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证明

代收证明(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6-18 08:36:39 来源:证明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代收证明

授权收款委托书

AAAA公司:

现委托下述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贵公司办理货款(合同款的内容是欧式箱变高压柜维修,金额为肆万元整。)结算事项中,作为我单位的代理人,代理与贵公司办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货款结算的手续。受委托单位名称为AAAAAAAAAAA,在整个银行承兑汇票和代收款过程中,该代理单位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与本单位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单位将承担该代理单位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代理单位无权转换代理权。特此委托。

委托单位:(盖 章)

法定代表人:(签 名)

日期:2013-08-22

推荐第2篇:代收工资证明

证 明

本人

,身份证号:

,现委托他人代领工资,请公司把凡属本人的全部工资存到以下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

,户名:

如发生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纠纷由本人承担,与公司无关。 特此证明!

证明人签名(以及打手印):

签字日期:

推荐第3篇:代收协议

代收协议

为更好的服务与果客,更好的减少我们之间的矛盾,给收货与装货创造一个更好的环境。特定此协议。

一.本中心的服务费是一斤三分,量大者优惠。

二.以本中心的实际为根据,原则上管住不管吃。但特殊情况需要安排住在旅馆,一夜一个房间是15元。

三.本中心提供15公里的车费,15公里以外需要双方协商。

四.订货交定金的比例在10%,现场签订订果协议。

五.女工的工资是35一天,男工是50元。

六.包装的款在拉包装时一次付清,多余的按原价退回,但需要承担多余纸箱的运费。

七.装车后货款一次付清。

八.需要两个地点同时装货的,只有一个客户的。原则上一个一个装,但客户需要两个地方同时装的,客户要同时监督质量,工人严格按客户的要求进行包装。

推荐第4篇:进口代收业务

进口代收

进口代收业务是指银行收到国外托收行寄交的托收单据后,向国内客户提示,并要求国内客户付款或承兑赎单。我行开展的进口代收业务是国外托收行受出口商(客户)的要求,委托我行以进口代收方式向进口商(客户)收取货款的业务。

*进口代收业务的功能和特点

1、进口代收业务按照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办理;

2、我行代理国外银行要求国内客户付款或承兑后赎单;

3、银行一般不审核单据,只清点单据份数是否与客户托收委托书上所列相符;

4、银行将严格按国外托收委托书的指示处理单据。

*进口代收业务的处理手续

1、通知:客户接到进口代收赎单通知后,应到我行办理有关付款或承兑或拒付的手续;

2、付款:在付款交单的条件下,客户(付款人)填妥有效付款凭证、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及提交有关的报关单正本供审查。客户付款后,即可拿到正本单据,凭以提货;

3、承兑:在承兑交单条件下,付款人需需办理承兑手续,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承兑远期汇票并提交银行,然后领取正本单据,凭此提货,并在到期日付款;

4、拒付:若付款人拒绝付款或承兑,应到银行柜台办理拒付手续,由银行代为保管单据。

*进口代收业务的对外付款

银行按结售汇的规定对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进行合规性和表面一致性审核后,如客户提交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及“进口付汇备案表”符合条件的,可按下列方式对外付款,并办理进口付汇核销:

1、付款人以其自有外汇支付的,从其现汇账户划款支付;

2、使用银行贷款的,由信贷部门提供资金支付;

3、需银行售汇的,应提交购汇申请书及相应的购汇资金,由我行按外汇管理规定售汇支付。

*进口代收业务的拒付与退单

如付款人拒付,银行将通知委托行并办理退单手续:

1、如自发出通知2个月后未得到委托行处理单据的指示,我行将主动退单;

2、如委托行指示退单,银行将按指示办理;

3、如委托行授权无偿交单,我行在计收有关费用后向付款人交单。

推荐第5篇:代收快递协议

代收快递协议

经过与快递公司的负责人沟通、协商。对于XXXX小区代收快递服务达成以下协议:

一、快递工作人员必须履行自己的本职服务,收取邮资之后,有义务将快递送达至收件人,并签字确认。

二、快递公司需提前电话联系收件人,并约定时间送件上门。如收件人不方便亲自收件,并经收件人同意由物业服务中心代收快递的,物业服务中心可以代收快递。

三、未经物业服务中心同意,不得强行将货品交物业服务中心代收,出现遗失等问题,快递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

四、经同意代收的快件,物业服务中心不承担查验包裹外观责任。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

五、小区进出规定:快递公司的三轮车只能XXXX小区的北门进出,进入小区后不得闲逛,严禁碾压草坪,一经发现碾压者须对草坪以20元/处·次作为草坪补植费用。

六、由物业服务中心代收的快递放置点:XXXX小区北门岗亭。

七、物业服务中心代收快递的时间规定:上午9:00-上午11:00,下午13:00-下午17:00,超过时间物业服务中心将不代收快递。

八、不予代收的快递:

1、法院传票、律师函、交通处罚单、汇款单、重要文件等不予代收;

2、贵重物品(价值1000元以上)、生鲜及易变质食品、易燃易爆、易碎、易潮等物品不予代收;

3、体积大于1立方米的物品不予代收;

4、重量大于25公斤的物品不予代收。

九、本协议一式贰份,快递公司、服务中心各执壹份,双方签字盖章有效,如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十、开始执行时间:201XX年XX月XX日正式开始执行。

快递公司名称(盖章):XXXX服务有限公司

负责人签字:XXXX小区物业服务中心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推荐第6篇:规范代收货款

如何规范代收货款

近年来,随着快递公司代收货款业务的迅猛发展,拖欠、挪用、携款潜逃等问题也不断出现。不仅给货主带来了难以估量的损失,而且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前不久,国家邮政局发出 《关于加强快递企业代收货款业务管理的通知》,该通知的出台无异于一场及时雨,为进一步规范代收货款管理开了一个好头。但要彻底解决这一问题,仍需要相关部门联合出台更多更缜密的政策法规。代收货款亟待整治

不可否认,伴随快递业的快速发展,快递公司开展的代收货款业务也日渐红火。据国家邮政局统计数字显示,2009年全国快递业有7000万笔代收货款业务,涉及资金400亿元。然而,快递公司开展的代收货款业务在为客户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暴露出诸如拖欠、挪用,甚至携款从人间蒸发等严重问题,甚至呈现愈演愈烈之势:2008年底,晋物流失踪,卷走400万元货款;2009年5月,六六通快递公司老板卷款400多万元消失,欠下工人工资和房租水电费;2010年1月DDS倒闭,其为客户代收的千万元资金无法偿还;近期,深圳丰达快递公司南山分部负责人携款逃跑;长春市亚太标准物流有限公司经理在放款时神秘失踪……这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DDS倒闭事件。

据了解,随着DDS宣布倒闭,无数的货单遂成为一堆废纸。不少商户表示,如果这些钱收不回来,他们将“血本无归”。据初步估算,DDS擅自挪用广东地区19个城市代收货款4515.6万元,拖欠深圳地区商户货款2394万元,拖欠员工工资和押金1800万元。华东地区4500万元货款无法收回。受江浙、广东等地DDS快递公司倒闭**的影响,DDS北京分公司也在几天内人去楼空,约百万元货款无从追讨。DDS在各地拖欠客户的货款、代收款以及员工工资累计达亿元以上。而这个天文数字背后隐藏的是无数商家的资金困难,甚至破产以及数以千计的家庭失去生活保障。

那么,是什么导致快递公司代收货款业务问题层出不穷?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的王锋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了三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是设立快递公司注册资本门槛低。据了解,《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在省级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50万元即可;跨省经营的,注册资本100万元即可;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即可,快递公司一般无其他重大固定资产。但是,对于快递公司经营代收货款业务无限制性规定,快递公司经营代收货款业务属于“零门槛”。而快递公司代收货款积累金额每月可以千万元计,这些资金是快递公司本身资产的几倍乃至几十倍。“一旦快递公司资金出现问题,靠快递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其他资产很难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这个窟窿很难填补。”王锋表示。

