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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0-03-02 01:47:2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浙江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登记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结合农业部要求,特制定浙江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一、试点目的

按照“承包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承包经营权证登记薄”四相符的要求,实行“一簿四到户”,对承包地块空间进行GPS“定位”,基本农田落地到户。通过试点,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权利,把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并长久不变的要求落到实处,为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探索经验。

二、基本原则

开展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试点,要严格遵循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现有承包关系稳定。要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保证农业生产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开展登记试点,严禁借机调整和收回农民承包地。二是坚持依法开展。要严格遵守《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1

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规定。三是坚持规范完善。要根据试

点村(或乡镇)土地承包关系状况开展试点,遗留问题未解决的

要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未落实到户的要落实

到户,承包地块空间位置不明确的要予以明确,登记簿未建立健

全的要建立健全。四是坚持民主决策。要动员群众积极参与试点,试点中的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充

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不得强行推动。

三、试点单位

经商市和有关县农业部门,确定建德市航头镇罗源村、奉化

市西坞街道孔峙村、瑞安市梅屿乡冯渡村、平湖市当湖街道钱家

村、德清县筏头乡庙前村、绍兴县陶堰镇茅洋村、金华市金东区

塘雅镇石板堰村、龙游县龙洲街道后田甫村、常山县天马镇元青

口村、舟山市定海区北蝉乡灯塔村、松阳县赤寿乡章家村、台州

市路桥区横街镇沙山村、温岭市滨海镇岱石村等13个村为省级

首批开展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试点单位。

四、试点内容

(一)围绕二轮延包完善做好“四到户”工作。

1、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不明确或者未到户的,要

在试点期间全部落实到户。未签订承包合同的,要补签;因承包

合同丢失、残破等原因需要补订的,要补订;未向农户颁发土地

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要颁发证书;因证书遗失、污损等原因需要

补换发的,要给予补换。标明承包地块的空间位置,关键要明确

承包地块的四至。已明确四至的,要进一步核实;未明确四至的,要予以明确。

2、切实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工作。在试点村,

凡因下列原因申请变更、注销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村承包管

理部门应当对申请变更或者注销的每宗承包地块组织核实。一是

因承包地被征收、占用导致承包地块或者面积发生变化的;二是

因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承包地块经营权分割的;三是因土地承包

经营权合并的;四是因承包地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五是因承

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六是因承包地被承包方依法调整

或者收回的;七是其他需要依法变更、注销的情形。

3、对农户承包地块进行空间定位。要综合采用GPS定位、

卫星图片等技术手段,对每宗承包地进行实测定位,确定农户承

包地的空间位置,并绘制图样,补充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簿和承包档案中。

(二)围绕基本农田保护做好“落地到户”工作。基本农田

入地到户工作要与开展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试点

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加强与国土资源部门的协调,对照已设立永

久保护标志的基本农田区块,做好基本农田进证入户工作,把基

本农田落实到地块、标注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

(三)围绕物权管理做好“登记簿”工作。登记簿由县级人

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

办法》建立。已建立登记簿的,要结合试点工作进一步健全;未

建立的,要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基础上,

建立登记簿。要标注基本农田和承包地空间定位等信息,将登记

工作纳入信息化管理。注重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工作创新,积

极开展其他方式承包和流转土地的登记工作。

五、进度安排

省级首批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试点工作,自

2010年4月正式启动,分三个阶段进行,到2010年底基本结束。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0年4-5月)。省里组织完善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试点工作现场会,部署全省试点工作。

组织开展培训,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明确具体操作规程。试点

县(区、市)要结合省试点方案制定实施方案,分解试点任务,

落实分工责任,提出解决突出问题的预案,明确工作进度和保障

措施。采取多种形式向试点村农民宣传开展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

营权登记制度试点的重要意义、试点内容和工作要求。各市农业

部门要做好试点的督促指导工作。

(二)组织实施登记阶段(2010年6-11月)。试点县(区、

市)要认真组织清理核查试点单位的土地承包方案、台账、承包

合同等有关文件资料;对存在的问题做相应的完善,切实做到地

块、面积、合同、权证“四到户”;对每一块承包地四至进行空

间定位;与国土资源部门协调,明确基本农田区块;在农户确认

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或增加承包合同、权证内容;建立健全并完

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

(三)试点工作总结阶段(2010年12月)。承担试点任务的

县(市、区)农业部门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分析存在的突出问

题,形成试点总结报告。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单位所在的县(区、市)要

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试

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试点乡镇

要成立试点工作实施领导小组,具体协调试点工作。各市、县(市、区)农业部门要成立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加强试点工作指导,支

持和帮助试点村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如期完成试点任

务。要加强与国土资源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明确农户承包地块的

地类性质,切实把基本农田登记入户进证。

(二)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开展试点是2004年土地承包完

善工作的再完善,重点是建立健全登记制度,不是推倒重来,重

启炉灶,防止借机调整和收回农民承包地。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

承包法律政策规定,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的基础上,开展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不得随意改变农户承包地块和面积,

不得随意调整以二轮延包面积为依据确定的农业补贴基数。对土

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未确定或有争议的,暂不列入登记范围。群众

要求组织实测的,经试点县(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测。

实测结果经承包方、发包方签字确认后,可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

确认、变更、注销的依据。未经承包农户同意,禁止按实测结果

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和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三)妥善解决突出问题。要组织力量对土地承包问题进行

摸底排查,妥善解决可能影响登记工作顺利开展的突出问题。法

律法规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要依

照法律政策基本精神,结合当地实际作出规定。要引导当事人依

法理性地反映和解决土地承包纠纷,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

讼等渠道妥善化解。

(四)加强试点情况交流。承担试点任务的县(市、区)农

业部门自试点工作启动之日起,每月末向省厅报送试点工作进展

情况,重大情况应立即报告。上报情况要及时准确反映试点工作

进展情况、干部群众的反映、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解决办法、下一

步工作打算和有关建议等。

试点单位实施方案和试点工作总结报告分别于2010年5月

底和2010年12月底前报农业厅经管处。

二0一0年四月十二日

浙江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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