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鞋服务协议书
甲方: XX便利店
乙方:洗鞋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收送鞋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收到的鞋集中于店内,乙方按时派人到甲方收洗一次。乙方工作人员和甲方工作人员交接鞋子数目时要对清楚。干洗质量不佳和原破损的后果应由乙方负责。
(二)乙方在鞋子收接过程中,收洗特脏鞋子或者破损鞋子,须注明在接收单上。送鞋的品种、数量交接完成后由双方指定的人员在乙方提供的交接单上签名确认,各执一份作为每月结算凭证,如一方遗失则以另一方凭证为准。
(三)乙方收洗甲方的鞋子,原则上两天内送回甲方(因道路交通情况,或其它不可预知的突发事件影响而提前或推迟1~3小时送回应视为正常);收鞋时间暂定下午15.00-16:00左右,送鞋时间定为上午7.00-8.00;乙方可根据自身生产情况,尽可能满足甲方提前送回的要求。
(四)代收服务费:每双鞋子收3元服务费;结算以每月1日至月底为一个结算月,每月2日由乙方制表交甲方经理核对确认上月全月洗涤鞋子的数量、金额后,由甲方有关人员在乙方洗涤对帐表上签名确认并交回一份给乙方。对帐后甲方每月10日-15日将上月洗鞋款项支付给乙方,固定财务结算人员不更换。
6、
(五)赔偿责任:
乙方因任何原因造成的甲方鞋子丢失、数目不清和意外损坏,均应负责按甲方原采购价格向甲方赔偿,并以甲方提供的物品价目证据为依据。
因双方交接中共同的疏漏,或因其它双方均有责任而造成的损失,以及无法清楚地界定责任的损失,均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
(六)甲乙双方如终止合作关系,应提前半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终止执行本协议。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盖章正式生效。如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出现纠纷,应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法律诉讼。
(八)协议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共同遵守。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增补;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负责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