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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党费收缴的规定、说明

发布时间:2020-03-03 00:30:5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2012年度党费测算工作有关要求

一、时间安排

2012年4月10日至4月19日。

二、有关要求

1、为充分发挥全县党员和党组织信息数据库信息优势,方便各基层党委搞好2012年度党费测算工作,县委组织部根据2012年初的全县党员和党组织信息数据库信息,提供了全县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人、企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中党员的党费测算详细表格。请各党委在开展党费测算工作时,认真学习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通知》(中组发〔2008〕3号)有关要求,严格按照通知规定,扎实做好2012年度党费测算工作。

2、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是指工资前几项的应发额,而不是应发额扣除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费和其它应扣项后的实发额。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3、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 1

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4、中央组织部《印发的通知》规定,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

三、报送要求:

部分党员信息有可能不够准确,请各党委、各支部认真核对测算后,确实有误的请及时提出。

(1) 报送缴纳党费人员名单及金额。

(2) 不收现金,请把党费款打到卡:

6223 1909 0481 5096(农村信用社 蔚霞)

中共东平县委组织部2012年4月10日

党费收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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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收缴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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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收缴规定123

党费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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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收缴规定及问答

党费收缴管理办法

有关党费收缴的规定、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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