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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20-03-02 01:41:2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人民法院书记员,是依法在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中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机关审判的其他事项的审判业务辅助人员,是国家司法工作人员之一,在2003年10月27日颁布了《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后,全国已有不少法院尝试对书记员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和探索。本文拟以永城法院为例,探讨基层法院书记员队伍建设的问题及对策。

一、现有书记员队伍的基本状况

目前永城市人民法院业务庭现有编制内书记员19人(不在编制内书记员20人),没有聘任制书记员,没有编制外速录人员。以编制内书记员为例分析,从年龄结构上看, 40—50岁10人,30—40岁8人,25—30岁1人;从学历结构上看,具有本科学历12人,具有专科学历5人,具有高中学历2人;编制内书记员有10人为军转干部。

二、当前基层法院书记员队伍存在的问题。

当前书记员队伍中存在诸多问题,就永城法院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点突出问题:

1、书记员队伍思想不稳定,年龄偏大。对大多数书记员来说,书记员工作只是他们的过度性工作,很少有人把书记员当做自己一生的事业,特别是实行司法考试以后,为书记员向法官晋级提供了契机,通过司法考试成为一名法官才是他们的追求。永城法院编制内40岁以上的书记员占一半以上。

2、书记员队伍的专业素质不高。永城法院书记员中具有本科学历12人,具有专科学历5人,具有高中学历2人,军转干部10人,具有本科学历的人员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在职教育,虽然他们通过学习具有了一定的记录能力,但仍存在记录不规范,不专业的情况,对当事人的表述不能很好的从专业角度把握,影响裁判文书的制作。

3、职务津贴保障不足。现有书记员的职务待遇一般是科员,没有晋升空间,做了书记员就几乎意味着一辈子只能是科员。在津贴方面,他们在案件办理人员中是待遇最低的,并且是一成不变,不管工作做得有多出色都不会有其他补贴。

4、政法编制不足。永城法院现有39名书记员,仅有19人纳入政法编制,有20人没有编制。纳入政法编制的书记员还不到二分之一。

5、书记员队伍没有统一管理。目前对书记员实行的是分散式管理,将其直接分配到民事、刑事、行政、执行等各业务部门乃至综合部门,并由各部门的负责人管理书记员日常工作和事务,并自行管理使用。

三、当前书记员队伍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对书记员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书记员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书记员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案件质量,一起案件,从受理到审结,书记员都要独立或配合法官完成许多工作,但是,人们往往只注重审判法官的付出,忽视书记员的工作。相对于法官而言,作为同样从事法律实务的书记员却很少被人冠以职业的称谓,在大多人的眼中,书记员只是职业的一个阶段,而非一种职业。在实行了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后,有实践经验、熟悉业务的书记员晋升为法官,剩下的书记员既经验不足,又不能安心本职工作,不能潜心钻研书记员业务,使得书记员队伍的专业素质无法得到提高。

2、教育培训机制不完善。基层法院的书记员一般都是学校法律专业刚毕业的大学生、军转干部、调入干部担任,对岗位工作所需要的速录、速记等一般不能熟练掌握,再者法院系统内一般不组织这样的岗前专业训练,造成书记员队伍对专业不熟练,整体业务素质不高。但由于书记员的专业学历大多是在职教育学习,有些是军转干部,虽然通过他们的跟人努力在专业素质上有所提高,由于书记员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他们的不规范化的自学,很难达到专业要求。

3、书记员的职业保障不足。现实中书记员承担的职责与审判人员相比有所不同,法院书记员的工作内容主要是庭审记录、案件材料的保管、装订和归档工作,制作并处理各类公文以及在法官的指导下参与案件的调查取证并对各类证据进行分类保管等,现行体制下,有些属于审判人员职责范围内的任务也要由书记员承担一部分,例如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参与直接办案、制作文书、执行等工作,而在待遇上却没有适当的给予书记员照顾。

4、对书记员的分散式管理存在一定弊端。造成书记员了解法律知识的局限性及不同业务庭的书记员工作量的不均衡,有时易造成书记员资源的浪费。

四、针对当前书记员队伍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建立一个完整独立的书记员序列管理模式,稳定书记员队伍。实行对书记员、法官两条序列相互作用,平行递进的管理,根据书记员职务的特点,设立相应的职级,如书记员、助理书记官、书记官、主任书记官等。书记员的最低职级可以考虑低于法官最低职级一级,保障可以按序列正常晋升。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是对书记员进行单独序列管理、明确书记员的条件和招考程序的规定。充分调分调动书记员工作的积极性,使其能安身立命地做好本职工作,协助好法官做好审判工作,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2、健全书记员培训机制。建立健全书记员的培训制度并严格落实,加大对书记员的培训力度和政治思想教育,提高书记员队伍的整体素质。针对书记员工作的特点,不仅要加强法律专业知识的培训,同时,注重文化知识、综合分析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记录速度、质量、计算机操作水平、政治立场、思想品德、法制意识、保密意识、纪律观念、应变能力、举止仪表等方面的培训,以保障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提高书记员的整体素质。国家和有关部门还可建立书记员学院(校),专门培养法院书记人才。

3、提高书记员的工资待遇和职级待遇。基层法院招录法律专业人员作为专职书记员应专项指标,专项使用,经过专业化训练,增强他们的业务素质,政治素质及履行职责的能力。基层法院大多处在县级城镇,工作环境和条件与大城市相比有很大差距,如果不能在工资待遇和职级待遇上给予保证,就会造成基层法院付出了人力和财力,却为城市法院培养人才最后导致人才的流失。因此,组织人事部门应对法院书记员进行相应的职级编配,如书记员、助理书记官、书记官、主任书记官等,地方财政部门可以参照法官津贴待遇给予相应的津贴补助。

4、加强书记员队伍的管理。明确书记员职责,设臵专门的书记员管理部门,根据书记员的工作特点,对书记员进行考核并负责书记员的晋职晋级等事项。但对书记员管理,仍实行分散管理(书记员仍分散在各业务庭),不实行书记员集中管理。实践证明,这种管理方式,有利有弊,但利大于弊,因为书记员的性质决定了它主要是辅助审判人员做好审判工作,书记员与法官的联系最为密切,如果人为地将书记员集中办公,与法官分离,书记员就很难成为法官的好助手,加之,根据基层实际,如果临时指定个案书记员,其对个案情况的不熟悉,参与案件办理的质量就会受到一定影响,甚至影响审判工作的效率。

5、拓宽书记员的进人渠道。长期以来,法院书记员的来源基本是军队转业干部、大学毕业生、以及从其他单位调入的人员。由于这些人员素质、文化层次参差不齐,容易影响人民法院的整体素质和书记员工作质量。原有的书记员的产生及标准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因此建议拓宽书记员的进人渠道,一是根据现行的人事管理机制,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择优招聘书记员。二是上级法院的书记员可以从下级法院工作突出的书记员中选拔升任。三是法院可根据自身的需要,聘任文字功底厚、擅长电脑操作、政治素质高、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和较强的保密意识的人员担任速录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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