其次,目前代收货款业务在我国基本上是法律盲点,没有相应的监管部门及监管规定,仅依靠委托方(发货方)和快递公司之间的信任及书面的约定进行约束,“实践中,委托方和快递公司的约定十分简单,一旦出现问题则根本无法有效保护委托方的利益,无法保证所代收货款的资金安全性。”王锋强调。王锋进一步指出,现在对于代收货款的相关规定,仅有2009年实施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应当以自营方式提供代收货款服务”,但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后的法律责任。王锋告诉记者:“这样的规定对快递公司经营代收货款业务基本没有任何的约束及指导性,无法保证代收货款的资金安全。”最后,快递企业缺乏代收货款业务管理经验和制度,企业内部管理比较松懈混乱,没有专门的监管部门,没有完善的代收货款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没有严格资金流转程序及信息监控系统,资金的安全难以得到保证。王锋表示:“一旦快递公司出现经营困难或现金流断裂,一些素质低,又有投机心理的负责人很容易将货款以及员工工资据为己有。”

应急《通知》只能应急

正是在快递公司代收货款业务问题重重亟须整治的背景下,国家邮政局于近期发布了《关于加强快递企业代收货款业务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快递企业总部承担所属品牌经营者代收货款业务的管理责任,确保代收货款资金支付与结算安全,严禁挪用、拆借代收货款资金以及无故拖延还款等情况的发生。”该通知

一出,立即引起业界的广泛热议,这个《通知》究竟可以发挥多大作用?能在多大程度上解决现实中的紧迫问题?

对此,中国快递咨询网首席顾问徐勇先生表示:“应该对该通知持肯定态度。这个通知如同一场及时雨,出台得很及时,尤其是在DDS倒闭等问题频发的时期,发挥了稳定人心的作用,并朝着解决问题的方向迈出了重要一步。”

关于“快递企业总部承担所属品牌经营者代收货款业务的管理责任”的规定,徐勇说:“这一规定既符合法律法规,也符合实事求是的原则。”自营公司总部应当承担责任,这没有异议。对于特许加盟公司来说,特许商有义务有责任承担代收货款管理责任,因为它向加盟方收取了费用,显然,这一规定对于解决快递公司业内的最新矛盾确定了依据。近期深圳丰达快递公司南山分部负责人携款逃跑,总公司拒绝承担责任,并拒绝用加盟费偿还分公司债务这一事件。有了这则通知,相关部门在处理“丰达快递”事件上就有了依据。对于上述规定,王锋则对记者表示:“这一规定一方面有利于杜绝快递公司总部推诿责任,维护代收货款委托方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也能促使快递公司总部加强对各分支机构及网点的管理,尤其是代收货款业务的管理,对加强资金安全有一定的保障作用。”

综合治理方能治本

业内人士指出,快递公司代收货款问题成因可以概括为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从宏观方面来讲,是法律法规滞后,政府监管不力;从微观方面来看,是快递企业内部管理、运作混乱,操守不严。所以,要从根本上规范快递公司代收货款业务,就要在宏观政策制度环境上下功夫,同时辅之以微观行为主体快递企业内部科学管理制度的建立。“国家邮政局的这个《通知》虽然是一场及时雨,但一纸《通知》尚无法从更深层次上治理快递公司代收货款业务。因为代收货款业务属于金融服务。对于此类业务,需要国家邮政局、金融监管部门、商务部、交通运输部多方共同协商,出台相应的管理条例,多方面全方位立体化监管。”徐勇向记者表示:“从全面监管的角度来讲,可以由国家发改委牵头,人民银行、银监会、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邮政局协同制定政策。”“对快递公司代收货款业务规范治理,还涉及一些法律的修改以及新政策的出台,法律方面涉及邮政法与合同法的衔接等问题。要规范快递公司代收货款业务,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协商制定规范政策,在实行中调整,时机成熟后再上升为法律”。王锋强调。

除了国家层面的综合治理,快递企业加强自身制度建设也是应有之义。在坚持诚信经营理念的前提下,大胆创新代收货款内部管理制度,不断摸索和积累经验,首先,可以考虑企业内部专设代收货款监控部门,对整个代收货款流程及货款返还状态进行实时监控,制定完善的代收货款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开设专门的代收货款资金账户;其次,快递企业总部加强对加盟商经营代收货款的管理,严格资金流转程序,确保代收货款的正常运转;最后,快递企业要建立针对代收货款的信息监控系统,实时录入和跟踪从代收货款到向发货方反馈货款全程信息,使代收货款各环节都处于可控范围,防止挪用、侵占等情况的发生;使用独立的货款资金结算系统,逐步推广使用手持POS机收费终端,减少现金的收支,降低经营风险。在国家出台有效的代收货款规章政策之前,王锋建议委托代收货款方要慎重选择快递公司,尽量选择那些资金雄厚、信誉好、以自营为主的快递公司,重视与快递公司之间签订的委托代收货款的合同,明确代收货款的流程、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相关违约责任,通过严密的合同条款最大程度的防范或减轻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推荐第7篇:代收款项协议书

代收业务是银行根据各种凭证以客户名义代替客户收取款项的业务。本文为代收款项协议书,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甲方(收单机构):

乙方(特约商户):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自愿、互利和共赢的合作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清算组织的相关业务规定,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收单服务,乙方开通银行卡代收业务达成协议如下:

术语定义

1、“银行卡”是指按照清算组织的业务、技术标准发行,卡面带有相应的清算组织标识,发卡方标识代码(BIN号)经清算组织分配或确认的卡片,包括但不限于:银联卡、VISA卡等。

2、“受理终端”是指收单机构放置在特约商户处的,能够接受银行卡信息,具有通讯功能,并接受柜员的指令而完成金融交易信息和有关信息交换的设备及其密钥、系统等软件。

3、“持卡人”是指银行卡的合法持有人。

4、“移动设备卡”是指加载于具备NFC近场通讯功能的移动设备内,借助移动设备相关功能完成资金支付功能的金融应用,如:APPLE PAY等,此类卡片的受理要求和清算时间与银联境内IC卡完全相同。

5、“IC卡”是指依据《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发行的IC借记卡/信用卡。

6、“发卡机构”是指通过银联网络开展银行卡发卡业务的银联成员机构。

7、“退单”是指发卡机构对交易有疑问而提出的拒绝付款。

8、“退货”是指特约商户因商品退回或服务取消,将已扣款项退还持卡人原扣款账户的过程,包括全额和部分金额退货。

9、“交易证明材料”是指在银行卡交易过程中形成的,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签购单、持卡人消费明细、购物发票、商户发货凭证、持卡人收货凭证、持卡人业务委托协议、商户销帐凭证等。

10、“差错”是指由于机具、通信线路、系统处理、业务受理操作及其他原因引起,需要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的交易。

11、“代收业务”是指持卡人或存折持有人与商户签订代收业务委托协议,许可商户根据协议约定通过收单机构提交代理收款指令,向持卡人或存折持有人指定账户请求并完成指定款项支付,并由收单机构统一将成功代收款项划入商户指定账户的业务。

12、“账户信息”是指银行卡上记录的所有账户信息以及与银行卡交易相关的用户身份验证信息。记录在银行卡上的账户信息包括卡号、卡片有效期、磁道信息(含芯片等效磁道信息)、卡片验证码(CVN及CVN2)等信息;与银行卡交易相关的用户身份验证信息包括个人标识代码(PIN)、网上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业务中的用户注册名、登录密码、支付密码、真实姓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动态验证码、生物特征等信息。

13、“账户验证交易”是指商户通过收单机构提交的,向发卡机构查验持卡人账户信息与身份证信息一致性的交易。

14、“业务委托交易”是指商户向收单机构提交的与持卡人建立代收业务委托关系的交易。

第一条 双方确认对代收业务约定如下:

一、乙方的代收费款项业务用途为

二、甲方为乙方开通以下业务功能:(在每个“”内打“√”或“×”,下同)

