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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学

发布时间:2020-03-02 23:25:0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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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双汇“瘦肉精”这一食品安全事件,如何真正落实政府监管责任? 河南孟州等地养猪场采用违禁动物药品“瘦肉精”饲养,有毒猪肉流向了双汇。河南济源双汇肉制品被央视3.15曝光含“瘦肉精”后,双汇集团在5天时间里,两次发表声明,对“瘦肉精”事件表示道歉,并对济源双汇作出停产,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免职处理,同时,对济源双汇所销售的肉制品实行召回。

事实上,“双汇瘦肉精”事件暴漏监管漏洞。前来河南督导调查的农业部畜牧业司副司长王宗礼表示,全国每年出栏生猪在6亿头,面对如此大的数量,“只要是抽检自然会有漏洞”,而“瘦肉精”事件的发生,正是暴露出了整个监管链条上存在的缺陷。

同时,也是政府监管体制的制约。我国现行的监管体制下,兽药的使用为农业部门下属的兽药监察机构监管;饲料的生产、交易由质检机构、工商部门分别监管;农业部门对饲料安全的监管主要是通过对饲料市场进行抽检,生猪养殖过程的监管归属农业部门下属的畜牧厅、局或乡畜牧站;生猪的市场流通和生猪屠宰环节由国家质检局的动检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众多的监管机构在机构分属上存在交叠重合的现象,造成监管责任不清,主体不明,易导致对总体监管水平的损害。出现问题,很容易出现互相推诿的现象,责任主体不明确。

还有更为严重的问题是法律法规滞后,查禁工作缺乏法律依据。由于生产、使用、经营“瘦肉精”是近几年出现的新问题,在国家已有法律中涉及载明的较少,如在《药品管理法》中明确禁止药品生产企业向非医疗机构和个人出售药品和医药原料,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明确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禁止添加激素类药物,屠宰加工企业只对肉猪的病情和疫情进行检疫,至于是否含有“瘦肉精”则不在检查的范围之内,在肉品销售市场的流通中,也只看有没有病情疫情检疫,不看是否有没有“瘦肉精”的检测。对生产、加工、销售环节开展安全检测抽样,目前尚缺乏比较明确的法律依据。加工、销售企业对“瘦肉精”的防范意识十分淡薄。这些都是已有法律不够完善的地方。

从“双汇”事件看我国瘦肉精治理。瘦肉精被认为是肉制品业的“三聚氰胺”。有相关媒体怀疑,连双汇这样的龙头企业也触及食品安全底线,喂食瘦肉精可能已经成为行业潜规则。如果此事属实,整个事件极有可能演变成类似奶粉业的“三聚氰胺”事件,行业重新洗盘。安全问题是食品企业的生命线,作为此次事件的导火索,双汇公司,其品牌形象必将严重受损,而出事的河南济源双汇公司属于双汇控股公司,河南济源的整改也将直接延缓双汇整体上市的进程。可见,此次事件对于畜产品加工产业的影响是十分巨大的。因此如何做好进一步的治理工作显得相当棘手。

而相应的针对措施的话,也就是如何真正的落实政府监管责任,我认识有如下几条:

一、制定相关的标准法规,加强执法监督。

早在1987年,欧盟、美国已宣布禁止使用瘦肉精作为兽用饲料添加剂。没有一个国家和地区规定“瘦肉精”可用于食用动物的促生长。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规定的盐酸克伦特罗最高残留限量为:肉0.2μg/kg,肝脏0.6μg/kg,肾脏0.6μg/kg,脂肪0.2μg/kg,奶0.05μg/kg。欧盟成员国已将盐酸克伦特罗残留作为肉品进口必检项目,因而这也成了WTO成员国之间进行国际贸易的技术壁垒。中国农业部在1997年3月以[农牧发(1997)3号文]严令禁止

肾上腺能激动剂在动物生产中的应用,但目前国内外非法使用情况仍非常严重。中国农业部、国家经贸委等多个部门以农牧发[2001]14号文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药品的违法行为的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严厉查处此类产品的非法滥用。但目前,实施效果仍不是很理想,我们需要更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

二、加强部门配合,从源头杜绝瘦肉精流入市场。

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整治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工作。查禁“瘦肉精”任务重,难度大,涉及部门多,解决“瘦肉精”问题的关键,还在于抓源头。需要加强各部门合作,齐心合力,上下联动,标本兼治,打防并举,各负其责,共同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同时签订有关责任状,在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就追究哪个部门的责任。只有各部门共同加大工作力度,加强违禁药品源头、饲料和养殖环节、屠宰和销售环节的整治,才能切实保障畜产品安全。

三、加大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整治投入。

政府应从财政拿出专门的经费,确保查禁“瘦肉精”工作的正常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

五、六十六条明确规定,检测单位在监督取样中不得向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否则当事人将会被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增加财政投入,进一步扩大监测范围和提高检测频率。应把药物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的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使查禁工作能顺利开展。由于瘦肉精监测成本高,难度大,因此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一方面用于检测技术的研究,另一方面用于先进检测器材的采购。除了技术硬件的改善,还需要更多专业的技术人员从事监管工作,争取将抽检的频率提高一个层次。

四、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打击力度。

饲料监管部门要创新监管机制,加强对“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如发现有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企业非法使用或经营“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应依法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从严处罚。对生猪屠宰场、肉品销售市场检测到含有“瘦肉精”的生猪或肉品,应予以销毁,并追溯来源。对饲养场(户)“瘦肉精”残留检测为阳性的生猪,其同群猪必须滞留1个月后,经检测合格才能出栏。对生猪收购贩运环节管理,要建立产地责任和销区准入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将生产、经营和消费三方利益联合起来。要加大检测力度,不给违法者留任何缝隙。对涉嫌经营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相关人员,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只有将执法力度增大到一定程度才能对违法者产生真正的威慑作用。

最后,希望“双汇”事件可以给肉类加工行业一个警示,虽然生产的是加工品,但对于原料的来源,即整个生产链的控制都是十分必要的,绝对不能掉以轻心,否则后果将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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