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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公共政策学考点总结

发布时间:2020-03-02 19:45:0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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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精神是知识产权法律价值二元取向的内在要求。对此,国内外学者已有共同认识。十多年前,美国学者Pat ter son 和Lindberg 在他们的著述中将一部现代著作权法描述为“协调创造者、传播者、使用者权利的平衡法”。[1]笔者则在研究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时,提出了“著作权法的平衡精神这一新的理论命题”。[2]客观地讲,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是知识产权研究领域中一个相对薄弱的环节,知识产权法平衡理论的建构有待进一步深化和系统化。值得关注的是,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冯晓青教授2006 年出版了《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以下简称《平衡理论》) 一书,读后令人振奋。这部篇幅近百万字的专著是冯晓青教授继《知识产权法哲学》之后的又一重要理论成果,也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基础理论研究的重要进展。

一、《平衡理论》在知识产权法研究内容上的重要发展和观点创新 《平衡理论》对法律中的利益平衡的基本理论、知识产权法的目的与利益平衡、知识产权法中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确立及保障的正当性、知识产权法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以及制度安排和价值构造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全方位的研究与探讨。

1.系统化的理论与理论的系统化

《平衡理论》力图建立以利益平衡原则为基础和核心的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框架和体系。以利益平衡为基点,其通过对知识产权法诸重要问题的深度挖掘,在理论系统化的基础之上形成了系统化的知识产权法的平衡理论。作者试图对知识产权所蕴含的法理从哲学高度进行提炼与升华,根据法哲学研究的基本框架,开展对知识产权法的哲学理论探索:以利益平衡、财产权等范畴为基点,对知识产权的界定进行研究——旨在为知识产权法提供一个比较完整系统的理论基础,对知识产权的根本属性及其体现出来的特征进行探讨,从而勾勒出知识产权的本原。具体地说,作者以知识产权法基本原理为指导,在深刻理解知识产权法本质的基础之上,通过剖析知识产权法中的内在价值构造,发掘出知识产权法背后的利益平衡机制。以利益平衡为基点,围绕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与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需求这对基本矛盾,探讨利益平衡机制在知识产权法中的正当性和合理性;通过剖析知识产权法中所涉及的各种权利的配置和利益的分配,提出了以利益平衡原则为基础和核心的知识产权法的理论框架和体系,以提升对知识产权法理论的系统认识,为知识产权部门法的研究提供新方法、新视角和新模式。

应当说,《平衡理论》构建的利益平衡系统化理论适应了我国法学研究中部门法学正积极向法理学靠拢、部门法学日益法理化的大趋势,对于加强我国知识产权理论研究,特别是对丰富和发展我国知识产权基础理论具有重要意义,并且对知识产权立法、司法、法律意识培养等也具有较强的实践指导价值。 2.知识产权法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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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目的是在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之间形成一种平衡。”[3]透彻认识知识产权法的立法宗旨是掌握知识产权法的精髓之必需。作者以利益平衡为视角论述了知识产权法的立法宗旨。由于知识产权与思想、信息、知识的表述和传播有着密切的关系,在保障知识创造者权益的同时,必须兼顾促进知识广泛传播和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公益目标。因此,作者提出“知识产权保护只是知识产权法运行的中间过程,促进知识创造和知识扩散,促进技术、知识和信息的交流与利用,从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科学和文化进步才是知识产权法的终极目的”。[4] 在《平衡理论》中,作者不仅对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的做了宏观研究,分析知识产权法的目的与利益平衡的关系,提出了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目标模式,而且以知识产权的专门法律即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商业秘密法为例进行了细致的分析。这方面的系统研究在国内也是很少见的。 3.知识产权的私权性及其扩张

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是建构知识产权制度理论大厦的前提。[5]在《平衡理论》中,作者对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进行了考察,从法哲学、经济学等层面回答和论证了知识产权私权性的合理性,从而为利益平衡理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通过这一分析,作者解决了为何应给予知识产权以专有权保护的本源问题,使读者对当前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更深刻的认识。

