算责任单位确认财务资产部的协同业务,与对应的付款原始凭证和审批手续一并作为记账依据,进行集中支付资金的销账处理。

9 第二十七条 财务资产部定期或不定期稽核各预算责任单位集中支付结算手续、会计资料的合规性、完整性、准确性,确保资金支付手续完备、规范有效。

第五章 资金电子支付

第二十八条 月度现金流量预算和资金支付申请必须通过财务管控模块编制、审核、报送、提交。资金支付原则上采取电子支付方式。

第二十九条 一类资金的集中电子支付,由预算责任部门发起申请,财务部履行电子支付内部审批手续后支付。

第三十条 二类至五类资金的集中电子支付,由预算责任单位、责任部门发起支付申请,履行单位内部资金发起、复核、审核、审批程序后,将支付指令提交给公司财务资产部后,进行支付。

第三十一条 因付款信息有误,支付成功后出现退款的, 由财务部在财务管控模块中进行手工退款操作,冲销预算执行数,由财务部联系各预算责任单位及部门,由各预算责任单位及部门提供付款信息有误的书面说明后,核实并修改付款信息表单,财务部重新执行电子支付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10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四月二十日起执行,原《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资金集中支付实施细则(试行)》(黑电财〔2010〕

2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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