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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时期全国检察教育培训规划(摘要)10月

发布时间:2020-03-01 17:15:5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十二五”时期全国检察教育培训规划(摘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 2011年10月)

一、总体思路与主要目标

1.总体思路

“十二五”时期检察教育培训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中央关于干部教育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增强法律监督能力为核心,以领导干部、业务一线和基层检察人员为重点,以提高培训针对性、实效性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全面落实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战略任务,深入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学习型检察院建设,为检察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2.主要目标

通过五年努力,到“十二五”末期,检察教育培训工作实现以下目标:

--队伍整体素质大幅提升,文化专业结构进一步优化。本科以上人员比重明显提高、专业人才匮乏状况明显改善,东、中、西部地区检察人才队伍实现协调发展,高层次专家人才和基层各类专门人才实现合理配置。

--岗位素能标准基本确立,正规化岗位培训深入展开。建立健全岗位素能标准体系,制定分类培训大纲,正规化教育培训规模持续扩大,针对性、实效性明显增强,培训质量全面提升。

--岗位练兵机制更加健全,练赛载体深化创新。适合不同地区、不同岗位、不同层次的岗位素能训练指导标准进一步完善,全员参与、形式多样、贴近实战的岗位练兵机制和业务竞赛模式基本形成。

--科学高效的教育培训体系基本形成,基础性、先导性、战略性作用进一步发挥。加快建设满足实际培训需求、功能互补、特色鲜明的教育培训基地体系,探索建立符合检察教育培训特点的专兼职教师管理评价体系,建立完善培训课程体系和教材资料体系,加快构建统

一、开放、兼容的全国检察教育网络培训体系。

二、岗位培训与业务训练

3.深化思想政治学习培训,着重提高政治素质和忠诚度。结合检察机关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开展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的忠诚教育,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着力增强检察人员大局意识、宗旨意识和群众观念,确保检察人员始终坚持“三个至上”、“四个在心中”。

4.推进职业纪律教育培训,着重提高职业道德素质。探索建立检察官职业道德教育培训机制,把检察官职业道德作为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以检风检纪教育为重点,开展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提高检察人员廉洁从检和拒腐防变的能力。

5.强化领导素能培训,着重提高领导能力。2012年底前,分级完成对省、市、县三级检察院业务部门负责人的轮训。2015年底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各省级院领导班子成员、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和分州市院检察长轮训一遍,适时开展对分州市院领导班子成员、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基层院检察长及领导班子成员的领导素能专题培训,大力开展后备干部培训。加强社会管理培训,着力提高领导干部统筹谋划检察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提升网络舆情应对引导、做好群众工作等方面的能力。

6.加强任职资格培训,着重增强履职能力。强化对新任领导干部的任职培训和新进大学生、军转干部等新进人员的岗前培训,积极探索转岗培训和其他任职培训。加强任职资格培训,最高人民检察院每年举办2期初任检察官资格培训班,继续指导各省级院开展初任检察官资格培训。

7.大力开展专项业务培训,着重提高执法办案能力。以执法办案一线业务骨干为重点,最高人民检察院每年举办20期左右专项业务培训班;适时举办新法律、司法解释网络培训。继续实行省院直训、分州市院轮训基层院检察人员制度。推进高级检察官专题培训,提高高级检察官履职能力。适时开展对公诉、职务犯罪侦查、民行检察等领域业务技能实训。

8.加强各类专业知识培训,着重提升岗位通用技能。广泛开展电子检务和网络管理知识培训。多渠道组织司法语言、公文写作、公文处理和外语等岗位通用技能培训。积极开展与检察工作密切相关的其他业务领域知识的短期培训,不断优化检察人员执法办案所必需的知识结构。

9.广泛开展岗位练兵,着重提升业务技能。深入推进长效机制建设,2012年底前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并指导各省级院制定完善全员岗位素能训练活动指导标准、业务竞赛活动纲要,大力开展岗位练兵、业务竞赛活动。各省级院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分州市院的主力军作用和领导干部、业务骨干的引领示范作用,实现全员参与和全面提高。尊重和发挥基层院首创精神,大力推广岗位练兵成熟经验和可行模式。

10.开展执法办案风险评估培训,着重提升风险评估预警能力。选取典型案例编写培训教材,将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作为领导素能培训、任职资格培训、高级检察官培训和其他执法办案人员岗位培训的重要内容,不定期邀请专家开设专题讲座,提升检察人员风险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

11.加强和改进境外培训,着重拓展工作思路。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境外培训项目的要求,继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派符合条件的检察人员参加境外培训。适时组织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教师等人员开展境外培训。着力做好国内培训与境外培训的衔接及优秀成果的学习借鉴工作。

三、人才培养与重点工程

12.加快实施高层次专门人才铸才工程。逐步形成科学合理、梯次推进的专家型人才培养模式,使专家型人才层次结构纳入良性发展轨道。加大专家型人才培养力度,大力开展高层次检察人才评审活动。2015年底前,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评审两批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各省级院组织评审省级检察业务专家,地市级院培养检察业务尖子,基层院培养一大批办案能手。

