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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筑大学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9:01:4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安徽建筑大学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科研项目计划管理,进一步调动教学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学校的科研水平,促进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正常化,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按质按期完成,根据国家及安徽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学科研人员主持或参与的国家、国务院各部门、省市各部门的各级各类科研计划、基金项目(简称纵向课题)、校内各类科研基金、科研专项资金资助课题的管理。

第三条科研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为教学服务,为学科专业建设服务,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学校积极支持教学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科技成果推广应用。

第四条教学科研人员应积极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多渠道争取科研经费;充分发挥学校学科专业特点突出、人才与知识密集的优势,开展多学科间的合作,促进各学科间的交叉渗透,不断拓宽研究领域,为扩大和提高我校科研的规模、水平和整体实力做出贡献。

第五条各系(院、部)、研究机构,在遵循国家、地方及行业科学发展规划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学科特点,制定年度科研计划及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有计划地组织科研项目立项工作,开展各项科研活动,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六条申报国家、省部、地方和行业的各种科研项目,必须根据国家、地方与行业科技发展规划的需求和学校的学科专业发展规划的需要。学校积极支持项目申报,对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国家级项目,给予项目申报资助。

第七条申报国家、省(部)、地方各类纵向项目,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按照有关的“项目指南”和“申请办法”填报相应《计划任务书》或《基金申请书》,经系(院、部)、研究机构等项目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查并签署意见后送交科技处。科技处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对一些重大项目,必要时将对申请者进行质询或预答辩。评审通过的申请项目报分管校长审定后上报有关部门。

第八条校内各类科研专项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由符合条件的教学科研人员按有关文件要求,提出申请,填报《申请书(表)》,经所在部门科研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报科技处,科技处初审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审核,报校长批准。

第九条各系(院、部)、研究机构应合理配置学术梯队,积极组织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必须严格保证申请书质量和申报期限,凡申请书质量差和超过申报期限的项目,学校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事人二年内不得申请新的项目:

(一)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数据;

(二)严重违反学校有关科研管理办法、条例和财务制度;

(三)项目完成较差,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四)无正当理由导致在研项目未按期完成(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延期的除外);

(五)因其它原因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科技处将已经立项的科研项目列入年度科研计划下达。科研计划下达后,项目所在部门应切实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应对本部门的项目组在人力、物力、时间等方面作出合理安排,给予必要支持,并加强领导与管理,定期检查、督促,保证研究工作按计划进行。

第十二条项目组应根据科研计划下达书,认真填写项目计划任务书,准确填写项目来源、预期目标及分年度指标、项目总经费、项目组成员基本情况等。制定项目实施计划,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科研工作,以确保科研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科研人员要坚持严谨的治学态度、发扬团结协作精神,高水平地完成科研任务。

第十四条为鼓励并保证项目的顺利完成,对我校主持承担的纵向项目给予奖励或经费配套,原则如下:国家级基金项目按l:1配套(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按l:2配套);省(部)级基金项目按1:0.5配套(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按l:1配套);有文件规定的,按文件规定执行。我校参与合作申报获得的国家级基金项目按l:0.3配套(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按l:0.6配套)。配套经费的50%限于购置试验仪器设备,作为学校固定资产;30%作为项目科研业务经费。其他纵向项目按照《安徽建筑工业学院科研奖励与处罚暂行办法》有关条款给予适当奖励。转出的合作经费不予奖励和配套。

第十五条科技处每年定期对科研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项目组应认真填写《科研项目中期检查报告》,并报送科技处,由科技处审核并经分管校长批准后,上报有关主管单位并归档。

第十六条科研项目应按合同或计划完成。凡己获批准的各类项目,如需变更计划,项目组与项目组所在部门须将修改方案以书面形式提前三个月报科技

处,并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执行修改方案。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时,项目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报告,经科技处同意后方可更换。因工作调动、辞职等原因离开的人员应办好研究工作、研究经费、仪器设备等移交手续;对未按原目标完成或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学校将按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冻结、停拨研究经费,并追回学校配套经费。

第十七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给予处罚:

(一)弄虚作假、伪造数据;

(二)剽窃他人科技战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三)严重违反学校有关科研管理办法、财务制度;

(四)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第四章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各种科研经费按申报书(或计划任务书)所列支出内容使用,包括进行科研调查、收集科研信息资料、资助项目学术论文版面费和专著的出版、项目成果鉴定或结题的评审、举办或参加学术会议;还可用于购置、复印科研图书资料、购买必需的消耗材料、邀请校外学者或专家来我校进行科研讲座活动的差旅费和酬金、项目鉴定费、其它与项目有关的费用等。

(二)鼓励项目组和科技人员利用纵向项目科研经费购买设备,改善教学和科研条件。所购设备为学校固定资产,纳入本部门管理,项目组优先使用。

第十九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和审批程序:

(一)纵向科研经费转入校财务帐户后,由科技处填写经费拨款单(见附件),按文件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并核定学校的配套经费;校配套经费由分管校长审批,并通知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项目组成员以项目申请书所列人员为准,只有项目组成员才能使用项目包干费用。科技处会同财务处发放科研经费使用卡,经费报销由财务处负责办理。

(二)科研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批准书(或申请书)所列经费预算将经费使用计划提交给科技处审核。

项目经费按如下比例分配:管理费5%(其中,科研基金1.5%、科研发展基金1.5%、院系管理费1.0%、科技处管理费1.0%);项目总经费的95%按拨款单所列项目由项目组包干使用。

(三) 纵向科研项目报销审批权限为:

(1)2000元以下,项目负责人审批;

(2)2000~5000元,项目负责人签字;部门负责人审核;科技处处长审批;

(3)5000~10000元,项目负责人签字,部门负责人与科技处处长审核,分管校长审批;

(4)10000元以上,项目负责人签字,部门负责人、科技处处长、分管校长审核,校长审批。

(四) 课题组成员或其他劳务人员提取的各种酬金超过规定需交纳个人所得税的,应按章纳税,由校财务处代扣代缴。其它发生的税务费均应按有关规定纳税,从项目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条科研项目负责人每年应向科技处报送科研项目执行情况的年度报告。认真填写《科研项目中期检查报告》,如实报告经费使用情况。凡不报送者和无正当理由拖延课题完成时间者,科技处将视情况通知财务处,暂停其经费使用,直至削减或取消科研经费,两年内取消新项目申请资格。

第五章项目的结题与验收

第二十一条科研项目按计划任务完成后,由项目组提出书面鉴定(或结题)申请,填报《科研项目结题报告》。科研项目的鉴定、评审或验收工作按《安徽建筑工业学院科技成果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通过鉴定的科研项目,项目组提供《科研项目研究工作总结报告》,并按《安徽建筑工业学院科研档案管理试行办法》要求,向科技处提交完整的研究档案资料。

第二十三条项目验收结题后,项目组应及时办理项目结余经费的结算手续。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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