单笔代收交易 批量代收交易 账户验证交易 业务委托交易

三、乙方同意按照以下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乙方同意并确认,甲方可以从其交易资金中直接扣除交易手续费。

(一)交易手续费标准:

乙方同意按照每笔刷卡交易金额的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银行卡交易手续费。

乙方同意按照以下标准向甲方支付交易手续费。

1、单笔代收交易

(1)银联境内借记卡: 每笔交易金额 % 元/笔 其他

(2)银联境内贷记卡: 每笔交易金额 % 元/笔 其他

(3)银联境外卡: 每笔交易金额 % 元/笔 其他

(4)其他银行卡: 每笔交易金额 % 元/笔 其他

2、批量代收交易

每笔交易金额 % 元/笔 其他

(二)服务费标准: 收取方式:

(三)操作员证书费 元/个。乙方应于操作员证书发放前向甲方支付操作员证书费,乙方应将操作员证书费款项划入甲方指定账户中。

(四)乙方同意并确认,本协议书无论因何种原因终止的,甲方已收取的上述所列费用均不予退还。

(五)乙方系统平台的建设费用、乙方与甲方进行通信的所有硬件、软件及电信部门收取的通信费用由乙方自付。

四、甲方应将乙方的交易资金在扣除本协议中规定的交易手续费和/或其他款项后,于交易次日(含)起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下述结算账户划付银行卡交易结算资金。

结算账户名称:

结算账户账号:

开户银行:

五、乙方交易资金结算服务提供方为:

广州银联网络支付有限公司 上海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 其他

六、乙方同意按照 标准向甲方缴纳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不计利息。风险保证金的归还条件见本协议第六十二条。

七、乙方代收金额应与其所涉的相关业务匹配,甲方根据乙方实际业务情况设置单笔交易最高限额、单日交易最高限额并实施动态调整,如发现乙方代收金额与其业务实际需求状况不符,有权拒绝乙方发起的交易。

第二条 乙方变更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信息时,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并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应的变更申请资料。甲方审核无误后,依据乙方变更后的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信息为乙方提供交易资金结算。因乙方未及时联系甲方或乙方变更申请不符合监管机构要求,而导致的相关资金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乙方应每日核对支付交易结算资金,核对不一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与甲方联系。因乙方未及时联系甲方,而导致的短款交易最终无法追偿所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发生以下情况时,甲方可以从乙方应收的交易结算资金中抵扣相应款项。如乙方交易结算资金不足抵扣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补足差额资金,乙方应自甲方通知补足差额资金之日(含)起3个工作日内补足。

(1)发卡机构退单;

(2)乙方发生退货交易;

(3)由于计算错误或其他原因导致甲方向乙方多支付的款项或其他经乙方确认的长款;

(4)其他应由乙方支付的款项。

对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甲方垫款,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第五条 乙方应将支付业务相关交易证明材料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交易日起不少于五年。

甲方可以向乙方查询支付业务受理情况,并调取相关交易证明材料。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真实的交易受理情况,对于甲方提出的调取交易证明材料的要求,乙方应自甲方通知之日(含)起3个工作日内提供有效交易证明材料。

第六条 甲方就本协议下支付服务为乙方提供了热线电话等多种咨询和联系的服务渠道。本协议下乙方有义务向甲方履行通知或核实义务,或乙方业务处理过程中有疑问的,按本协议约定方式通知和联系甲方;本协议未约定或所约定通讯、地址信息变更无法联系的,拨打甲方热线电话 95534通知联系甲方或获取最新的通讯、地址信息。

第七条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工商注册名称、主营业务、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等乙方在《特约商户信息登记表》中登记的信息发生变更时,至少应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并按甲方要求履行登记信息的变更手续。

如因乙方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乙方主营业务发生变更导致乙方适用的手续费标准发生变化时,甲方可与乙方重新协商确定手续费标准,并签订补充协议。协商不一致时,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乙方注册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发生变更时,甲方可要求与乙方重新签订协议。新协议生效前,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

乙方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甲方可以重新审核乙方业务受理资质。当乙方不再具备银行卡业务受理资质时,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甲方依据本条约定解除本协议的,无需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甲方有权收集并合理使用乙方支付交易场景过程中产生的相关信息和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场景下的交易信息、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等,甲方有权将该信息和数据用于拓展业务、改善产品、风险控制、反洗钱等方面,从而更好地提供服务。

第十条 协议终止时,乙方应自协议终止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所提供的全部受理用品。

第十一条 本协议终止后,甲方可以对协议终止日起上溯至少180日内的交易进行调单核查并影印留存。在本协议终止后24个月内,甲方对本协议终止前的交易仍有向乙方查询及追索的权利,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若乙方从事第二十条所列套现等违法犯罪活动,甲方将立即解除本协议,并有权实施第二十条约定的其他措施,或国家有权机关及清算组织等要求采取的各项措施,并使用乙方尚未结算的资金对甲方损失予以赔偿;乙方除依照本协议相关条款赔偿、承担损失外,还需按照违法犯罪活动中利用甲方基于本协议下提供的支付服务所发生交易的交易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 其它补充条款(如无补充条款请划去下方横线):

支付业务基本条款

第十四条 乙方向甲方申请成为特约商户时,应按照甲方《特约商户信息登记表》(见附件)的内容要求向甲方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并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和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合法经营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法定或监管、行业协会要求具备的资格、资质、许可或应办理的登记、备案)等证明文件。乙方应保证上述信息和相关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且上述证明文件过期重办或变更后,乙方应主动联系甲方,重新向甲方提供更新后的证明文件。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经营状况等不时进行各种形式的审查,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关信息、书面说明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以配合甲方实施的调查。因乙方未提供真实、有效的证照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支付业务受理操作培训,并向乙方提供相应的业务培训资料。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组织业务受理人员参加业务培训。

因乙方业务受理人员变更,需要进行业务受理培训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提供培训服务。

乙方同意并确认,乙方业务受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才能受理银行卡业务。

第十六条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在《特约商户信息登记表》中完整、准确地填写乙方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信息,甲方依据乙方在《特约商户信息登记表》中提供的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信息为乙方提供交易资金结算。

第十七条 乙方承诺不以任何理由拒绝任何持卡人的合法交易或对任何持卡人的合法交易人为设置障碍,对持卡消费在价格上不与现金消费有异,不将交易手续费以任何形式转嫁给持卡人。

第十八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业务受理要求规范受理银行卡业务,并接受甲方的指导和监督,因乙方未按甲方业务处理要求规范受理银行卡业务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九条 乙方同意并确认,若乙方出现以下任一种情形时,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以视乙方违约情形,采取立即暂停乙方业务受理、暂缓乙方全部或部分交易资金结算、要求乙方予以改正、解除本协议并收回全部终端等一项或多项措施。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1)拒绝受理银行卡或要求持卡人支付手续费;

(2)对已完成的银行卡交易,以现金方式退货;

(3)甲方提出调取交易证明材料时,乙方拒绝配合或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有效交易证明材料;

(4)甲方无法根据乙方提供的联系信息与乙方取得联系;

(5)乙方参与伪卡、冒用卡交易,导致发卡机构退单,且乙方不愿承担退单损失;

(6)基于中国人民银行、行业协会、清算组织及其他法定义务所要求的反洗钱、反套现等措施甲方所进行的交易分析中,甲方有合理理由认定交易存在可疑之处,或甲方认为交易存在可疑之处但乙方无法提供合理解释;

(7)未按照甲方提供的特约商户业务培训资料规范受理银行卡的行为。

第二十条 乙方同意并确认,若乙方出现以下任一种情形时,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可以立即终止乙方的支付业务受理,并采取暂缓乙方全部或部分交易资金结算、收回全部终端设备、关闭全部系统接口、解除本协议等措施,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以根据监管机构及清算组织相关风险管理规定,将乙方涉及相关信息予以报送。