不仅如此,作者以宽广的理论视角,从技术发展、文化进步、法律进化等多个角度系统地探讨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扩张及其背后的深层次的缘由。作者认为,知识产权的私权发展史,也就是知识产权的扩张史。知识产权私权的扩张反映了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与在一般社会公众接近知识和信息基础之上形成的更广泛公共利益之间的动态平衡。[6]作者关于知识产权扩张的系列研究已产生重要的学术影响,拓宽了知识产权法的研究视野。 4.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

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是知识产权法中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但在我国知识产权学术研究中则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事实上,正如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发布的《整合知识产权与发展政策》所指出的:不管对知识产权采取什么措辞,我们更倾向于把知识产权当成一种公共政策的工具,它将特权授予个人或单位应当完全是为了产生更大的公共利益。[7]在《平衡理论》中,作者以设专编的形式在探讨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关系一般理论基础之上,系统研究了公共利益在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和商业秘密法中的体现。作者指出:著作权法中存在着广泛的公共利益,它也是最终促进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从这个意义上看,可以根据公共利益的定义来研究著作权法及其相关的政策问题。公共利益在著作权法研究中具有重要地位,甚至可以公共利益为核心来了解著作权法的概念性框架。[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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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国际社会普遍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势下,作者对知识产权法中公共利益的系统揭示,很有理论见地且具政策实践价值:这就是要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实现国家公共政策和公共利益的工具,而不是仅当成是保护权利人利益的工具。特别是在我国正在制定知识产权战略的今天,如何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在保障权利人利益的基础之上实现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作者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5.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有领域

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有领域也是作者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作者认为,公有领域本身只是一个学理概念,在知识产权专门法中一般不存在这样的术语。但是,它的提出对于深刻认识知识产权法的价值构造,透视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与作用。正是因为知识产权法中存在公有领域,知识产权法才能在保障知识产权人专有权利的基础上促进知识传播与利用、社会公众合理分享知识和信息,从而实现经济发展和科技文化进步的目的。[9]在该部分,作者除了一般性地论述知识产权法公有领域原理外,着重对“思想”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知识共有物与公有领域的保留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二、知识产权法价值构造的深度挖掘:以利益平衡机制为轴心

《平衡理论》对知识产权法价值构造的深度挖掘,体现在以利益平衡机制作为轴心而建立的系统化的平衡理论思想方面。作者认为,自知识产权制度建立以来,利益平衡一直是其追求的价值目标,知识产权法中的诸多原则和具体规则背后,都反映了协调和解决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冲突的思想。整个知识产权法在价值构造上主要表现为一系列的平衡模式和与此相适应的制度安排。例如,知识产权人权利与义务的平衡;知识产权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公共利益间的平衡;专有权保护与知识产品最终进入公共领域的平衡;公平与效率的平衡;权利行使内容和方式与权利限制的平衡;知识创造与再创造的平衡;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平衡;等等。即使在国际层面,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理念和精神也仍然是平衡精神。甚至可以认为,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法中的一个根本性问题。利益平衡是一种价值判断,是知识产权法价值取向的内在要求。 此外,作者对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机制的探讨,还兼顾到“制度外的平衡”问题以及国际层面的利益平衡问题。作者分析了知识产权法在合理限制竞争的基础之上促进竞争的机制、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的协调以及在促进有效竞争方面的利益平衡,并剖析了国际层面知识产权保护利益平衡存在的问题与利益平衡的重构。

应该指出的是,《平衡理论》对知识产权法价值构造的深度挖掘,在立足于利益平衡视角的基础上,还着重探讨了确立利益平衡机制的法律制度安排。尽管相关主要内容非作者独创,但在具体研究上则可以看出其很多创新的观点和思想。例如,作者剖析了著作权扩张、限制与公共领域的关系以及独创性与公共领域之关系,阐明了思想与表达二分法与公共领域和公共利益的关联性。[10]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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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著作权限制的主要形式——合理使用,尽管已有的研究成果已较成熟,但作者仍力图从公共利益、鼓励与接近之平衡视角以及新制度经济学等角度进行新的探讨。[11]

