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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发布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0-03-03 19:02:5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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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发布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2015年10月10日下午,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举行“法护家园”新闻发布会。此次发布会由淮安市中院新闻宣传处牵头、涟水法院主办。市中院新闻宣传处处长、新闻发言人余增明主持发布会,涟水法院新闻发言人刘加翀通报该院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狠心丈夫夺财产多方倾心助弱女

【案情】涟水县前进镇的潘夏某与丈夫潘从某在2000年结婚,婚后生一子,时年11岁。潘夏某平时在前进镇镇上开理发店,潘从某在镇农电站做电工,因潘从某不愿意妻子开理发店抛头露面,后潘夏某关闭理发店,平日在家,后即患有中度抑郁症,曾于2012年6月和8月在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就诊。得病后症状为反应迟钝、不愿接触人、唉声叹气、怕脏,反复洗手,整日呆在家中,不能正常料理家务。2013年2月,潘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撤诉。2013年3月,潘从某与潘夏某在涟水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就共同财产作出分割:

1、位于前进镇朱后圩小区的一幢230平米的二层楼房,价值17万元,归男方所有;

2、比亚迪轿车一辆,价值4万元,归男方所有;

3、男方付女方25000元;

4、儿子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给付300抚养费。2013年9月,潘夏某的母亲叶银某到县妇联反映,其女儿潘夏某有精神病,被其丈夫潘从某欺骗在民政签字离婚,女儿不仅对共同财产分文未得,还要每月给钱给潘从某,太不公平,曾找至县民政局无法解决问题。经县妇联介绍,法院妇委会法官接认真待了叶银某,听了叶银某的介绍后,亦感觉该离婚有疑点,经接触潘夏某,发现她确实存在反应迟钝情况,于是,主动为其联系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法律工作者提供法律援助。

【裁判】该案曾诉讼两次,第一次潘夏某起诉潘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该民事案件由涟水法院梁岔法庭审理,庭审后,经法官释明,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系民政部门主持调解,民事程序无权变更,原告无奈撤诉,另行起诉涟水县民政局、第三人潘从某婚姻行政登记案。该案在审理中,要求需对潘夏某在民政部门签字时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鉴定费用较高,但潘夏某的经济困难,后在行政庭法官、妇委会法官和县妇联同志的多次调解下,潘从某同意再给原告30000元补偿金,不要求潘夏某给付小孩抚养费。案件结案,原告及其家人均表示满意。

【点评】农村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利地位得不到保障,本案原告潘夏某首先是劳动的权利没有享有,丈夫认为开理发店跟其他男人接触较多,不同意其抛头露面,导致潘夏某因长期一人在家抑郁生病;其次潘夏某的婚姻、财产权受到侵犯,潘夏某因患有抑郁症,虽未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中不公平的情况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其身体状况、文化认知等方面原因与其丈夫到民政部门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其合法的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障。农村妇女由于文化水平低、经济不能独立、传统思想严重等原因,在婚姻家庭发生矛盾和变故时,往往处于受害的一方,需要得到来自司法部门和社会各个领域的支持和帮助。