(1)乙方和/或乙方员工利用乙方作为甲方特约商户的条件,涉嫌从事或被他人利用从事套现、洗钱、恐怖融资、赌博、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其中,“套现”是指使用受理机具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洗钱”是指: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

(2)乙方以虚假资料或冒用其它商户的资料向甲方申请成为特约商户;

(3)乙方和/或乙方员工违反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安全管理的规定,违规使用、存储、传输银行卡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导致银行卡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泄露或发生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被篡改、破坏等情形;

(4)乙方将其他商户发生的交易,假冒为乙方受理的银行卡交易与甲方结算;

(5)乙方在接受银行卡支付的预付款后故意破产,使甲方承担退单损失;

(6)乙方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持卡人账户信息编造虚假交易;

(7)乙方当月受理的银行卡交易中,伪卡、冒用卡交易比率超过甲方特约商户平均比率;

(8)拒绝配合调取交易证明材料或不能提供有效交易证明材料,造成发卡机构退单且逃避承担退单责任;

(9)名义经营范围与实际情况不符;

(10)未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取得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超出监管机构认可或授权的经营范围,擅自或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11)乙方参与合谋欺诈,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与欺诈分子合谋盗取持卡人银行卡内资金等行为;

(12)因欺诈交易或其他原因已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

(13)被工商部门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或由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行业管理规定,被有关机构查处;

(14)乙方涉及重大民事纠纷或涉嫌经济犯罪,或乙方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涉及上述纠纷或犯罪影响乙方正常业务经营;

(15)因经营不善,导致停业整顿、倒闭;

(16)利用基于本协议下提供的支付服务从事损害第三方利益或其它公共利益活动;

(17)经人民银行等国家监管机构或银行卡组织认定属于“风险商户”、“套现高风险商户”;

(18)监管机构、清算组织书面通知甲方强制与乙方解约;

(19)因乙方自身行为严重影响甲方声誉或对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20)其它严重违反本协议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于乙方商品或服务交付的资金支付非同时完成的情况,乙方应与持卡人就使用所购买的商品的交货方式、交付地点、交付时间、收货人以及延期交易商品或服务的违约风险等信息予以明确,征得持卡人同意不以延期交易商品或服务为由向发卡机构拒付,并按约定要求交付商品或服务。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客服电话、售后服务等持卡人告知信息,并同意甲方可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告知持卡人。

第二十二条 对经确认的差错或乙方需调整的账务,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差错业务处理服务。发生退单业务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由乙方承担退单损失。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交调账(退货)书面申请,以及相关交易证明材料;乙方发生长款或退货交易时,应按甲方要求将长款或退货资金足额退还甲方;因乙方未按甲方要求进行差错业务处理造成的相关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退单等差错交易的手续费由乙方承担;对于退货交易涉及的原交易手续费,甲方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清算组织等监管机构对于甲方的退还规则向乙方处理。

第二十三条 乙方同意遵守以下账户及交易数据安全管理规定:

(1)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仅用于辅助完成银行卡交易,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交易数据仅限于乙方对账使用,乙方不得将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用于上述目的之外的任何其它用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2)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存储银行卡磁道信息、卡片验证码、个人密码及卡片有效期限;

(3)乙方应将存有保密信息的介质、设备保存在安全领域,并只允许经授权人员接触,严禁泄漏给第三方;

(4)甲方业务系统应满足数据安全处理要求;

(5)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账户信息安全合规评估等保障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安全的工作;

(6)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账户信息等乙方信息披露给第三方,除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安调查外。

一方违反上述规定,导致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被篡改、泄漏、破坏而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另一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 甲方因系统升级等需要可暂时中止向乙方提供服务,亦可根据相关实际情况改进服务。

第二十五条 在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范围内,在不降低服务品质的前提下,为提高甲方为乙方服务的效率,乙方的交易结算资金可由甲方总公司或甲方总公司安排的其他分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甲方可以使用提供给乙方的包括但不限于POS终端、签购单等设备、业务受理用品的闲置时间或空间发布信息。

第二十七条 乙方确认,其在《特约商户信息登记表》中指定的“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人电子邮箱”、“联系人传真”、“联系人电话”等联系信息可用于甲方处理本协议项下事务时向乙方履行通知、文件物品递送义务。其中,“联系人”负责对本协议所涉事务的沟通、文件物品的签收、移交等事宜。甲方发送到乙方指定的“联系地址”、“联系人电子邮箱”或“联系人传真”即视为对乙方的有效送达。

第二十八条 乙方确认,其在《特约商户信息登记表》中指定的联系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乙方指定的联系人未能签收,导致乙方未能实际收到甲方的通知、文件物品(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文件及资料等),甲方的通知、文件物品自发送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含)视为甲方送达之日。

第二十九条 乙方确认,其变更《特约商户信息登记表》中指定的联系信息时,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因乙方未及时通知导致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联系信息履行通知、文件物品递送义务的,甲方的通知、文件物品(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文件及资料等)自发送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含)视为甲方送达之日。

第三十条 对于本协议中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调账申请、信息变更申请),乙方应采用上门送达、邮寄、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向甲方提交。

若乙方以邮寄方式通知时,应以挂号信或EMS特快专递方式办理。

若乙方以电子邮件/传真方式通知时,应妥善保管原件,以便甲方核对其电子邮件/传真件是否与原件一致,因电子邮件/传真件与乙方原件不符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执行期间如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清算组织及其他政府有权/授权机关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发生变化,导致银行卡或其他支付工具受理规则变化或导致手续费标准发生变化,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联系方式将变更手续费标准或合同相应条款事宜通知乙方或按规定予以公告。当甲乙双方在上述机关/单位相关规定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生效/实施前壹个工作日未书面提出另行协商的,本协议将按通知变更并履行;协商未成的,乙方可中止使用甲方服务,双方均可中止、解除本协议。

甲方依据本条约定解除、中止、变更本协议的,无需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约定的受理银行卡业务转让或委托给第三方。

第三十三条 甲方可以使用乙方信息进行风险管理。乙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在《特约商户信息登记表》上填写的信息和交易信息。

第三十四条 当乙方与持卡人在出售商品的质量、数量或提供服务方面产生任何争议、投诉或其它纠纷时,应由乙方与持卡人直接谋求解决。

第三十五条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方提供的服务中所涉及的任何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所提供服务产品、软件的版权等,均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之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转让、销售、复制或许可使用,或者利用该等知识产权为自身、持卡人或第三方谋取任何利益,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甲乙双方同意,当本协议双方发生纠纷时,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清算组织等部门制定的规章、行业规范及相关规定可以作为双方解决争议之适用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反洗钱相关法律规则、中国银联《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和《银联卡争议处理裁判规则》等。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甲方对本协议下支付服务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监控乙方交易、冻结资金、限制开通的受理卡种、交易类型、设置交易限额等措施或行动的,甲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违约或损失赔偿责任。

代收业务相关业务条款

第三十八条 乙方负责自身业务系统的开发、调试、运营和维护,以及自身系统硬件平台的搭建,并承担相关的设备费用及通讯费用。

第三十九条 乙方依照甲方届时提供/更新的技术要求处理双方数据传输协议、安全机制、设备硬件以及物理连接等本合约下业务涉及的信息通信和交互;上述事项未明确技术要求的,应按照符合金融支付行业通行的安全标准技术依审慎原则处理。

第四十条 乙方承诺其开展代收业务的业务用途与乙方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相符,并取得相关部门的经营许可和业务授权。乙方承诺其申请开展的代收业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要求,禁止开展涉及淫秽、色情、赌博、毒品、洗钱、传销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业务,并承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所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四十一条 乙方承诺,不收取本合约约定范围以外的款项,协议终止后,不再发起代收交易。