三、多维视角、方法和思路透视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理论

基于知识产权涉及多学科以及知识产权制度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深刻联系,《平衡理论》力图从多维视角透视知识产权法的平衡精神,并利用法哲学、经济学、公共政策学、社会学等分析方法全景展现知识产权法的价值构造,从而使读者能够比较全面地把握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原理与精神。http://www.daodoc.com/

1.历史之维度:从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演进折射知识产权法的制度理性 作者从知识产权文化历史、知识产权思想史以及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演进中,认识和把握相关的原理、制度与规定。这种运用历史研究的方法在全书中很多地方可以见到,有利于作者论证逻辑体系的完整性,把握相关内容分析的来龙去脉,从而达到融会贯通的目的。例如,在探讨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部分,作者从私权的历史演进出发进行分析,使人对私权性质的把握更加完整;在从“垄断”的角度探讨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时,作者挖掘了早期英美法系国家和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相关的立法和学术资料,便于读者理解知识产权专有性的本源;在著作权的扩张部分,作者以演绎权等权利为例论述了著作权扩张的轨迹;在论述著作权法中的公共利益问题时,作者从对《安娜女王法》的考察开始,论述了著作权法中隐含的确保公共利益的目的。http://www.daodoc.com/

2.法哲学维度:从抽象的理论层面认识知识产权法的内在平衡精神 作者注重运用法哲学研究方法,探讨如何通过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来协调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冲突,实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公平、正义等价值目标,并分析通过相关主体权利义务的分配来确立知识产品资源分配的正义标准、正义模式和正义秩序。作者认为,在个人与社会双向本位的价值体系模式下,知识产权法中立足于个人权利本位的私权和立足于社会本位的公共利益,只有在利益平衡机制中才能都得到实现,知识产权法也只有在利益平衡机制中才能保障实现其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通读全书可以发现,该书以利益平衡为轴心,充满着对知识产权制度安排与价值的理性思考和理论探索,体现了作者对知识产权法基本理论问题探讨的不懈追求和较高的理论水准。http://www.daodoc.com/

3.经济学维度:从知识产权的经济禀性出发探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公平与效率的平衡、透视知识产权诸制度的经济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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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分析方法强调市场与效率,研究如何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以实现其优化配置。尽管《平衡理论》知识产权法的平衡精神与平衡理论——冯晓青教授《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评析一书不是一部专门探讨知识产权法经济学的专著,但作者对利益平衡理论的探讨和理论构建却同时也充满了经济学思考的因素。在该书中,作者广泛运用经济学原理,包括产权经济学、制度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新古典经济学等原理分析相关的问题。在该书中,作者运用经济学分析方法,探讨知识产权制度实现公平与效率间的均衡途径,以及实现知识财富公平与合理分享、知识财富社会效用最大化的方式;以经济学原理为指导,通过透视知识的公共性与知识产权的私权性、知识产品的外部性与知识产品保护的非直接控制性、产权激励与非产权保护的比较等,深刻阐明知识产权法中建立利益平衡机制的经济理性,并以经济学原理透彻分析了知识产权诸制度体现的利益平衡机理。 4.公共政策学维度:从工具主义层面审视知识产权立法与实践的现实问题 根据笔者观察,西方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制度运用方面的经验,值得我们重视的重要方面有实用主义态度、公共政策立场、国家发展战略选择等。其中公共政策立场是从国际、国内两个层面推进知识产权政策。西方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是政府公共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既是国内政策也是国际政策,并且是以服务国家利益为政策取向的。从公共政策学层面思考和研究知识产权法问题,是笔者近年研究知识产权法时关注的方面之一。笔者注意到在《平衡理论》一书中,作者也在一定程度上重视从公共政策学维度研究知识产权法的理论问题。http://www.daodoc.com/

