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告知书
申请材料
1.加盖单位及法人代表人印签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原件),免标工程提供相关手续或企业工程项目发包文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加盖红章)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加盖红章)、总体规划平面图(原件);
4.《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加盖红章);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复印件、加盖红章);
6.《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建筑工程监理合同》(原件)、招标代理合同(原件)、劳务分包合同(原件)、《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原件)、《建筑工程勘察合同》(原件),政府投资项目需提供施工合同法制办审查意见及监理合同法制办审查意见;
7.建设单位资金证明(原件、加盖红章);
8.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原件)、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原件)、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审查意见书(原件)等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委托备案资料;
9.《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许可证》、《消防审核意见书》、《防雷审核意见书》、《建筑垃圾清运许可证》(开发区城管大队)(以上资料均为复印件、加盖红章);
10.施工企业(包括劳务分包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红章);
11.监理、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红章);
12.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派驻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管理人员任命文件或委托书(原件、加盖红章);
13.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和职称证书(原件、押证)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五大员证书(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造价员、材料员)、总监理工程师(执业原件)及项目现场监理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红章);
14.施工企业与施工工地所在社区签署的计生合同及该工程工人的婚育证明(复印件、开发区社事局领取)、施工企业与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签署的计生合同(原件);
15.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16.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7.已缴纳建设工程相关费用的证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基金、劳保费用、安全文明生产施工措施费、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上五种费用收据均为复印件、加盖红章)];
18.施工现场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及收据(复印件、加盖红章);
19.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方案(施工企业一级红章,监理单位总监签字监理公司盖章)。
注:以上材料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验,并签署与原件核对无误,加盖公章。复印件须按A4纸复印并清晰可辨,所需材料必须齐全,填表规范,字迹清晰,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外,资料依顺序装订成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