第四十二条 乙方发起代收交易前,应与持卡人或存折持有人直接签订合法有效代收业务委托协议,采用现场或非现场两种方式审核持卡人身份及银行卡卡片真实性,辅助采取现场拍照,或录像、录音等方式,确保与持卡人之间业务委托协议的不可抵赖性,并确认在代收业务委托协议中持卡人或存折持有人明确授权乙方在其合法所有的银行卡或存折账户中代为扣款,确保持卡人或存折持有人提供的银行卡相关资料真实、有效、合法所有,没有欺诈行为。否则由此造成的甲方及持卡人或存折持有人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代收交易是指商户开展代收业务时,通过银行卡受理终端,在持卡人或存折持有人未出示卡片或存折、未提供交易密码的情况下,就应付款项向发卡机构请求并获得支付的交易。根据交易提交方式或交易应答周期不同,代收交易可分为实时代收交易和批量代收交易。

代收业务委托是指商户与持卡人或存折持有人之间达成的,关于许可指定商户发起代收交易、完成指定款项收取的具体约定。

第四十三条 乙方应仅限在与持卡人或存折持有人签订的代收业务委托协议中约定的时间范围和项目范围内发起代收交易,当持卡人或存折持有人与乙方之间代收业务委托协议终止后,乙方不得发起代收交易。由于乙方违规发起代收交易造成的所有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四十四条 乙方应对代收业务委托凭证和商品(服务)交付凭证妥善保管。代收业务委托凭证的保管期限应自代收业务委托协议终止日起不少于5年,商品(服务)交付凭证的保管期限应自交易日起不少于5年。甲方有权对代收业务委托凭证和商品(服务)交付凭证进行查验、复印。

(1)代收业务委托凭证是指记录持卡人或存折持有人与乙方完成代收业务委托的信息载体,包括代收业务委托协议、持卡人或存折持有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凭证。

(2)商品(服务)交付凭证是指商品(服务)已交付且收货人已签收的记录,包括乙方已提供服务且持卡人或存折持有人需支付的消费账单或代收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四十五条 乙方应对业务委托信息进行严格管理,避免信息泄漏。委托信息仅用于辅助完成代收交易,乙方不得将信息用于除此之外的任何其他用途,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披露给第三方。业务委托信息是指业务委托协议、持卡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建立委托交易凭证的相关信息;持卡人身份验证信息等。

第四十六条 乙方作为交易发起方,发起的代收交易必须使用数字证书进行签名,必须坚持经办、复核双岗操作,甲方有权对乙方发起的代收交易进行验证,对于验证不通过的交易有权拒绝处理;对于验证通过的交易,视同乙方确认的交易,具有不可抵赖性,乙方应对发送甲方的数据真实性、完整性及准确性负责,并承担交易的风险和损失。乙方应严格代收业务系统用户和数字证书管理,指定专人负责代收业务的操作处理。对因乙方代收业务系统用户和数字证书被混用、盗用、冒用所造成的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仅根据乙方发送的银行卡或存折扣款数据进行账务处理,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于乙方发起的成功的代收交易,若出现持卡人拒付或其他因无法确定事故责任方而引发争议时,应由乙方与持卡人协调解决。当乙方与持卡人无法协调解决时,应由乙方承担拒付的款项,甲方有权从乙方的结算资金中扣除持卡人拒付款项,并退还至持卡人或存折持有人原扣款账户,或退还至发卡行,由发卡行退还给持卡人或存折持有人。

第四十八条 乙方必须提供必要的营业设施和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交易设备正常、正确使用。

第四十九条 乙方不得因使用代收方式而向持卡人收取额外的手续费。

第五十条 乙方同意在出现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列任一情形或以下任一种情形时,甲方可采取第二十条中所列一项或多项措施,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1)乙方未按规定与持卡人或存折持有人签订代收业务委托协议;

(2)乙方提交虚假业务委托协议,非持卡人或存折持有人本人签字的业务委托协议等,不能保证持卡人或存折持有人真实授权意图的行为。

(3)乙方超出代收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时间范围和项目范围发起代收交易或乙方与持卡人或存折持有人解除代收业务委托协议后继续发起代收交易;

(4)乙方的代收业务操作存在风险隐患或业务系统存在安全漏洞。

第五十一条 甲方应提供乙方接入甲方系统的接口规范,协助乙方进行相应的软件开发和调试工作,确保乙方系统正确连接甲方的业务平台。

第五十二条 甲方负责自身系统的运营和维护工作。

第五十三条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代收业务的业务用途,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非法的业务,甲方有权拒绝执行操作,并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有权机关报告,由此产生的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五十四条 甲方应保护用户的交易传输安全,在乙方保证前端传输链路的畅通的情况下,甲方确保用户交易传输安全。

第五十五条 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处理乙方授权用户在进行代收业务过程中发生的交易、账款、投诉等问题,并提供处理意见。

第五十六条 甲方应定期将乙方成功支付的交易以流水文件的形式提供给乙方对账。

第五十七条 甲乙双方的系统将通过文件上传或接口方式进行连接,具体方式由双方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双方应根据业务的发展情况,本着保证系统运行稳定、高效的前提下,将不断优化双方的系统连接方式。乙方应根据甲方的交易规范严格执行交易流程。

第五十八条 因代收业务涉及的第三方系统故障引起的业务系统暂时性不能或部分不能提供代收服务或交易资金不能及时进行入账处理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九条 为确保协议顺利实施,甲乙双方各自指定专人负责,成立专门小组,协调解决在开发、运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

第六十条 甲乙双方应加强对各自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定期相互交换相关资料,共同保证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对业务开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应及时相互通报,协商处理解决。

第六十一条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各类市场推广以及业务拓展活动。甲方应协助乙方开展业务推广活动。

第六十二条 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风险保证金标准,向乙方收取保证金(不计利息)。本协议终止后,甲方确认乙方已结清根据本协议规定应付未付的各项款项后,将风险保证金退还乙方。如乙方有未结清的款项,甲方可以扣除乙方全部或部分保证金作为赔偿,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以甲方处有保证金为由,拒绝支付或承担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本协议终止的180日后或乙方与持卡人的最后一笔交易成功完成的180日后(以较晚的日期为准),在乙方履行完毕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责任和义务的情况下,甲方应于乙方返还原甲方出具的保证金收据后,将保证金或保证金余额无息返还给乙方。

其他条款

第六十三条 除法定义务或司法、行政、军事机关及其授权单位等有权机关要求外,未经双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及其雇员(包括因履行本协议而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代理人和/或各方的母公司、关联公司及投资人)应对其已获得与本协议相关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技术或市场等方面的未公开的资料文件)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上述保密信息。本约定本协议终止后仍持续有效。

第六十四条 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双方在本协议终止前已按本协议条款累积的权利和义务;本协议终止时,双方应相互结清根据本协议规定应付未付的各项款项。

第六十五条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若一方的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包括一方雇员违反协议约定),违约方应当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并承担另一方为挽回损失而采取相关措施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用等。

如因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损失或对第三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受损失方可以向违约方追索。

第六十六条 本协议及其附件就所述事项构成双方之间完整的协议;若双方在本协议生效之前存在与本协议明显冲突或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各种形式的合同、商谈、承诺以及表述等,则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范有冲突时,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范为准,且其他不受影响的条款将继续有效。

第六十七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甲乙双方或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和责任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及时通知另一方,说明终止或延期履行全部或部分协议的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根据不可抗力终止履行或延期履行全部或部分协议,双方对此造成的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第六十八条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可提前5日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协议。自解除协议通知送达之日起,5日期满后本协议即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此期间,双方均应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六十九条 甲乙双方在协议执行中发生争议,应首先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商议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应通过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第七十条 甲乙双方确认已认真审阅本协议所有条款以保证完全了解其详尽内容;双方对本协议预设条款的补充和修改已在本协议书第十三条中约定,双方确认本协议所有条款均属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而达成;双方同意并自愿接受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并了解各项条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个别条款无效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有效性。

第七十一条 本协议自双方有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有效期届满后如双方无任何书面异议,本协议将自动延期,每次延期 年,延期次数不限。

第七十二条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有权签字人签字: 有权签字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推荐第8篇:代收工资委托书

代收工资委托书

现因本人__________(部门:

岗位:

)农行卡、身份证遗失,暂不能进行工资转账,现特委托公司同事_________(部门:

岗位:

)代收本人工资:从公司发放

月份工资开始,直至本人提供有效农行卡时终止。

特此委托并声明:

1、如本人_________ 与被委托人_______发生任何经济纠纷与威合家具公司无关。

2、委托代收工资期间,如被委托人离职或工资卡丢失等意外情况由委托人全责跟进与书面反馈给公司财务部,否则造成任何损失与威合家具公司无关。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公司财务部一份,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各一份。

委托人:

日期:

被委托人:

日期:

证明人:

日期:

推荐第9篇:代收货款协议

货款代收协议

甲方 XX公司

乙方 深圳市兴优速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乙方自愿免费为甲方提供优速快递承运业务代收货款的物流服务,且有能力根据甲方的需要提供相应的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公平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对双方快递承运合同补充协议如下:

1.1乙方根据甲方提出的货物配送要求,为甲方提供 代收货款/到付运费/代收到付 等服务。

1.2 乙方为甲方免费提供代收货款服务,单笔代收金额不超过壹万。

1.3 甲方发货前在发运单上备注写明代收货款金额,乙方派送货物时严格按照发运单代收金额代表甲方向收件人足额收款,乙方认可款项所有权人归甲方。

1.4甲方的客户签收货物之日起,乙方收取的代收货款应于5-7日内返还到甲方指定帐户或者现金结算。指定账号为(户名:XXX,开户行:XXXX,账号:XXXXXX)

1.5 乙方未按协议要求返回所代收的货款,甲方可以停止支付乙方相应运费并有权究乙方法律责任。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人代表或代表人:法人代表或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推荐第10篇:代收工程款协议书

委托代收工程款协议

甲方:

乙方:

甲方与宝鸡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作,承揽了**公司

****项目楼宇智能化建设工程。鉴于乙方与**公司的良好关系及乙方

便利的地域条件,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

委托乙方代收**公司工程款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委托工作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收取货款包含以下工作范围,且不得超过以下范围:

1、代表甲方与**公司核对账务,确保账务核对一致;

2、代表甲方送达**公司各类票据;

3、代表甲方督促**公司尽快将甲方工程款项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

4、将**公司支付到乙方账户的工程款项按期支付到甲方指定账户。

第二条委托形式

1、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出具“代收工程款委托书”给乙方,乙方持

委托书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到**公司办理委托收款工作。

2、乙方在收到**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后当日必须通知甲方,在收到款

项后10个工作日之内,将甲方工程款支付到甲方指定账户。

3、甲乙双方约定各自结算往来款项的固定账户,乙方代收的工程款

全部通过固定账户结算,并支付到甲方的往来款项固定账户。

甲方账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乙方账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第三条乙方代收工程款的手续费用

1、乙方按照实际收款总额的2%收取手续费作为报酬。

2、乙方手续费直接在甲方工程中抵扣,但乙方必须给甲方出具手续

费相关票据。

第四条违约责任

乙方收到工程款后超过10个工作日未将款项支付到甲方账户,

视同乙方违约,乙方每日按收款额的万分之五支付甲方利息,预期超

过一个月,另行支付甲方20%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利单方面解除合同。

第五条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从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

第六条其他条款

1、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株洲市石峰区人

民法院诉讼解决。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加盖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字代表:签字代表: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第11篇:委托代收协议书

委托代收协议书(居间费委托贷款人收取)

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 (以下简称“乙方” )

年 月 日,经甲方居间介绍,乙方向 (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借款 万元,甲方应向借款人 收取居间费 元。为便于甲方收取居间费,甲方特委托乙方代为收取上述居间费。

特此委托

委托人: 受托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致: 先生/女士

本人/本公司已收到上述《委托代收协议书》,本人/公司将遵照执行。

债务人: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第12篇:代收罚款协议书

订立协议各方

被委托收款单位: 银行(以下称甲方) 委托收款单位: (以下称为乙方)

为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明确作出罚款决定的单位与收缴罚款的机构的法定权利、义务,根据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甲方受乙方委托,代乙方收缴行政罚款。

二、甲方按乙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收缴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需要加处罚款的,根据逾期天数加收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明确需要加处罚款的,甲方不得自行加收罚款。

三、甲方的下列代收网点受理代收罚款:

(一)名称: 地点: 账号:

(二)名称: 地点: 账号:

(三)名称: 地点: 账号:

(四)名称: 地点: 账号:

四、甲方如需变更或者增减代收网点,须征得乙方同意。

五、甲方应当按照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财预字 [1998]20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收纳罚款后的核算、缴库业务。

六、甲方应当于罚款划缴国库后的一周内,将缴款书第一联和代收罚款收据第三联送交乙方。

七、未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中止本协议的执行。

八、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甲方应将本协议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乙方应将本协议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财政部门和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

九、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盖章后生效,协议中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作出补充规定。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电话: 银行账户: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电话: 银行账户:

年 月

日订

第13篇:会议费代收协议

会议费代收协议

篇1:会议费合同

业务委托合同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北京新都国际旅行社

甲方与乙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相关业务之事宜,签订本合同如下。

一、合作目的

甲方拟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召开下列会议(以下简称“会议”),并委托乙方实施活动相关之第二条规定的业务,乙方同意接受该委托。

【会议概况】

会议名称:

会议期间:2014年 月 日至2014年 月 日

会议地点:

二、委托范围

1、甲方委托乙方下列业务中的第(1)、(5)、(6)项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

(1)负责会议场地的租赁;

(2)负责会议场地的总体创意策划、设计等;

(3)负责会议用品的设计、制作、运输、保管;

(4)负责安排会议现场主持、发言等工作人员提供相关服务,组织维护活动整体进程

以及秩序;

(5)负责会议相关的住宿、餐饮、交通或票务安排;

(6)负责协助甲方协调各环节细化工作;

2、本业务的日程安排等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活动方案。如甲方要求变更或者双方协商后变更本业务的具体安排的,以甲方最终书面确认的活动方案为准。

三、业务履行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甲方另行告知的各种标准、规格建议和要求指示,遵循善良管理者的注意,履行本业务。

2、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双方另行协商一致的需求,履行活动前准备工作、会议中配合工作、活动后收尾工作。

四、委托费用及支付

1、本合同项下的计划内委托费用为,大写:(小写:元),含税。该委托费用已包括服务费等乙方履行本业务所需的计划内全部税费,超出部分以实际发生为准。费用明细详见附件2。

2、甲方需于会议开始前2个工作日内,将计划内委托费用的60%支付给乙方作为首付款,以银行转账形式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3、计划内委托费用的40%及计划外增加费用作为余款,将在会议结束后一次性支付。乙方在履行完本合同项下全部委托业务后,将费用明细、费用支出相关的发票等甲方要求 提

供的请款资料提供给甲方,5个工作日内,甲方以银行转账形式将尾款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帐户名称:北京新都国际旅行社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朝阳支行营业部

帐 号:020 000 340 900 659 2076

3、甲乙双方应各自缴纳依法应缴纳的税金。

五、资质保证等

1、乙方应保证其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合法经营资质和履约能力,已依法办理实施本业务所需的公司内外之审批许可或登记备案手续并取得相关证照,其实施本业务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肖像权),不从事任何损害或者可能损害甲方形象和名誉的行为。

2、本合同的签订,并未赋予乙方代表代理甲方的任何权利。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视为甲方的代表人或代理人,不得以甲方的代表人或代理人自居。

六、保险

1、乙方承接本业务,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保险。所投保保险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投保险种为“华夏游境内旅行意外伤害险”;意外身故和残疾保险金最高保额壹拾万元,急性医疗免赔额100元;由于不可抗力,且经与甲方协商一致,本保险生效时间为2014年 月 日,终止时间为2014年 月 日;投保人需提供本人有效证件及出生日期方可投保成功,如无法提供,则视为拟投保人自行放弃投保权利,产生意外伤害所造成的损失视为与乙方无关。