案例二:母亲改嫁儿不养法官耐心解隔阂

【案情】原告尹桂某与被告王永某系母子关系。尹桂某在丈夫病逝后,经人介绍与王寿某恋爱结婚,生下一子即被告王永某。自2009年底尹桂某与王寿某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打后,尹桂某两次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均同意离婚。王永某认为父母年事已高,离婚有伤风化始终无法接受,与母亲尹桂某断绝关系。2011年3月,尹桂某年迈体弱,居无定所,生活无着,遂起诉要求儿子王永某承担赡养义务。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王永某每月给付尹桂某赡养费70元。2014年9月,因被告原先所给付的费用不足以维持生活,尹桂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儿子增加赡养费用。经过走访,承办法官了解到,70岁的母亲两次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儿子王永某对母亲的做法一直无法理解。2011年,母亲起诉到法院要求王永某承担赡养义务,在法官的调解下,王永某虽然同意每月给付赡养费70元,但心里一直不能谅解母亲。2014年9月,母亲再次到法院起诉要求王永某增加赡养费,王永某对母亲的不满开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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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尹桂某和第一任丈夫生育三个子女,如今,母亲起诉要求赡养的对象却只有自己一人,同母异父的三个哥姐却排除在外,王永某对母亲极为怨愤,表示拒不给付赡养费用。承办法官首先去了尹桂某老人的暂住地,了解其生活具体状况、对比了四个子女的家庭经济能力、老人对子女赡养的期望等方面的情况。随后,承办法官又挨个走访王永某同母异父的三个哥姐,得知三个哥姐已经尽了赡养义务,并了解到王永某与尹桂某之间的矛盾根源后,承办法官又走进王永某的家,针对王永某的两个心结,对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经过三个小时的沟通交流,王永某终于对母亲选择离婚这一做法予以接受,同时对母亲只起诉自己一人也表示理解。

【裁判】2014年10月11日,涟水县人民法院结合被告经济收入情况及本地居民生一般活消费水平等因素,判决被告王永某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200元。

【点评】父母晚年选择离婚,是子女们最不愿理解与接受的事情,子女也极容易对主动提出离婚的那一方生出怨恨,更有甚者,选择和主动提出离婚的那一方断绝关系。本案中的被告王永某就是这样对待主动提出离婚的母亲尹桂某。解决好老年人离婚问题以及后期的赡养问题对于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作用。俗话说“鞋合不合脚,只有脚知道。”很多婚姻不幸福的夫妻为了未成年子女有个完整的家庭,选择了妥协与忍让,待子女成年成家后,开始追求属于自己的幸福生活。作为子女要客观地、理性地认识这个问题,并给予父母充分的理解与支持,尊重他们的选择,万万不可以断绝关系来逼迫父母妥协退让。再者,即使父母离婚,子女的赡养义务也不随父母婚姻关系的变更而改变,子女还是要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

案例三:弱女子突遇事故救助款雪中送炭

【案情】2012年10月11日,李美某丈夫祁凤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后载李美某,行驶过程中因避让缪义某亲家肖洪某停在路上的手扶拖拉机,冲入路边沟中,致李美某左眼球破裂,后摘除。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李美某诉至涟水法院,因肖洪某是在替缪义某义务帮工过程中发生了这起事故,法院于2013年11月16日作出(2013)涟民初字第104号判决书,判决缪义某赔偿李美某118994.67元,肖洪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缪义某承担鉴定费615元、案件受理费1200元。

【执行】判决生效后,缪义某、肖洪某未能自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涟水法院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没有查到两被执行人有明显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缪义某儿子眼睛残疾,孙子又患脑瘫,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缪义某表示短期内根本就无力一次性履行赔偿义务,可以待经济状况好转后,再分期付款。考虑到李美某系重度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家庭经济也比较困难,立案后不久,涟水法院先行对其实施司法救助1500元。当执行人员把被执行人家庭情况案件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意见反馈给李美某时,李美某不同意分期履行的意见,执意要求一次执行到位,其家人经常用三轮车将李美某送到涟水法院院子里,要求费用尽快将案件执行完毕。案件一时陷入僵局,院里多次研究执行方案,最后决定,一方面加大对被执行人缪义某的执行力度,另一方面,主动向县政法委汇报,争取司法救助资金。经过县委政法委领导协调,缪义某所在的小李集办事处给付10000元、县政法委给付10000元、涟水法院给付司法救助28300元,被执行人缪义某在涟水法院的催促下履行了剩余的全部款项,由承办执行法官将现金送到李美某家里。

【点评】做好司法救助工作,对于保障确有困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彰显司法人文关怀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涟水法院不断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延伸司法救助范围,高度重视对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切实解决当事人实际困难,有效的解决了一批困难当事人的生计问题,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本案中李美某作为困难当事人申请法院执行,但由于被执行人经济条件有限,执行效果难以体现,为帮组解决李美某的实际困难,涟水法院依法对其进行司法救助体现了一种司法为民、服务群众的理念。