例如,作者在系统分析知识产权法之目的与利益平衡问题时,从知识产权的制度价值与公共政策平衡的角度考察,对知识产权法的公共政策目标给予了足够的关注;在探讨“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时,作者在很多方面考虑了知识产权法的公共政策问题;在分析知识产权滥用与竞争法的关系时,作者重视创新政策、竞争政策和表达自由政策等公共政策在与知识产权法有关的竞争法领域的运用。[13] 《平衡理论》是作者研究知识产权法的系统研究成果。应当说,它不仅仅在知识产权法研究领域具有突出的理论创新和学科发展意义,而且对其他部门法学研究特别是部门法理学研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http://www.daodoc.com/

当然,知识产权利益平衡整个理论体系的构建,有很多问题仍需要进一步探讨,书中提出的某些观点也需要经过实践的检验。即使是这部近百万字的理论专著也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例如,对当前知识产权国家保护失衡问题的解决,就需要给予更多的关注。不过,这丝毫不会影响该书的完整性和学术价值。《平衡理论》不失为我国知识产权法研究领域一部具有相当理论品位的学术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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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识产权法中,存在着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品的专有权利与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合法需求之间的矛盾,需要对具有公共商品和私人商品双重属性的知识产品的使用、分配和利益分享做出合理的安排,以实现知识产权法的公平正义价值目标。正是在此意义上,笔者提出利益平衡论可以作为建立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基础。

(一)

“在法的创制过程中,认识各种社会利益是法的创制活动的起点„„对各种利益作出取舍和协调,是法的创制的关键。”1作为协调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与知识产品中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的知识产权法更不例外。从“利益”的角度考察,可以将知识产权法看成是在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一种利益分配、法律选择和整合。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是国家平衡知识产权人的专有利益或者说垄断利益与社会公众接近知识和信息的公众利益以及在此基础之上的更广泛的促进科技、文化和经济发展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制度安排。毋庸指出,人类社会的创造性活动在很早即已存在。进入阶级社会以来,智力创造者和使用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一直存在。随着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这种矛盾和冲突表现愈来愈激烈,在客观上提出了以有效的方式加以协调的需要,于是知识产权法在几百年前诞生了。http://www.daodoc.com/

这种制度,一开始就是作为协调和平衡知识创造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作为平衡知识创造者的专有利益或者说垄断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制度安排而出现的。

知识产权法是一种激励知识创造,促进科技、经济发展和文化进步的重要法律制度。社会的发展需要丰富多样的知识产品。赋予知识产品的创造者对知识产品的专有权是激励知识产品生产的重要法律机制。无论是从知识产权的劳动理论还是经济学理论2等视角看,知识产权这种私权的授予和保护具有充分的正当性。然而,知识产权法这种产权制度的运行是有代价的,这表现为专有权的授予限制了知识和信息的自由流动。为此,需要在知识专有权和知识共享权之间进行利益平衡,以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的整体福利。在几百年的知识产权立法设计和司法实践中,人们逐渐发现,利益平衡原则作为一项根本的指导原则起着实质性的作用。国外有关著作权、专利、商标和商业秘密的案件,无不表明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原则通http://www.daodoc.com/

3过司法实践得到了发展,回过头来又明确地用于指导司法实践和立法的修改与完善。国内外有关学术观点则表明,国内外学者对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原则与机制越来越达成共识。在知识产权法的整个历史发4展过程中,利益平衡始终是知识产权法发展的主旋律。知识产权在历史上总的趋势是不断扩张,这种扩张的背后即是利益平衡机制在起作用。在当代的知识产权立法和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利益平衡依然是知识产权法上永恒的主题。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协议)明文规定应当促进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唱片条约》(WPPT)序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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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将“保持作者的权利(表演者、唱片制作者的权利)与广大公众的利益尤其是教育、研究和获得信息的利益之间的平衡”作为公约的重要目的。这可以说是国际上对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原则达成共识的标志。

(二)

在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的总体框架中,知识产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构成了利益平衡的核心内容,也是本文主张以利益平衡建立知识产权法理论基础的主线。法律是利益关系的调节器,知识产权法也不例外。由于在知识产权法中存在着不同的利益主体,知识产权法需要在这些利益主体的利益之间进行协调,特别是在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之间进行协调与平衡。这是因为,在知识产权法调整的利益关系中,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及在此基础之上的更广泛的社会公共利益是这种利益关系的核心,而基于知识产权的法定专有性,知识产权人的专有利益与社会公众接近知识产权人的知识产品的利益是冲突和矛盾的——知识产权直接表现为对他人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情况之外未经许可使用行为的禁止。http://www.daodoc.com/

