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号行政许可事项: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01-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一、行政许可内容
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配套工程施工许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建筑工程土地使用证;
(三)征地拆迁进度及施工现场条件满足开工要求;
(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书;
(五)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备案;
(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八)已委托工程监理;
(九)建设资金证明。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书”的,本项可免提交);
(十)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承诺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关于昆明市建设管理行政审批权限下放的实施意见》第四条。
五、申请材料
(一)建筑工程项目
1.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
2.《土地使用证》或《建设工程规划用地许可证》(复印件1份);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备案表及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各1份并盖章,验原件);
6.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工程监理合同及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各1份并盖章,验原件);
8.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9.安全生产措施备案表(原件1份);
10.使用商品砼承诺书(原件1份);
11.交件时需提交包含自“昆明建设信息网”下载的工程信息、企业信息和申请表等内容的电子文本(申请企业有关信息在电子文本中填写)。
(二)装饰装修项目
1.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
2.《土地使用证》或《房产证》或《租赁合同》之一(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备案表及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各1份,盖章,验原件);
6.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工程监理合同及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各1份盖章,验原件);
8.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9.安全生产措施备案表(原件1份);
10.使用商品砼承诺书(原件1份);
11.交件时需提交包含自“昆明建设信息网”下载的工程信息、企业信息和申请表等内容的电子文本(申请企业有关信息在电子文本填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申请表可在昆明市便民服务中心市建设局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昆明建设信息网”——“阳光政务专区”的相关栏目下载(网址:http:///)。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建设局。受理地点: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市建设局窗口(地址:昆明市尚义街8号,联系电话:3149836)。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市建设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递交申请及相关材料——窗口受理——部门审核——领导审批——窗口发证——网上公告。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自发证之日起3个月内应开工建设。因故不能按期开工又未提前上交延期申请的,证件自动失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九条、第十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