案例四:丧偶上门女婿抢夺房产法院支持失独老人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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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朱从某夫妻生育一女朱玲某,1999年8月,被告张鹤某与朱玲某成婚,成为上门女婿。2004年2月,朱玲某因生育难产离世。2010年12月,原告所在的村庄因政府实施整体搬迁规划,原告用原有房屋及附属设施换成安置房一套,并应补差额31842元。2012年6月,被告张鹤某冒用原告的名义交了房屋与拆迁补偿费差额,取得安置房钥匙并装修入住,被告阻止原告入内居住。2013年,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安置房。案件起诉到法院,年迈的老人看到法官时瞬间老泪纵横,向法官述说失去独生女儿的痛苦,与女婿不和的心酸,被迫与孙子孙女的疏离以及老来居无定所的艰辛等等。在走访了老人原先居住的邻居、村干部,了解拆迁之前房屋及附属设施建设情况后,承办法官又到老人临时搭建的房里查看,房屋设施极为简陋,不大的屋内仅铺着一张床,一个煤气灶和一个电饭锅。细心的法官用手机拍了照。到张鹤某的家,承办法官与张鹤某从成家时老人如何资助谈起,到老人唯一的女儿因生育难产过世老人的悲痛,再到如今居无定所的困难,承办法官一边说一边拿出手机,给张鹤某看老人现在生活的照片。看到岳父母的窘状,张鹤某有点动容,承办法官趁热打铁,提出让他搬出安置房,老人给付他一定费用的处理方案。

【裁判】2014年9月29日,法院审理认为安置房系原告原有房屋拆迁后补偿安置,被告婚后购置的财产补偿价值明显低于原告原有房屋补偿价值,故原告对财产的贡献较大,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决拆迁安置的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45482元。

【点评】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在分割时应当考虑各分个人对财产的贡献,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本案中,安置房主要系原告原有房屋拆迁后安置补偿,被告婚后购置的财产补偿价值明显低于原告原有房屋补偿价值,故原告对财产的贡献较大,法院判决拆迁安置的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45482元。白发人送黑发人,失独之后,年迈的老人如何处理与女婿(儿媳)的关系?财产如何分割?之后如何继续自己的生活?失独之后,双方之间为财产分割问题闹上法庭的不在少数,失独老人在痛失爱女(子)后,还要面对析产纠纷,让老人的心灵雪上加霜。处理好类似的案件,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法院从法理和情理两个角度入手,从情理的教育教育感化,从法理的角度晓以利害,说服被告让出房屋,接受原告补偿,有效地化解了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

案例五:实施家暴法不容起诉离婚获支持

【案情】原籍陕西省西安市女子张玉某嫁到涟水。因丈夫多次对其实施家庭暴力,2013年初,张玉某向涟水县妇联求助,县妇联同志陪同其一起到涟水法院妇委会,当时她的腿部严重受伤,手腕上有多次割腕自杀而留下的一道道伤疤。其自述自己因多次遭受丈夫家暴,无处说理,不得已求助县妇联和法院,要求离婚。由于离家匆忙,该女同志只随身带了身份证,没有任何能够证明婚姻关系的材料,且其结婚证被其丈夫扣留。考虑到当事人特殊情况,涟水法院妇委会法官首先帮其到公安部门调取了户籍证明,然后联系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最后动员其到所在地派出所报案并申请伤情鉴定。在整个事件处理中,涟水法院妇委会和县妇联的同志一直全程陪同该女同志,后其丈夫因严重家暴受到行政治安管理处罚,