13.稳步推进青年检察官育才工程。加大检察人才战略性开发力度,对综合业务素质好、有发展潜力的青年业务骨干进行重点培养扶持。国家检察官学院每年举办2期全国青年检察官专题研修班。加强实践锻炼,积极创造条件将青年检察官放在基层一线和急难险重的岗位上培养锻炼,放手让青年检察官承担重大课题、重要任务,定期选拔一批青年检察官到党政部门挂职锻炼。培养一批理论功底较强、实践经验丰富、业务本领扎实的青年检察官,为高层次检察人才的梯次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14.加紧实施素质提升优才工程。坚持检校互动,搭建理论提高平台,通过与高校共同设立教学实习基地、邀请专家学者举办讲座等方式,提高干警理论素养。制定业务部门办案骨干专业素质提升实施办法,坚持在实践中锻炼培养人才,采取跨岗位、跨单位、跨系统挂职锻炼和任职交流等培养措施。推进岗位练兵、业务竞赛活动与人才培养有机衔接,培养一大批侦查监督、公诉、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监所检察、民事行政检察、控告申诉检察、铁路运输检察、检察理论研究、检察技术信息等办案骨干、业务能手和复合型人才。

15.发挥高层次检察人才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完善落实检察业务专家等高层次检察人才管理使用规定和履职保障机制,选聘高层次检察人才担任检察教官或兼职教师,安排参加学术交流、立法论证咨询活动,支持在高等院校开设检察业务课程。鼓励高层次检察人才积极参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研究和重大、复杂业务问题集中研究攻关工作,充分发挥其在查办重大、复杂案件中的业务指导作用和在各级检察委员会决策中的智囊作用。

四、西部援助与基层扶持

16.加大直训西部检察业务骨干力度。国家检察官学院每年培训西藏、新疆及其他西部少数民族地区中青年检察业务骨干;同时保证全国性培训班次中,西部地区业务骨干参训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国家检察官学院各分院举办少数民族地区专题培训班,定向培训西部地区检察业务骨干。

17.实行基层检察人员全员教育培训。坚持教育培训重心下移,多渠道、全覆盖地开展基层检察人员教育培训。突出基层检察人员在教育培训中的主体地位,强化需求导向,从基层工作和基层检察队伍的实际出发,丰富教育培训内容,创新教育培训方式,提高教育培训实效。从2012年开始,国家检察官学院每年培训基层院业务骨干,各省级院每年培训辖区内不少于四分之一的基层检察人员。要合理确定教育培训时间,使基

层检察人员每年参加各类学习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00学时或12天。

18.推进优质教育培训资源向西部、基层延伸。积极开发网络教育培训资源,依托检察专线网等对西部、基层检察人员开展远程教育和网络培训。完善和落实西部巡讲、流动课堂等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每年组织全国检察教育讲师团赴西部开展巡讲支教活动,每次巡讲省份不少于2个。省级院应探索业务巡回培训与示范指导有机融合的办法,积极开展送教下基层活动,要根据检察实践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基层需要确定相应主题和内容,采取流动授课等形式,每年组织不少于3次的基层巡回培训活动。

19.持续加大对西部、基层教育培训扶持力度。对西部地区培训重点项目给予政策倾斜和经费支持。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支持西部地区,探索在少数民族集中地区建立1-2个双语检察人才培训基地,培养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双语检察人才。继续对西部和国家级贫困县检察人员司法考试培训进行资助。省级以上检察院加强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教育培训的经费支持力度。进一步落实对口支援制度,东中部地区根据对口支援地区需求,加大支援力度,重点在师资队伍和骨干人员培训等方面予以支持。鼓励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其分院积极发挥优势,采取派教师到基层办班授课和请基层干部进校培训等方式,对欠发达地区检察院开展帮扶培训。

20.着力增强西部地区教育培训“自我造血”功能。加快西部地区培训基地建设,抓实抓好西部地区国家检察官学院分院立项、建设工作。加强西部地区师资培养力度,最高人民检察院举办3-4期西部地区师资骨干培训班,协助西部地区选拔培养一定数量的检察教师。支持西部地区深挖内在潜力,整合培训资源,利用科技手段,抓好在职学习,开展实践锻炼,突出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的作用,扩大教育培训覆盖面。

五、基地建设与基础保障

21.加强检察教育培训基地建设。不断健全培训基地体系,充分发挥国家检察官学院龙头、示范和辐射作用,进一步加快国家检察官学院分院和省级院培训机构建设,2015年底前实现全国各省级院均建有教育培训基地的目标。省级以上检察教育培训机构应坚持品牌立校、精品强校,加强教学场所和图书馆等教学设施的建设,突出培训功能,对现有分州市院培训机构和设施进行优化整合,规范管理,打造一批具有检察业务特色的教学基地。继续推行检察业务技能实训试点工作,探索在高等院校设立检察业务教学基地。各级检察教育培训机构充分发挥教育培训的主体作用,培训基地应主要用于培训干警,不符合要求的应于2012年底前完成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摘牌。

