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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桥外国语学校

发布时间:2020-03-03 23:52:1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北京新桥外国语学校

国际部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入学

第一条 学生资格

1) 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来华人员和适龄的中国籍学生;

2) 遵守中国法律及我校各项校规校纪;

3) 外国学生在京学习期间,其父母不在京常住的,应当由学生父母正式委托在京

常住的外国人或在京有常住身份的中国公民做为监护人。

第二条 入学资格

1、身体健康

2、具有相应学历

3、经测试,成绩合格

4、在京办理保险手续

第三条 入学资料

1) 入学申请表

2)近期免冠照片

3) 原校成绩单、学历证明、转学证明(中、英文原件或中文公证件)

4) 学生本人护照及入境签证复印件

5) 学生父母有效证件复印件

6) 如父母不在京须提供监护人保证书公证件及监护人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7) 学生及监护人的临时住宿证明复印件

8) 满17周岁半的外国学生需提交北京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体检证明书原件

第四条 入学程序

1、每年开学前三个月学校国际部对申请入学的外国学生进行测试。测试后五个工

作日内告知学生录取结果。

2、测试合格的学生在交纳学后可领取到《北京新桥外国语学校录取通知书》及《外

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格)。

3、国际部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

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提前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

请假或请假逾期未到者,按旷课处理,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章 学籍

第五条 考勤

1) 学校对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考查和其他教学活动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出勤,应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不出勤者,均记为旷课。学校将按规定对旷课的学生作出相应的处理。凡旷课累计超过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时,将失去参加该课程的考试的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将不能获得学分。累计旷课8节将会受到学校警告处分。

2) 请假种类:

A、病假:因病不能上课,两天以内(含两天)家长或监护人写请假条即可。

病假两天以上,须持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住校生如需去医院就诊,国

际部会有老师陪同帮助。

B、事假:学生因故请事假,学校须得到家长或监护人认可并递交书面申请,

经批准后方可离校。没有假条或未经批准者按旷课处理。

3) 长期病假及相应安排:

因病长期不能坚持学习者(病假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应向国际部办公室申请休学。休学期间应回国治疗,如恢复健康,凭医院诊断证明,可以复学。休学期满,尚未康复,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4) 旷课

A、一学期内旷课累计5节以上,给予警告等相应处分;

B、一学期内旷课累计35节以上,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 休学

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A、区级或指定医院开具诊断证明,学生本人及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批

准;或学校提出,家长同意的情况下;

B、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包括病、事假)缺课累计一学期的三分之一者;

C、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及家长提出书面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2、休学申请: 学生及家长或监护人填写“休学申请”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

学校批准,出具休学证明。

3、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最短一个学期,最长两个学期。休学期满

仍不能复学的, 应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持市级以上医院

证明向学校申请,经学校批准,可继续休学。

4、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 复学

1)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填写“复学申请”

及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应提交市级以上医院证明),经

过学校核准即可复学。

2)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3)学校准予复学后,学生须经考试按实际程度编入班级。

4)学籍一般保留至高中20岁。超过年龄办理退学手续,发肄业证。

第十条 转学

1)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手续。

2)开学一月后,不办理转学手续。

3) 凡受到处罚者,须注明处罚原因及处罚等级。

4) 转学程序:

A.学生及家长或监护人到校,向学校国际部递交书面转学申请阐明转学理

由;

B.班主任、学生处主任做工作后签字,学校审查同意后,发给转学联系表,

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C.接收学校同意录取学生后,在转学联系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交回

原校;

D.转学联系表返回学校后由学籍管理员开具转学等相关证明,由家长或监护人

走该生档案材料,转学联系表学校收回留存。

5) 转学需转的档案材料:

学籍卡片(成绩、评定)、学生卡刷卡转出后本校留存、体检表、学生身体素

质测试表、学生档案材料备齐后,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交转入校。

办理转学时间:一般在寒、暑假期前、后一周内为宜。

办理转学注意事项:

A、一经开具转学证明的学生,如有签证等问题由转入校负责解决;

B、未开具转学证明私自到校外就读的学生,班主任劝其到本校办理有关手

续,并将工作过程详细记录;如未接到转学证明而接收学生上学,一切问

题由转入校负责解决。

第十一条 退学

1) 退学种类

A、申请退学: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学习能力或年龄过大,不宜在校继续

学习的。学籍负责人将其报区招办备案,签证负责人将其居留许可报外管

处注销备案。

B、自动退学:旷课连续一周或累计一个月,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

无效的国际部学生和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

理继续休学申请的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班主任应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

长或监护人,工作过程要详细记录,学籍负责人将其报区招办备案,签证

负责人将其居留许可报外管处注销备案。

C、劝退:特指多次留级,年龄过大,或多次违纪有不便开除,不宜在校继续

学习的。学籍负责人将其报区招办备案,签证负责人将其居留许可报外管

处注销备案。

2) 退学手续:

有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学习

能力的,还应持医院证明),班主任、学生处签字后,学校批准,在填写退学

申请表(一式三份),经区中招办批准,准予退学。

3) 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在校期间学习证明、成绩单。学生退学后,学籍

自行消除。

4) 开学一月后,除有特殊困难经学校批准外,一般不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二条 毕业和结业

1) 国际部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按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在京外国中小学