知识产权法的根本目的是促进国家经济、科技和文化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为了实现这一目的,知识产权法不可能只对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及在此基础之上的更广泛的公共利益这两种冲突的利益之一加以保护,而必须本着既有利于刺激知识产品的创造又有利于知识产品被公众接近、利用、传播的原则做出具体的制度安排。为此,就必须在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实现平衡。

知识产权法本身是作为平衡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而做出的制度设计,旨在激励知识创造和对知识产品需求的社会利益之间实现理想的平衡。知识产权人的私权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石。知识产权是一种具有很强公共利益性质的私权也表明,需要在知识产权法中的个人利益特别是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维持一种平衡和协调的关系。知识产权法通过平衡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最大限度地促进了知识产权法公平、正义社会目标的实现。同时,利益平衡也是知识产权法的价值目标。知识产权法本着这一原则,充分考虑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合理权益,协调两者间的关系,是实现既鼓励知识创造又促进公众对知识产品接近的关键。知识产权法也只有在对利益平衡目标的不断追求中,才能实现对社会资源最合理的配置。http://www.daodoc.com/

由于在知识产权法中,激励知识创造与确保公众对知识产品的合法需求是知识产权法中的一个主要矛盾,通过透析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公共利益以及知识产权的立法目标研究知识产权法中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问题变得很重要。这种平衡反映了知识产权法是一种激励知识创造特别是智力创造的机制和协调、平衡利益关系的调节机制。从这种平衡中,可以对知识产权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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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制度框架做出完整的认识,特别是知识产权法的目的、价值构造与制度设计原则。

利益平衡在实质上反映了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公正和适当的分配。通过分析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原理以及知识产权专门法律中著作权人的利益、专利权人的利益、商标权人的利益、商业秘密权人的利益与相应的公共利益的平衡问题,可以发现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平衡,主要体现为知识产权立法设计上对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和利益与社会公众的权利和利益,在兼顾公平与效率的情况下做出公正的、适度的、合理的划分。这种划分是确立知识产权专有领域和知识产权公有领域的适当、合理的界限。

进一步说,从知识产权法的整个制度看,利益平衡要求授予的知识产权不仅仅应当“充分而有效”,而且应当“适度与合理”。解决知识产权保护的充分与有效,是发挥知识产权法激励机制的前提。知识产权法作为一种规范知识产品归属、市场流转、利用的法律制度,其直接目的是充分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概念本身也体现了对知识产权这种法定垄断权的依法确认和保护。但是,这只是知识产权的利益天平的一面。另一面即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适度和合理”的问题。根据法理学原理,权利作为利益的法律化,是法律设定的在一定范围内的自由。这表明任何权利都是有边界的。这种边界是权利人与其他任何人利益的分界线或者说平衡点。在知识产权法中,同样存在这一平衡点。http://www.daodoc.com/

具体体现在知识产权法的规范要求上则是对知识产权的适当而合理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的适度和合理要求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既不能过度,也不能保护严重不足,而是应当维持一种适当的保护水准。从知识产权本身的权利配置看,适度和合理要求知识产权人的权利设置既保障了激励知识创造的需要,又使得知识产权的授予不至于成为社会公众接近知识和信息的障碍。私权保护是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的前提,“适度和合理”保护的要求则使知识产权的私权保护受到利益平衡原则的制约,即知识产权人的私权保护不能超越知识产权法需要保障的利益平衡目标。

