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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

发布时间:2020-03-02 09:42:2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上海山源保密协议

V2010.11 上海山源电子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保密协议

甲方(员工):

乙方(企业): 上海山源电子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鉴于甲方在乙方兼职、实习、试用、任职,并获得乙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甲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保守乙方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订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双方确认,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乙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乙方所有。乙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甲方应当依乙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乙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第二条

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乙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乙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甲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三条

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甲方承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以泄露、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乙方的其他职员)知悉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自行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第四条

甲方承诺,是为乙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五条

双方同意,甲方离职之后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甲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第六条 协议契约期限:甲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该商业秘密已经公开为止,此协议具有约束力,除非公司同意书面解除这个协议。

甲方认可,乙方在支付甲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甲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甲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若甲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或指控时,甲方应当承担乙方的一切费用:乙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甲方追尝。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甲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第七条

甲方在履行职务时,按照乙方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乙方明确交付的具体工作任务必然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若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应诉费用不得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甲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乙方秘密信息的文件、邮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乙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甲方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上海山源保密协议

V2010.11 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则视为甲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应当在甲方返回这些载体时,给予甲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

第九条

甲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乙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乙方的财务和财物,包括记载着乙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但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乙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乙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况甲方无须将载体返还,乙方也无须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条

本合同中提及的“技术秘密”、“秘密信息”、“商业秘密”、“其它商业秘密”等均是指乙方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包括如下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其中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技术来源、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其中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供应商名单、分销商名单、合同信息、研发信息、公司信息等等。其中合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与客户的所有合同内容、乙方与供应商所有合同内容、乙方与供应商的所有合同内容、乙方与研发单位的所有合同内容、乙方与所有第三方的合同内容等。研发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与第三方合作研发情况、合作研发方的相关信息、合作研发的内容、研发方向等。公司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没有对外进行公开的有关公司隐名或显名股东、人员构成、实际管理人、公司决策方法、为经营需要没有公开的人员等。

本合同的商业秘密还包括消极信息,所谓消极信息是哪些一旦公开将对乙方及乙方人员产生负面影响,或是增加乙方的竞争对手的竞争力的所有信息。消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研发失败信息、对公司不利的信息、对公司客户不利的信息、对分销商或供应商不利的信息等等。

但以下信息不视为乙方的商业秘密:

1、乙方已经通过书面形式向公众公开的,

2、甲方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获得的。

第十一条

甲方具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视为违反商业秘密:

1、在甲方在职或离职后,将乙方的商业秘密通过口头、书面、EMAIL、传真、网路论坛等方式告知特定第三人或向不特定第三人公开的。

2、在离职时,未经乙方书面许可,将含有乙方商业秘密的信息通过软盘、磁盘、移动硬盘、U盘、相机、手机、录音笔、EMAIL、拷贝复印等方式带走的。

3、甲方除了为完成本职工作以外,自行或许可给第三人使用乙方的商业秘密的。

4、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上述第1-4条所述的商业秘密,包括其工作中获得的,或通过同事获得的,或者通过其它合法或非法手段获得的所有乙方的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中所称的任务期间,以甲方从乙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该项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

本合同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

甲方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上海山源保密协议

V2010.11 甲方拒绝领取工资或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 第十三条 竞业禁止

1、甲方承诺,其在乙方任职期间,非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再与乙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代理人、顾问等等。

2、同时甲方承诺,在其从乙方处离职后的两年内,非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到与乙方业务产生竞争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任职,任职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作为隐名或显名股东、作为隐名或显名的员工或顾问等。

第十四条

因本协议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上海闵行区仲载委员会仲载。

第十五条

甲方如违反本合同关于保密义务的,除承担因此而引起的刑事责任外,还应当赔偿乙方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该些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提起仲裁和诉讼的费用、律师费用、乙方业务损失(失去客户的,按照可能达成的合同总金额计算;遭到客户索赔的,按照乙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计算;为挽回乙方造成影响,另外多支付的差旅费、人员费用、公关费用等)、研发费用(不少于50万)、利润降低(公司预算与实际收入的差额)等。并且乙方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甲方的聘用关系。

甲方如违反本合同关于竞业禁止条款的,如涉及透露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的,除按照前款处理外,同时还需要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低于人民币一十万元(10万元)。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保密期限五年。

第十七条

本合同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合同为准。此协议可以通过协议双方以书面签字的方式进行修改。

第十八条

甲方在签署该协议之前已经明白本协议所有含义,并且乙方法律顾问向其进行了解释。

方:

方:上海山源电子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

址:

址:上海松江区民益路201号 电

话:

话:021-54881286 日

期:

期:

甲方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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