生毕(结)业证书验印加盖公章的通知》的规定发给相应的证书。

2) 在校学习三个月以上,但未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合格者,只发给其“学习证

明”或“结业证书”。

3) 证书遗失不能补办。

4) 毕业证书标有统一字样,并注明“外籍”。

第三章 校园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国际部学生是我校在校生的一部分,国际部学生必须遵守校规校纪,服从学校管理,并享受我校学生的一切权利。

第十四条 国际部学生在我校学生会的领导下,可以成立学生组织,并是我校学生会的组成

部分。国际部学生未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批准,不得成立跨学校、跨地区的学生

组织。

第十五条 国际部学生在校内张贴广告、通告、告示、散发宣传品、印刷品等,应征得学校

国际部学生主管部门同意,张贴物应张贴在指定地点。出版面向校外的刊物,须

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学校尊重国际部学生的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国际部学生举行宗教活动应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6) 7)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国际部学生积极参加我校学生的文体活动。

第四章 奖惩条例

第十八条 原则:坚持正面引导,表扬为主,鼓励先进,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 第十九条 对于遵守中国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学习成绩优秀的国际部学生,学校给予鼓励

和表彰,并将受表彰情况书面通知有关驻华使馆。

第二十条 处罚办法

1) 根据学生违反学校行为准则的程度及认识错误的态度, 学校给予警告、严重

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被留校察看的学生一年内有明显进步的,学校可撤销

处分(原处分应记入本人档案),经教育不改的,应开除学籍。

2) 留校察看:在留校察看期内,再次违反校规,令其退学。

3) 劝退:因处罚劝其退学者,不得重新入学。

4) 开除:学校上报北京市公安局外管处、市教委、市外办,学校将申请缩短其在华停留期限。

5) 处分撤销办法:

A、学生及家长(监护人)递交撤销处分的书面申请;

B、经学校研究后可撤销其处分

第五章 住宿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校内住宿

1) 获准在校内住宿的学生,须按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入

住登记手续;

2) 国际部学生在校内住宿,遵守学校各种规章制度,尊重管理人员,服从管理人

员的管理。任何人不得在学生公寓从事违法活动;

3) 国际部学生之间互助有爱,不可种族歧视、以大欺小或动手打架;

4) 国际部学生应按指定房间住宿,宿舍内配备的家具、卧具应认真清点和保管,

不得遗失和损坏。未经许可,不可自行调换房间;

5) 国际部学生宿舍内不允许留宿客人,房间和床位不能转让或转租,不允许强占

房间,严禁男女混宿;

6) 宿舍楼内应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吵闹,不影响他人的学习和休息。尊重

各国的风俗习惯;

7) 保持楼内环境的整洁和卫生,楼道内不得摆放私人物品,不得在窗外悬挂、摆

放或往窗外投弃物品;

8) 自觉爱护公共财物,不得损坏、拆卸和改装宿舍内的任何公共设备。损坏公物

照价赔偿;

9) 安全用电,防止发生事故。因违反规定发生事故,造成重大损失者,学校将追

究肇事者责任;

10) 严禁将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危险品等有害物品带进公寓。严禁带入或饲养各

种动物。

11) 住宿期间如需外出严格遵守请假制度,外出期间出现的问题,由学生本人及其

家长(监护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 校外住宿

1) 国际部学生须与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一起居住;

2) 国际部学生的外国学生应于入境当日(24小时内)到居住地派出所申办“临

时住宿登记”;

3) 持学生居留许可的外国学生迁移居住地后,应于迁移当日(24小时内)到居

住地派出所办理“临时住宿登记”手续并在十天内前往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

理处办理居留许可住址变更手续;

4) 居留许可延期后,需在十日内到居住地派出所登记;

5) 家长或监护人应保持与学校联系,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和表现;

6) 家长或监护人对校外住宿的外国学生在校外发生的问题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章 出入境和居留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来华学习六个月以上的外国学生应凭《外国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

和学校录取通知书,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X”签证,并自入境之日起三

十天内凭下列手续到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在华学习的居留许可:

1) JW202表和学校录取通知书;

2) 一张近期两寸免冠照片(浅色背景);

3) 临时住宿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 未满18周岁的国际部学生,父母不在京常住,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家长委托

书和监护人保证书原件及监护人有效证件复印件;父母在京常住,提交经公证

或认证的父母为监护人的保证书;

5) 半年内将年满18周岁的外国学生,还要交验卫生检疫部门签发的健康证明。 第二十三条 入学前持短期签证或免签入境的外国学生,须在签证有效期内持JW202表、学

校录取通知书和临时住宿登记证明)等材料到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

理签证和居留许可项目的变更的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以团组形式短期(六个月以下)来华学习的外国学生,凭被授权单位的邀请函

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F”字团体签证。以团组形式短期来华学习的外国学生,

其申请办理签证延期或团签分离应提供学校出具的证明。

第二十五条 外国学生的姓名、国籍、住址、就读院校、护照号码等项目如有变更,应在十

天内到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外国学生在签证或居留许可有效期期满后,需继续在中国学习的,须于期满十

五日前到校办理申请延期。学习期满准备回国的外国学生,须到校办理居留许

可注销手续后方可离校。签证、居留许可逾期按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

有关规定办理,否则终止其学籍注销其。

第二十六条 居留许可有效期可根据学费缴纳情况确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北京新桥外国语学校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文件依据

1)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京政办发【2004】50号

2)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文件京教基【2004】36号

3)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文件京教基【2003】8号 京教基【2003】22号

4)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丰政办发【2003】13号

5) 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文件丰教行字【2002】16号

北京新桥外国语学校

2009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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