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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某销售不安全食品的举报(米粉)

发布时间:2020-03-03 15:57:5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XX销售不安全食品的举报(附申诉请求)

举报人:XXX电话:XXX

被举报人:XXXX

地址:XXX

请求:

一、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责令其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二、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举报人并依法给予奖励;

三、退还货款680元、十倍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和咨询费合计9800元。 事实和理由:

举报人于2013年2月25日在宜昌市夷陵区长江市场万富超市对面亲亲宝贝婴幼儿用品店处购买了10罐“臣生—益生菌米粉”,共计680元。

购物后发现产品有以下问题:

一、产品配料表中有“进口益生菌”,没有具体明确是什么益生菌,不符合GB 7718—2011的要求。

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4.1.3.1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 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4.1.2 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4.1.2.1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产品的配料表中应该清晰地标示出具体是什么益生菌。能食用的益生菌有20多个品种。

二、产品配料表中只标有“进口益生菌”,适用范围包括婴幼儿,没有具体明确是什么益生菌,存在非常大的安全隐患。

依据卫办监督发〔2010〕65号《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中能食用的益生菌有21个;2011年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25号从上述名单中选取了4个用于婴幼儿菌种名单,其中还有一个“嗜酸乳杆菌”0—1岁人群不能食用。如果该产品中的“进口益生菌”不是卫生部2011年第25号公告中的菌种,那么婴幼儿是不能食用的。

三、产品外包装上描述有“补铁、提高免疫力”等功效。依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 3.6 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综上所述,请求依法受理并支持举报人的全部请求事项。

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分局

此致附:样品一盒、购物发票

举报人:XXX

2013-3-8

拒绝不安全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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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某销售不安全食品的举报(米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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