2、甲方有责任在会议期间,协助乙方做好参会人员人身及财产等方面安全提示、保障工作。

七、服务人员管理

1、为了完成本业务,乙方雇佣的具体从事本合同第二条所述委托事项的人员,本合同中称为“服务人员”。服务人员不得视为甲方雇员,有关服务人员的招聘或管理等劳动、劳务纠纷或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

2、乙方进行本合同业务时应确定1名项目负责人,就服务的开展与甲方进行联络,并管理指挥其所派遣的服务人员。如无紧急情况,甲方通过该项目负责人与乙方联络及提出对服务的相关要求。

3、乙方应当严格管理服务人员,使其遵守本合同和本合同项下相关规定,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甲方相关规章管理制度、活动现场相关管理制度等。

八、违约责任及合同终止

1、除本合同中另有约定外,甲方或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且经另一方书面催告后2天内仍未予以纠正的,守约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2、甲方或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另一方可以不经任何催告即可解除本合同:

(1)严重违反合同,被认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

(2)被申请破产,受到政府机关的营业执照吊销、营业停止等处分时;

(3)财产状况恶化,或有相当的理由被视为有可能恶化时;

(4)由于不可抗力而被认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时。

3、甲方或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或者发生前款第(1)项至第(3)项的情形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九、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因下列不可抗力情况不能履行其责任和义务时,可免除相应的责任,具体 事宜由双方协商决定。但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应在发生之日起3天内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结束之日起5天内提供由有权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甲方已经支付费用的,乙方应当退还还未完成部分的相应费用;甲方没有支付费用的,原则上无需支付;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不可抗力事由发生后5天内仍无法履行本合同时,双方可解除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1) 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制定和发生变更。

(2) 自然灾害、流行性传染疾病、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

(3) 罢工、*等社会异常事件。

十、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2、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甲乙方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 位于北京市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一、附件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1:活动方案

附件2:计划内费用明细

十二、未尽事宜

本合同的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以下无正文) 附件1:活动方案

附件2:计划内费用明细 (签署页)

本合同在北京签署,本合同以中文书写,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北京新都国际旅行社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篇2:会议费合同. 会务费服务合同

甲方:

乙方:

为了更好地把乙方生产(经营)的优质产品及时推向广场,使供需双方取得双赢的经济效益,更快地把好产品信息系传递到终端。乙方租用甲方会议室(房间号) 天,定于2012年 月 日举行产品信息交流会,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和自愿的原则,特签订如下协议:

1、甲方应按乙方规定在酒店大堂、电梯口、会议室外部走廊提前挂醒目的会议横幅和相应的产品易拉宝。甲方应安排不少于十人的会前入场引导和会中茶水服务,会后疏导服务。

2、乙方应及时准确地提供与所宣传产品的各类资料,提供与会议相关的碟片、音(像)带等;

3、本次会方乙方应提供的会议经费为¥) ,必须在约定时间:2012年 月 日以前交至甲方财务部,该费用主要用于会议场地租赁费、参会人员车马费、进餐费和住宿费等,除此类费用外乙方不再承担其他用费。

4、会议过程中如涉及各自商业秘密,双方都有保密的责任,如有一方泄露对方的商业秘密,则损害方有赔偿损失的责任。

5、为保证此次会议达到最佳的效果,甲方必须按照乙方的要求举办好此次会议,对会议效果不满意时,乙方可以通过与甲方友好协商及时作出适当调整;

6、此次会议必须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约定时间为:2012年月日,如因特殊情况,经双方充分协议可适当调整。

7、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未尽事宜别行协商。本协议签字盖章生效。

8、此笔款项由签收。

甲方: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年月日 年月日 篇3:欠款代收协议

欠款代收协议

甲方(债权人):

乙方(债务人):

丙方(代收方): 因 , 年月日乙方欠甲方人民币 元,乙方于年 月 日给甲方偿还 元,尚欠余款 元。甲、乙、丙三方经平等自愿协商,就余款偿还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尚欠甲方人民币元,于 年 月 日前付清。

二、乙方偿还欠款时,将欠款交给丙方代收,再由丙方将相应款项交给甲方。

三、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后生效。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有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丙方:

年月日

第14篇:代收学费协议书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收学费协议书

鹤壁高中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行

甲方:鹤壁高中

乙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行

为保证鹤壁高中学费、学杂费、住宿费的集中、及时、安全收缴,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和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方便客户的原则,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学费代收工作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基本原则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利用自身网点的优良服务条件和网络优势,为甲方山城区、淇滨区校区在校学生进行学费、学杂费、住宿费的代收服务。

第二条

甲乙双方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并分别负责督促各下属部门按照协议履行。

二、合作内容

第三条

乙方按照约定的方式将收缴资金按时汇缴至指定账户,保证安全、及时、准确、足额将资金划转至鹤壁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在乙方开立的银行账户。账户号:100094698970010002;账户名称:鹤壁市市级非税收入归集专户

三、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第四条

甲方应至指派相关人员协助乙方进行学费代收工作,各个年级、班级应积极配合甲方代收工作。

第五条

乙方在代收学费过程中,甲方负责校内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第六条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上门收款服务,乙方需要提供人员、车辆及相应的配套设备(验钞器、计算器等)。

第七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供优质的服务,加强内部人员管理,有效做好学费代收工作。

第八条

乙方人员不得对外透露甲方各项费用的缴纳标准、学生人数、代收量等信息,并负责保守甲方的所有与此有关的商业秘密。

五、双方责任与义务

第九条

在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明确代收范围、代收方式和对对方的承诺及责任等有关事宜。

第十条

对账原则:以甲方每次开具的收款证明为对账依据,资金入非税账户后,

1

乙方根据甲方的对账信息进行对账,并将对账结果反馈给甲方,使双方数据一致(甲乙双方有专人负责对账)。

六、违约

第十一条

双方承认,任何一方对本协议的任何违反都将给对方造成损失。如果一方违约,遵守协议的另一方有权通过双方商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获得补偿。

七、争议解决

第十二条

双方因本协议或本协议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尽可能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八、附则

第十三条

本协议有效期一年,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有效期满后,如双方均无提出异议,本协议继续有效。如果由于法律或法规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实施的,则本协议自动终止。在若一方欲终止协议,须提前2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十四条

如遇双方上级主管单位、分行签定相同合作协议,以上级签定协议为准执行,本协议自行作废。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鹤壁高中 乙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行

(盖章)

(盖章)

授权签字人:

授权签字人:

第15篇:代收取暖费协议

代 收 取 暖 费 协 议

甲方:

乙方: 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代理乙方收取取暖费事宜达成以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合作事项为:代理收费,即甲方代理乙方做好全市取暖费收取工作。 第二条

甲方保证:

1、协调各项工作,做好取暖费的收取工作;

2、协调辖内各包商银行,使其于取暖费收取次日与乙方做好对帐工作;

3、对乙方委托的收费及在此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 第三条

乙方保证:

1、及时准确地向甲方提供热力用户的小区名称、楼号、收费面积和应收取暖费用。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再委托第三方收取费用,否则视同甲方已履行本协议义务,乙方应按本协议规定向甲方支付履约费用;

3、积极配合甲方的工作,根据甲方的需要及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及支持帮助。

4、甲方无义务向用户解释取暖费的面积、温度等问题,此项应由乙方负责解释,甲方只负责收费问题。

第四条

费用及支付

乙方于2008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人民币大写)陆万元 。 第五条

合同生效及解除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如出现下列情形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乙方违反其在第三条中的保证与承诺,使本协议无法或难以继续履行;

3、如出现下列情形时,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甲方违反其在第二条中的保证与承诺,使本协议无法或难以继续履行; 第六条

违约条款

1、如任一方(“违约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义务,违约方在收到另一方(“守约方”)要求纠正其违约行为的通知之日,应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并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相应损失。如违约方继续进行违约行为或不履行其义务,守约方除就其所有损失而获得违约方赔偿外,亦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2、因不可抗力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双方都不承担责任。第七条

