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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

发布时间:2020-03-02 17:40:2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为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推动个人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根据总局“建立四项制度、加快一个建设、强化三个管理”的工作思路和“明确方向,细化目标,抓住重点,突破难点”的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税收政策,严禁变相摊派税收

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不折不扣地认真执行个人所得税各项政策,确保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不得变相摊派税收。对于符合免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个体工商业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变通政策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对核定销售(营业)额在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凡是经营有盈利的,严格按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经营亏损,不符合征收个人所得税条件的,不附征个人所得税,做到依法征税,应收尽收。要认真组织开展个人所得税执法检查,督促各级地税机关坚持依法治税,严禁随意变通、超越权限擅自开减免税口子。凡属地税机关越权做出违反个人所得税统一政策规定的,要及时自查自纠;属地方政府越权制定的,所在地地税机关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上级机关反映

二、大力推行阳光作业,全面实行办税公开

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执行“六公开、六不准”办税服务承诺,对符合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条件的个体工商业户,按照“业户自报、典型调查、民主评税、定额核定、张榜公布、上报审批、下达定额”的民主评税程序进行核定,主动听取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防止“人情税”、“关系税”等现象发生,确保税负核定的公开、公平、公正。

三、注重调查研究,及时掌握税源情况

各级地税机关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征收管理制度,建立税源管理档案,及时了解和掌握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和税源变化情况。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税源,要认真分析,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对属于应税收入项目的,征管工作要及时跟进,做到应收尽收。要加大研究个人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力度,稳住存量税源、管住重点税源、抓住变量税源、挖掘增量税源,进一步提高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四、广泛进行宣传,搞好纳税服务

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落实“三个服务”措施100条,加大个人所得税税法宣传力度,做好个人所得税纳税服务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突出个体工商业户的特点,长期不断地开展多形式、多角度的宣传活动,使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家喻户晓,以取得纳税人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依法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着力营造良好的税收征纳环境。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一、目前个体工商户征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1、征收税款呈下降趋势。

年初与县国税局共交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个体工商户4044户,其中经核实应办登记户为3557户,实际办理3549户,税务登记率达到了99.8%,除117户享受减免税优惠和73户采取直接上门缴纳外,其他的采用由信用联社代征方式,每月税款10余万元。但从银行扣款情况看,税款呈不稳定趋势,尤其是自5月份以后税款入库呈下降趋势,截止到目前信用联社代征税款总额为689567元,以这种趋势发展下去,到年度终了很难达到国税代征时同期的水平。

2、注销环节把关不严。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个体工商户因习惯和使用发票的原因,总以国税局为主,自接管以来,一些个体户为了达到少缴应纳税款的目的,保留国税税务登记而申请注销地税税务登记,在个体户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时,由于没有严格把关,出现了地税漏征漏管户,经统计截止到日前注销的个体工商户中211户中有95%以上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个体工商户。

3、申请停业户比例较大。

根据京地税征[2004]393号文件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由于中心市场拆迁等客观原因,自5月以来申请停业的个体工商户迅速增加,这其中不乏虽然停业但还在继续经营,而不纳税的,截止到日前处于停业状态的的个体工商户达591户,这也是入库税款逐渐下降的一个主要原因。

4、个体工商户纳税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在近一年的征收管理中,发现个体工商户纳税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表现在:一是从联社扣款不成功原因中90%以上是因为银行余额不足造成,9个月累计在3000余次,这说明纳税人主观上对扣款帐户不重视;二是从非正常户看,截止日前全局有近50户个体户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主要原因都是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实地查找无下落,这说明个体户在办完登记后,在没有经营情况下,没有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停业手续。

二、加强个体工商户征收管理的建议

1、各主管税务所按照税收管理员制度和税收管理员平台的实施,分别按照国地共管户、集贸市场代征户、纯地税户建立个体税源分户工作台帐,搞清本所信用社代征税款、直接上门缴纳税款户数,对银行余额不足户及时进行催缴,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纳税户严格执行有关处罚规定,提高重视程度;征收管理科与国税局定期进行户数和入库数对比,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2、对申请停业、注销的个体工商户,要求其提供国税停业、注销证明后方可给予办理,逐步形成停业、注销程序国税前置的管理流程;与国税局形成注销信息反馈制度,定期交换双方停业、注销的信息;采取抽查等方式对已经停业、注销的个体工商户进行实地核查的措施,对停业、注销后仍然经营的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与乡镇、街道办事处建立定期联系制度,以形成打击漏征漏管户的社会力量。

3、加大税法辅导力度,对所辖个体工商户,要采取各种形式进行税收法律、法规辅导,提高其法律、法规认知度;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对一些违法事件进行曝光,提高税法的威慑力。

4、加强内部业务和思想教育,对今年相继下发的有关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个体工商户文件进行集中学习培训,减少因业务不熟而导致的入库不及时、多缴或者少缴税款问题;从思想上提高干部对个体工商户不重视的思想倾向,形成“抓西瓜、捡芝麻”的良好工作规范。

一是对比时间的滞后性。通过实际操作发现,异常信息90%以上是个体工商户,由于工商个体户经营形式灵活,其经营期限的不确定性,大部分异常信息中的纳税人是地税已注销户,这样反馈信息的时效性就不强。另外,如若税收专管员有变动,就会造成新调任的税收专管员对该片区的管户情况不熟,给反馈工作带来了很大不便。这种情况,特别是农村分局比较突出。由于乡镇合并,农村分局的辖区幅员广阔,税收征管战线长,征管难度比一般分局难度大。

二是国地税户籍管理的不一致性。在反馈环节的操作中,发现不少异常信息不匹配的原因是纳税人名称不一致或是有误。由于国、地税户籍管理方面存在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人工录入错误、纳税人户籍变更等诸多环节不一致,导致国地税系统中户籍管理信息无法保持完全一致。一些纳税人在地税做了纳税信息变更,却未及时地去国税进行纳税信息变更,如同一家店,之前是由妻子的名称来登记纳税人名称,之后在地税又变为丈夫为纳税人。因此两税实现信息共享和数据比对的前提是如何提高国地税户籍管理信息的匹配率。

三是对纳税人信息匹配率不高。异常信息反馈模块结束后,要通过信息匹配模块进行信息匹配,但在实际操作中发现,信息匹配率并不高。

对此,笔者建议:

一是增强“两税比对”时效性和针对性。去年国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从今年开始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及城镇税,教育费附加的申报缴纳期限一致,增强国、地两税对几项税种征收的同步性,方便了地税的征管,也方便了纳税人。基于此,可以每个季终展开“两税比对”工作,把“两税比对”工作纳入日常征管环节中。这样既有时效性,又可以防止年末“两税比对”工作量的加大。

二是建立国、地税协作机制。国、地两税在户籍管理方面存在的不一致性,导致比对工作增加了不必要的工作量,而且由于国、地两税政策和要求产生不一致,同一个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可能要跑两次,一次地税,一次国税等问题,引发了纳税人的不满情绪。此外,国、地两税所管的一些税种之间存在逻辑联系,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等其数据资料均有一定的联系。如若国、地税的税源信息不能及时比对,导致产生了大量的漏征漏管户,造成税收大量流失,对今后补缴工作也带来难度。

因此,建立国、地税协作机制有一定的效用性。通过国、地税机构间的协作,规范户籍管理,同时结合实际,出台一些协作措施,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使双方的税源信息实现互通,提高信息的利用率,从而进一步提高征管质量。

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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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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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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