【裁判】在涟水法院法官主持下,张玉某与其丈夫顺利调解离婚,同时张玉某获得2万元经济帮助。 【点评】“家庭不是法外之地”,张玉某的丈夫长期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属于违法行为。在家庭冲突中,妇女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有效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是家事审判工作要点。自“法护家园”系列活动开展以来,涟水法院与县妇联建立起妇女维权联动机制,实现了妇女维权信息双向流通。同时,通过院设立妇女维权“绿色通道”和定期开展“百名巾帼志愿者,法律维权进万家”活动,涟水法院将维护妇女权益与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六五”普法等工作有机结合,通过大力开展法制宣讲和妇女维权活动,有效提高了广大妇女同志的依法维权意识和依法解决家庭纠纷、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案例六:无缘人难续前缘好法官帮解心结

【案情】滕海某和张海某均系涟水县河网办事处农民,二人原系初中同学,自由恋爱,于1997年结婚,婚生一男孩,时年15岁。结婚后,滕海某因家庭、经济等琐事与公婆相处不睦,遂影响夫妻关系,二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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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逐渐淡漠,后滕海某患有双向情感障碍,平时语言琐碎,更导致夫妻、公婆,甚至母子关系恶化。张海某于2011年8月曾向涟水法院起诉离婚,后撤诉。2012年6月,张海某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滕海某到县妇联求助,坚决不同意离婚,县妇联将其介绍至法院妇委会法官接待。涟水法院妇委会法官接待滕海某后,了解到原、被告二人系初中同学,有一定感情基础,但婚姻后期双方矛盾甚多,经常吵闹。遂联合县妇联同志十余次给双方做和好工作,但原告张海军态度坚决,要求离婚,不同意和好,并表示如果法院此次不判离,六个月后将再次起诉。同时发现滕海某精神已近崩溃,整天沉溺于消极情绪中,陪同其一起到法院的亲属也表态,这个婚姻确实不能继续了,只是滕海某自己想不通,不甘心。在这种情况下,考虑女方的情绪状态,从维护其身心健康出发,应尽早走出痛苦,解除婚姻也是一种解脱,于是就共同做双方离婚工作。

【裁判】本案经法院案件承办法官、妇委会法官、县妇联工作人员多次调解,并找来双方父母、亲属到法院见面,反复协调后达成一致意见:男方抚养小孩,不要女方承担抚养费,另男方给予7万元现金给予女方作为经济帮助。妇联与法院妇委会人员和案件承办人均在场的情况下,双方款项当场兑现。

【点评】因为缘份,婚姻中的两个人走到了一起,但是生活的磨砺和时间的流逝,两个人的缘分走到了尽头。生活中的点点滴滴已经把两个人之间的那份感情消磨光了,既然难以携手共度余生,不如及时放手,放手也是解脱。本案结案后,滕海某给法院妇委会的工作人员打来电话,感谢为她争取了利益,同时让她从痛苦的婚姻中走出来,她现在生活的非常轻松。当事人的轻松就是法官的轻松,当事人的幸福就是法官的幸福。法官与妇联干部联手调解了一件婚姻案子,让滕海某重新走向新的生活,新的人生,这正是法官办案所追求的社会效果。

案例七:无知少年懵懂犯法柔情执法唤回良知

【案情】被告人马君某,男,17周岁,自幼父母离异,随父亲生活。马君某从小缺乏父母关爱和家庭教育,小学未毕业即辍学,因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逐渐染上了小偷小摸的一些不良行为。2013年4月,马某因犯盗窃罪被涟水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在其服刑期间,涟水法院少年庭法官多次去少年管教所看望回访他,给他钱物并嘱咐他好好改造。2014年2月,马君某刑满出狱,出狱后因禁不住诱惑再次盗窃而被抓。案件审理中,涟水法院少年庭法官了解到,虽然马君某随父亲生活,但其父亲却对他一直不闻不问,即使在马某出狱时也不愿接其回家。后通过与马某所在地基层组织联系,涟水法院最终和马君某父亲取得联系,在少年庭法官苦口婆心的劝说下,马君某父亲最后表示愿意接马某回家。2014年11月,马君某在少年庭法官陪同下回到老家。考虑到马某家庭确实困难,少年庭法官当场给予马君某300元,并嘱咐他一定要树立自信心,重新做人。

