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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起诉书

发布时间:2020-03-02 20:33:3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青检公一刑诉[2008]12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年×月×日向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7年6月27日晚22时多,王某某酒后因琐事与其妻子李某某在住处青岛市崂山区福永街道新和二区某某大厦512房发生争吵。李某某离家出走。王某某为寻找李某某在某某大厦吵闹,后被众人劝回。次日凌晨2时多,王某某为寻找李某某再次在某某大厦吵闹,敲打该大厦404房门并用灭火器砸门。当晚居住在该大厦401房的被害人田某某出门制止。随后两人发生争执、推拉。王某某在被田某某打倒在地起身后,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田某某刺伤,田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田某某系生前被他人以锐器刺破心脏死亡。王某某在逃到楼外时被接警后赶到现场的福永派出所干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作案工具照片,提取笔录,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张××的户籍证明材料,被害人田××的身份证明材料;

2、证人×××对相关过程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结论: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DNA鉴定书;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王某某酒后因为琐事在被害人田某某住处无理取闹,并用利器刺中田某某心脏致其死亡,性质极其恶劣,情节极其严重,对社会危害极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王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院印)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在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3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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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起诉书(法人犯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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