不仅如此,从经济学分析的角度看,这种权利设置与作为知识产权法的替代机制的其他制度相比,知识产权法在总的社会效用上、在增进社会的总的福利上,应当是具有最佳效果的。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法在激励对知识创造的利益与知识产权垄断权对社会公众利用知识和信息限制的社会成本之间相比,其取得的社会净利益仍然大于允许知识产品被自由使用的“社会所有权”环境下的对知识产品使用的利益。虽然要精确地“计算”现行的知识产权法界定的专有权范围是否代表了在激励和接近之间的理想的平衡是很困难的,这却并不意味着不存在这样一种平衡。http://www.daodo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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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从平衡的性质上看,它既表现为一种过程也表现为一种状态。在从利益平衡角度审视和认知知识产权法时,也需要认识到平衡的这一性质。知识产权法作为一种过程的平衡表现的是一种动态平衡。由于理想的平衡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对这种状况的不断追求就是知识产权法不断完善的过程。由于知识产权人与公共利益的平衡都有一定的环境和条件,一旦这种环境和条件被改变,原有的平衡状况将被打破、原有的对知识产权的限制就会变得不适当,这就需要在新的环境和条件下重构利益平衡机制,如实行对知识产权限制的反限制来重新协调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

本文研究的知识产权法之利益平衡本身也是一种状态,是一种静态的平衡。作为一种状态,它表现为知识产权法在对知识产品权益分配、权利义务关系总体上的和谐协调。就作为一种状态的平衡来说,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以及在此基础之上的更广泛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体现为一系列情势,并具体反映在知识产权法制度设计中。具体地说,作为状况的平衡主要体现为:

一是知识产权的有限专有与最终进入公有领域的平衡。这种平衡体现于知识产权保护期限或者说有效期的限制。知识产权专门法律规定知识产权具有有限的保护期,其目的在于避免知识产权私权永久性地被个人占有,使知识产品来源于社会而最终又回归于社会,使社会公众最终能够不受任何限制地自由获取知识和信息。正如David Nimmer在剖析著作权公共利益问题时所指出的一样:根据著作权法的传统的公共利益原理,代表公有领域的作品成为人类的继承物的一部分,并且著作权只是在通向更大利益的道路中报偿作者的一个临时的站台。5可以说,知识产权的时间限制是实现知识产权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平衡的一种重要制度机制。美国国会报告即讨论过在确定著作权的适当的期限上的激励与接近之间的平衡机制。

二是知识产权的权能均衡。权能均衡是指“各行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之种类、数量处于一种相对的平衡状态。”7本文所称的知识产权是一个类称,它是由一系列专有权构成的一个权利系统。知识产权每一个权能的设立,都需要考虑当时的社会经济、文化、科技发展状况。并且,每增加一个知识产权的权能,需要在这一权能层次上实现相应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权利所有人的专有权与受权利人控制的社会公众的合法需求的平衡。知识产权的扩张,无不体现了这一情况。8知识产权的权能均衡,一般地说需要避免两种情况:一是社会发展出现了使用知识产品的新的方式,而这种方式严重地影响到知识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法却没有及时增加新的权能;二是盲目追求知识产权的扩张,使一定时期授予知识产权的权能太多,以致引起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冲突。

三是知识产权的权利行使方式的平衡。这种平衡也是知识产权法涉及利益平衡的最广泛和关键的内容。该平衡体现在知识产权人方面就是,知识产权人在行使自己的专有权时,以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为前提。知识产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充分地行使自己的权利,社会公众也应当保障权利的正常行使。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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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的行使不能因此影响到公众对知识和信息的正常利用。如商标的保护范围在传统上通过通用化原则、描述性原则等受到限制,这将商标保护范围限制为商业性质的、市场交易领域。在不是这些领域的使用范围时,商标权人原则上不能干预。就著作权行使来说,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能阻止他人为学术研究、教育等目的使用其著作权作品。就专利权的行使来说,专利权人也不得垄断技术排斥他人对技术的正常接近和使用。

(四)需要指出的是,在从利益平衡角度“解读”知识产权法时,有可能会存在这样一种认识,即平衡总是与不平衡相伴,与不平衡构成一对矛盾;而且平衡只是一种暂时的和相对的平衡,不平衡才是知识产权利益关系状态的特征。应当看到,从平衡与不平衡这对矛盾来看,在以利益平衡作为知识产权法的基石时,并没有否认不平衡的现实性。主张平衡,正是因为存在不平衡(失衡)。http://www.daodoc.com/

