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存放协议
甲方: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乙方: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为谋求共同发展,本着优势互补的原则,就人民币资金存放业务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按约定在甲方营业部开立同业存款账户,账号为:。
二、双方约定,乙方在甲方开户行乙方账号内存入人民币元正,期限个月,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双方约定甲方以年利率% 结付乙方利息,计息基数为 人民币,结息方式为。乙方原则上不能提前支取,如需提前支取,需取得甲方同意,甲方按照央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结付乙方利息。
四、如果甲、乙双方任一方未能按本协议履约,另一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并且按协议存放金额以每日万分之五计收罚息。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 当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或法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
生效。在正式文本邮递在途期间,双方签字盖章的传真文件为有效合同文本。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地址:
年月日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电话地址:年月(或委托代理人)日
《资金存放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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