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项目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极其配套法规、规章的制度,结合本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项目部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下设总工程师、合同预算部、技术资料部、材料设备采购部、技术质量部、财务部、安全保卫部,膳食部。
第3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项目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普通员工、外聘人员及试用工。
第4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5条 项目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守则及劳动纪律
第6条 进入项目公司必须按照规定着装。
第7条 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项目公司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第8条 严格遵守项目部各项规章制度,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打闹嬉戏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第9条 养成良好、健康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项目公司及办公室环境卫生清洁。
第10条 爱护公物,妥善使用项目公司机械设备、工具、物料、不得盗窃贪污和故意损坏项目公司财物。领用办公用品,实行登记备案,领用人签字;丧失使用功能的用品以旧换新,丢失物品领用人负责赔偿。
第11条 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第12条 搞好项目公司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第13条 关心项目公司,维护项目公司形象,敢于同有损项目公司形象和利
益的行为作斗争。
第14条 上班时间一到即刻开始工作,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
第15条 上班时间原则不得会客和打私人电话,因故而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的除外。
第16条 遵守项目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项目公司的商业机密。
第三章 考勤及辞职制度
第17条 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第18条 请假必须事先征得部门主管同意,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前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未履行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已旷工论处。
第19条 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20条 聘用人员工资标准由单位根据职能岗位确定;月工资由基本工资、加班费、社会保险费、交通费、几项内容组成。
第21条 员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项目经理提交《辞职申请书》试用期内辞职应提前一周书面辞职。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22条 为增强员工责任感,鼓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项目公司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员工实行奖励制度。奖励分为表扬、、晋升、加薪、发奖金四种。
第23条 为维护正常秩序,项目公司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员工实行惩罚制度。惩罚分为警告、记过、罚款、辞退四种。
第五章 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
第24条 项目部努力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员工定期进行检查。
第25条 项目公司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意识,熟悉项目公司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26条 项目公司实行安全责任制,全员参与,项目经理对全项目部的安全问题负责。
第六章 车辆管理制度
第27条 项目公司人员驾驶公车上路行驶,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无证驾驶酒后驾车杜绝发生交通事故。
第28条 项目公司车辆原则上专人使用,如有道路违章情况发生,由使用人负责。
第29条 项目公司人员驾驶公车上路行驶,须得到项目公司经理许可,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尽量减少用车次数,增加用车效率。
第30条 用车时做好出车前、运行中、收车后三检工作,出、收车时应对该车车况做好交接检查,如发现故障、配件丢失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特别对有刮碰的地方要得到上次使用人员认可,否则出现争议问题一律由本人负责。
第31条 原则上除公司特许的专用车辆使用外,允许项目公司员工个人因办事用车,需报请项目公司经理,并说明用车时间、目的及还车时间,经批准后方可使用。私人用车应保证不与项目公司发生用车冲突。
第32条 按规定要求停放车辆,凡因工作需要在外过夜车辆需提前请示并经项目公司经理批准。
第33条 因私用车如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受损、报废以及车辆丢失,除保险公司赔付部分外,其余全由肇事司机承担。
第34条 车辆使用者应随时保证车辆内、外部清洁,按规定负责对车辆进行保养、续险,如发生车辆出现故障,及时保修。
第七章 外聘人员管理规定
第35条 外聘人员应与项目公司签订用工合同
第36条 外聘人员应遵守项目部上述各项规章制度。
第37条 外聘人员实行固定工资制度,每月发放工资的100%,个人须向项目公司缴纳1000元保证金。
第38条 外聘人员如无违反上述规章制度,保证金作为长期抵押保证金,于离职时一次结清)与当月工资一并发放不计利息。
第39条 项目公司要求外聘人员个人参加社会保险。工资中包含社会保险费;
其保险费缴纳由个人完成;
第40条 住宿项目公司内部人员,不得无故留宿外来人员。
2009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