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物品存放协议
甲方:重庆润涛矿业有限公司
乙方:重庆市长寿区业驰石材有限公司
甲方在长寿区晏家镇金龙村十组拥有小型民爆储存仓库一座,人防、物防、技防、犬防措施齐全完备,经公安机关审核最大储存量雷管10000枚,炸药5000公斤,并取得了民爆物品储存许可证和使用许可证,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的原则,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1, 甲方将民爆储存仓库让出部分场地给乙方储存炸药、雷管,乙方根据每月领取的炸药、雷管数量,按照甲乙双方商议的价格,付款给甲方;
2, 乙方所需炸药、雷管由甲方统一到公安机关开票购买后,由民爆公司专用车辆押送至甲方炸药仓库存放;
3, 乙方凭有资质证件爆破作业人员在甲方民爆储存仓库领取民爆物品,如当天在工地没使用完的民爆物品,及时退回甲方存库存放,并做好退库登记,严防民爆物品丢失、被盗事件(案件)发生;
4,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长寿区公安局相关规定执行,不得转借、出租、买卖民爆物品; 5, 乙方在甲方民爆仓库领取民爆物品时,乙方必须指派专职安全员、押运员将民爆物品护送至乙方施工工地;
6, 在施工期间,所有安全责任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7, 乙方必须按规定加强现场炸药、雷管的安全管理工作,指派专人看守,并做好爆破施工记录;
8, 此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区治安支队一份,当地派出所一份。
此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重庆润涛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盖章:
乙方:重庆市长寿区业驰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盖章:
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民爆物品存放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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