在存在失衡状况时,才有必要实现平衡。尽管基于平衡是暂时的现象和状态而可能随时被打破,却不能因为这种“暂时”的平衡而否认平衡的价值——原有的平衡被打破后,会在新的环境下形成新的平衡。另外,平衡的相对性也表明平衡是有条件的。平衡的条件性对研究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有重要意义。正是因为利益平衡有条件限制,为了实现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目标,就需要创建并维持平衡的一套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为实现“利益—权利”协调机制的平衡条件。像知识产权制度中的权利归属制度、权利限制制度、权利有限保护期制度、权利许可和转让制度、权利救济制度等就是体现。没有这些制度保障,或者这些制度之一部分不太完善,知识产权法的有条件的利益平衡就难以实现。 知识产权法的发展也正是在利益平衡与不平衡的矛盾中发展的,而总体上是趋向于平衡的。特别是知识产权法与技术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有极大的关系。随着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作为知识产权法基石的利益平衡状态会产生相应的变化。这种变化的一个趋向就是原来的知识产权法的利益格局被打破,致使原有的平衡状态走向失衡状态。为了使知识产权法在新的环境下继续协调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关系,以产生理想的社会效用,这就需要对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进行调整,重新规制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义务。也只有这样才能使之继续成为鼓励知识创造和扩散、促进文化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制度。这里所说的调整和重新规制,一般体现为知识产权立法的修改和完善。从这里也可以理解到,为何与其他的法律制度相比,知识产权法的修改比较频繁。

另外,对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与原理的探讨,一般是以知识产权的几部专门法律即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和商业秘密法为例剖析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技术的发展,能够纳入知识产权客体的范围在不断扩大。像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生物技术发明等,迄今为止已经在知识产权法体系中占据“一席之地”。这样就提出了上述四部知识产权专门法以外的知识产权法,是否也同时适用本文分析的利益平衡原理,以及新出现的客体是否也适用知识产权法的一般利益平衡原理的问题。应当说,本文探讨的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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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原则上是同样适合于其他知识产权法的,只是在不同的知识产权法中,权利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表现各不相同。http://www.daodoc.com/

一般地说,属于其他创作性成果类别的,像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其立法保护在利益平衡机制上更接近于专利法、著作权法——在智力创造者的权利和公众接近、利用这些智力成果的权利及在此基础上的更广泛的促进知识、信息、技术、思想的广泛传播和使用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而属于其他标识性类别的,像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之类,其立法保护在利益平衡机制上更接近于商标法——识别标志权人的权利与消费者利益、竞争厂商的利益及在此基础上的促进有效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公共利益的平衡。从这里不难理解为何像计算机软件保护法律、集成电路保护法律和植物品种保护法律规定了类似于专利法或著作权法的内容,特别是对专有权利的确保和对权利的适当限制,而像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之类的保护法律则在注 重对这些名称或标记权利人保护的同时更注重防止名称或标记被混淆而导致消费者受损和竞争秩序的混乱,从而维护了在保护广大消费者和有效竞争基础之上更广泛的公共利益。

(五)

本文需要指出,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原则和机制总是针对特定的历史环境和条件的。这是由于利益平衡作为平衡的范畴,它也总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科技、经济和文化发展的环境中,一定时期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在价值取向上相对来说有所侧重。例如,发展中国家经济、技术和文化发展比较落后,与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法相比,在利益平衡的天平上可能更加倾向于公众接近和使用知识与信息的利益。在知识产权法上表现为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略低,而对专有权的限制较多。随着发展中国家经济、科技和文化的发展,这种利益的天平则有向权利人倾斜的趋势,当然这与在知识产权国际化影响下不断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有一定关系。http://www.daodoc.com/

总的来说,尽管利益平衡在不同的知识产权法中表现不一,在不同国家不同发展阶段侧重点也有所不同,它作为建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框架的一个重要原则和机制是毋庸质疑的。正是在此义上,本文将其视为建立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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