争议解决

如果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相关部门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八条

本协议有效期限为一年。

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负责人签字:

乙方:

负责人签字:

第16篇:快递代收货款

快递代收货款的安全性

目前很多快递公司都有快递代收款的服务,但是由于货款需要几经周转才能到发件人的手中,基于货款安全性的考虑,一定要选择正规的信誉好的快递公司。推荐你用德邦快递,毕竟德邦是物流行业里的老大,用着放心,其快递业务在安全性、理赔等方面的优势是其他快递公司没法比的 ,可以省去你不少麻烦。

德邦快递的退款服务分为两种:“即日退”和“三日退”。 德邦快递即日退:

•退款时效:收货人正常签收后24小时内到账(周末可退、国务院公布的法定假期不退款) •收费标准:快递手续费最低一票5元,即日退费率3%,最高600元/票。物流最低25元/票,费率12‰,最高250元/票

•指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 (均仅限于个人借记卡账户)

德邦快递三日退:

•退款时效:收货人正常签收后第三天汇款(遇周末、节假日顺延)

•收费标准:快递手续费最低一票5元,三日退费率1.5%,最高300元/票。物流最低15元/票,费率8‰,最高150元/票

第17篇:工会经费代收通知

关于做好代征工会经费(筹备金)

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

按照津政办函[2013]59号文件精神,自明年1月1日起,我市工会经费收缴工作一律由地税部门负责代征。为做好前期准备,保证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代征工会经费的方式方法:

1、地税部门负责工会经费(筹备金)的代征、统计,为工会提供缴费信息,协助工会催报催缴。

2、征收标准:

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按所属期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全额申报缴纳工会经费。

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自开业或成立之日起,按所属期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工会建会筹备金。

3、申报方式:可以采取网上申报,也可以直接到主管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厅申报,申报单位须填写《工会经费(筹备金)申报表》。企业可自行在天津财政地税政务网“下载服务区”下载该表,也可到各所申报厅领取。

4、申报期限:

工会经费按季度申报,各缴费单位应当自季度终了15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根据上季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办理

申报缴费手续。

5、税前扣除:

缴费单位缴纳的工会经费(筹备金),可凭地税部门开具的缴款凭证和各级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准予按照不超过工资总额2%标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返还规定:

代收的工会经费和筹备金由市总工会按60%的比例返还给缴费单位。已建会并开立工会独立账户的缴费单位,返还部分将在缴费后1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单位工会账户;未开立工会独立账户的缴费单位,工会经费由上级工会代为管理。未建会单位的筹备金,暂由市总工会代账户管理,待成立工会后,按规定比例予以返还。

2013年12月19日

第18篇: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问题

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如何处理? 李志远 / 2016-08-13 927 0

文字 大 正常 小

标签: 

水电费 

物业公司 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导读:分两种情况:一是转售,一是代收

问: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暖气费,缴纳营业税时实行差额征税,开具代开普通发票,而营改增试点政策中并未延续差额征税政策,如何掌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物业公司收取水电费,可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一是物业管理公司销售水、电行为。供水、供电公司统一将水、电销售给物业管理公司,统一向物业管理公司结算收取水、电费,并向物业管理公司开具货物销售发票。再由物业管理公司向住户销售水、电并收取价款的行为,属于物业管理公司销售水、电行为。物业管理公司发生上述销售水、电行为的,应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货物销售发票开具给用户,并按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是物业管理公司代收水、电费行为。物业管理公司受供水、供电公司委托代收水、电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暂不征收增值税:

1、持有相关代收协议;

2、物业公司不垫付资金;

3、代收水、电费时,将供水、供电公司开具给用户的货物销售发票转交给用户;

4、物业管理公司按销货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客户结算货款。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按销货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客户结算货款的同时,另外收取手续费,那么手续费部分按照经纪代理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19篇:业主委托书(代收物业费)

委托书

××大厦物业管理服务中心

兹有××大厦

室业主

,现已将该处房屋出租,租房户

先生(女士) ,特全权委托贵管理中心,直接向租户按时收缴物业费用及其相关费用(制冷、采暖等),房租有本人向租户收缴,租户应该自觉接受物业管理中心的管理,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我(本人或单位)承担,与贵管理中心无关.特此申明!

出租房屋详细位置 建筑面积 业主身份证号 业主联系电话

委托人:

2015年

第20篇:代收农村社保汇报

平远县邮政局代办农村养老保险情况汇报

自从3月底平远县作为全省首个代收农村养老保险费和代发养老金试点以来,在平远各级党政部门和市局、市分行的指导、支持下,平远邮政局、县支行根据农村养老保险特点和金融需求,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整合邮政资源,通过不断的技术创新和服务创新,保证了“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通过几个月的努力实践,平远邮政“新农保”试点发放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做到了令政府满意、社保部门满意、广大群众满意,至目前为止,共有4.87万农民成功参保,代收农保资金7186.9万元。

一、精心组织,积极做好代收代发农村社保各项工作

开展邮政金融代理农村养老保险业务是邮政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三农”的一项重大举措。县局与县支行非常重视,要求邮银双方上下统一思想,排除万难,把代收农村社保当作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县局与县支行积极与县社保局、财政局和上级沟通联系,制订了详细的业务操作流程、资金缴拨款流程,并协助开发收缴软件,抽调网点的业务骨干进行学习培训,专门组织人员预演预练,确保项目胜利实施。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史无前例的一项惠民政策,所以政策较新,政策性强,需要详细宣传发动,才能做到家喻户晓,老少皆知。平远局紧紧依靠当地政府和社保部门,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一是

依靠邮政的投递网络,散发了《致全县农民的一封公开信》,下发到每村每户,把参保对象、保费筹集、缴费方式、养老金领取条件和申领办法、保障项目和待遇水平等详细作了介绍。二是利用电视、广播等媒体广泛宣传,在大街小巷、村委会和邮政各网点悬挂“欢迎到邮政缴交农村养老保险”横幅。三是每逢圩日在各乡镇摆滩设点,举行各种形式的咨询活动。

业务开办之初,营业前台咨询、办理农村养老保险业务的农民络绎不绝,造成排长龙现象比较突出,为解决缴费难问题,县局与县支行紧急采取措施,一是后台人员支援,除到营业前台维持排队秩序外,还做好业务咨询,协助用户代交保费和开立代发活期存折等。二是增设台席和设备,缓解收费压力。对于无邮储网点的乡镇,为方便群众,县局与县支行采取每月派专人专车上门收取农村社保金,县城网点补录的办法,为代收农村社保工作顺利进行提供了保障。

从4月份开始,我县各邮储网点开始代发农村养老金。由于是发放养老金的第一个月,县支行与县社保局、财政局三方的相关部门经过了多次数据核对,确保了发放账号、发放金额的准确无误。在客户领取养老金方面,考虑到领取农村养老金的客户基本上是年龄较大,文化程度较低的老年人,为切实做好此项代发工作,县局在每个邮储网点设置专人在营业外厅维持秩序,引导客户排队办理领取养老金和提供业务咨询,对配备有自动补登折机的网点则引导客户使用,减轻了营业前台的压力,各邮储网点秩序井然,优质高效的服务质量得到了群众的多次表扬。

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农村养老保险的开办,虽然为邮政进一步做好“服务三农”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切实为政府部门排忧解难,但也大大增加了营业前台的压力,一是由于农村养老保险客户年纪都较大,反应速度慢,办一笔业务往往需要较长时间,营业前台因此经常出现拥挤的状况,对一般的储蓄客户的业务办理造成了一定的影响,部分客户为此将资金转移到其它银行机构,造成原有优质客户的流失。二是代办点无储蓄业务,为方便群众,县局与县支行决定每月派专人专车上门收取农村社保金,县城网点补录的办法,这样虽然解决了当地村民交费难的问题,但大大增加了邮政企业成本、邮政员工的工作量和资金风险。

代收证明
《代收证明.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