22.实施百名培训师培养计划。着力打造一支具备现代培训理念、熟练掌握现代培训方式方法、善于运用现代培训模式开展教学的培训师队伍。2015年底前,培养100名左右的培训师。组织开展第二批全国检察教育名师评选活动,加紧培养品牌教师。加强和改进师资选配机制,推行检察教官制度,制定检察教官选拔、管理、使用和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完善省级和全国检察师资库。建立专兼职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制定检察师资职业道德规范,落实专兼职教师相关待遇。

23.实施教育培训管理人才培养计划。抓好教育培训管理队伍团队建设,通过挂职

锻炼、参加高层次培训、跟班学习等途径,不断提升管理队伍的综合素养和管理能力,打造一支精通人力资源开发、培训项目设计、培训运行管理,熟练掌握岗位专业知识和技能的高素质管理人才队伍。选派教育培训管理干部参加中组部等部门举办的专题培训和专题研讨班。组织教育处长、培训机构负责人进行学习考察、深度研讨和专题交流,对检察教育培训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重点理论和实践课题进行研究攻关,不断提高做好教育培训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24.建立培训课程指令性计划制度。教育培训主管部门紧紧围绕检察工作大局和出台的新法律、新政策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精神、重要规范性文件、重大改革措施,制定下发指令课程计划。培训机构根据指令课程计划设置相关课程,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及时对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检查验收。

25.完善精品培训课程和精品教材资料体系。研究制定教育培训教材开发计划,探索创新培训课程和教材开发机制,加紧开发完善与政治教育、专业理论、业务能力和综合素养等检察教育培训内容模块相配套的课程和教材。以检察实务、检察基础理论等课程为重点,组织开展检察教育培训精品课程建设。依托检察业务专家开发实务专题培训教材资料和实务精品案件案例教材。力争在2015年底前形成较为完善的检察教育培训课程和教材体系。加紧完善网络培训课程和教材,抓好教学案例库、远程教学资源库和电子课件库建设。

26.加快建设全国检察教育培训网络系统。适应开展大规模教育培训及现代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新形势,充分依托检察专线网、视频会议系统等现代技术手段,加快网络培训基础设施建设,有效整合网络培训资源,大力开展网络培训。2012年底前建立较为完善的全国检察教育培训网,2015年基本建成开放、兼容、共享的全国检察教育培训网络体系,具备信息共享、在线学习、资料查询、档案管理等功能。

六、组织领导与措施要求

27.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检察院党组要把教育培训作为一项基础性、先导性、战略性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为教育培训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人力、物力和组织保障。检察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应对本地区、本单位教育培训负总责,定期研究和督办重大事项,协调解决人员配置、经费保障等困难,分管领导要直接负责、抓好落实和督促检查。落实教育培训领导责任制和工作考核制度,把开展教育培训工作情况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对措施得力、效果显著的要予以表彰,对重视不够、干部反映问题较多的要严肃批评、督促整改。

28.完善教育培训工作格局。完善落实检察教育培训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教育培训主管部门管方向、管政策、管指导、管协调的职能,充分发挥培训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培训和教学的功能,充分调动业务部门参与和支持教育培训工作的积极性,努力形成分工明确、职责明晰、配合有力、齐抓共管的检察教育培训工作格局。

29.完善教育培训运行机制。完善体现培训需求的计划生成机制,根据培训需求开

发和设计培训项目,推行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以组织调训为主、自主选学为辅的参训机制,搭建检察教育培训自主选学平台,扩大检察人员在培训内容、师资和时间上的自主选择权,提高教育培训针对性。初步建立不同类别检察人员素质能力标准,健全培训内容和方式及时更新机制,积极改进培训班次设置方式,着力推广研究式、案例式、体验式、模拟式教学。广泛采取个性化学习、团队学习和实践性学习等方式推进学习型检察院建设,不断提高检察人员创新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0.建立健全教育培训评价机制。健全落实教育培训考核评价机制,到2012年,在全国普遍推行检察教育培训质量评估制度。2015年底前,制定完成教学评估指标体系和教学评估管理办法。建立培训、考核、任用三位一体的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建立全国检察教育培训系统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健全全国检察教育培训档案管理系统。探索建立干部培训跟踪管理制度,不断拓展和延伸培训效果。

31.加强经费保障机制建设。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把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检察业务经费总体预算,并逐步建立正常的经费增长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可统筹使用转移支付财力,为教育培训工作提供保障,确保满足开展大规模培训和教育培训改革的需要。适当减免西部和贫困地区参训学员培训经费。加强经费使用管理监督,对教育培训经费专款专用,勤俭办训、厉行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32.加强和改进学风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制定加强检察人员在校学习培训期间作风建设若干规定,将干部学习态度、参与程度、互动效果、学习成果作为评价学风情况的重要内容。建立学风督促检查制度和干部参训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公开检察人员培训完成情况。

33.科学规划统筹,强化督促指导。各省级检察院应根据本《规划》和本地区实际,制定落实本《规划》的方案和工作计划,对教育培训工作作出总体部署和阶段安排,提出具体工作措施。上级院要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针对不同地区特点提出对应的指导意见,对下级院的《规划》落实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和检查,总结推广基层成功经验,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全面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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