【裁判】2014年12月11日,马君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点评】“春风化雨,润物无声”,青少年作为社会弱势群体,他们不仅需要立法上的权利保障,更需要细致入微的司法呵护。在少年家事审判工作中,涟水法院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融入青少年权益保护工作中,始终坚持预防与挽救相结合,教育感化了一大批失足青少年。特别是为帮助失足青少年早日回归家庭社会,根据辖区青少年违法犯罪特点,涟水法院及时启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蓝天工程”,自该活动开展以来,通过定期回访、司法救助和展开特殊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已成功教育感化37名失足青少年重回家庭和社会。

案例八:兄弟琐事闹纠纷法官疏导护家庭

【案情】原、被告系同母异父兄弟关系,原、被告父母曾因房产权属纠纷与原、被告产生诉讼。原告因交通事故脑部受伤,行走不便,并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2014年2月19日下午3时许,被告为父母的房产权属纠纷事情到原告家找原告,原告因伤躺在床上,未及时开门,被告即将原告家窗户玻璃砸坏,进入原告屋内,被告看到原告即欲将原告朝外拖,后被人拉开。

纠纷发生后,原告妻子赵某到公安机关报案,经涟水县公安局涟城派出所调查了解后,主持双方调解,被告同意赔偿原告家玻璃维修费,原告妻子赵某不再追究原告任何责任,一切后果自负。原告妻子赵某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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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原告在调解协议上签字,领取了玻璃维修费,并在领条上写明“同意一次性处理意见。”该协议履行后不久,原告即以其人身亦受到被告伤害为由,向涟水法院提起诉讼。涟水法院经审理后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市中院维持原判。此后,原告又再次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补偿金等费用。

承办人接手案件后,发现原告因交通事故伤残在家,生活不能自理,儿子刚上初中,小女儿才6岁,住拆迁安置的毛坯房,生活十分艰苦,原告妻子对家庭生活失去信心,想抛下原告和孩子一死了之。该案是一起家庭内部纠纷,一旦判决原告败诉,不仅会引起家庭矛盾激化,很可能导致原告家妻离子散。于是,承办法官先后多次到原告家里,与原告及其妻子拉家常,了解生活状况,并进行思想疏导,稳住原告情绪,鼓励原告妻子坚强的活下去,同时,还将该情况向院妇委会反映,号召大家积极帮助原告家庭,多次给予衣物和积极支助。法官的言行,深深地感化了原告一家。最后,原告主动撤回起诉。

【裁判】原告撤回起诉。

【点评】法律是冰冷的、严肃的、生硬的,但是,法官在处理家庭内部纠纷案件中就不能机械的执行法条。本案原告打的是一起赌气官司,法官明知原告起诉得不到支持,但是,如果简单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那么,原告及其妻子肯定接受不了,很可能再次与被告或者父母闹事,引发新的纠纷,原告妻子也会因为得不到人理解、支持及社会的压力而自寻短见。本案法官非常巧妙的运用亲情感化的方法,耐心疏导,稳定当事人情绪,化解了纠纷,挽救了家庭。

案例九:丈夫不慎坠楼丢性命婆媳争夺赔偿上法庭

【案情】原告苏某与被告陈某系婆媳关系,苏某的丈夫在为他人装修房屋的时候不慎坠楼身亡,被告陈某和被告车某(系原告丈夫收养之女)通过诉讼方式领取了车从艮的死亡赔偿金。原告苏某知情后,认为自己是死者的丈夫,应该分得赔偿款。双方协商未果,引起诉讼,因原告苏某与其丈夫没有领取结婚证,属于同居关系,原告向两被告索要赔偿款未果,无奈之下,原告再次诉至涟水法院,要求两被告给付其垫付的丧葬费2.8万元和作为女儿监护人管理女儿应得的赔偿款。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了解该案中当事人的关系,以及目前双方产生的矛盾的原因。主动到当事人家中走访了解,通过调查,法官发现双方之间对金钱的矛盾的不是焦点,主要是双方之间存在相互不信任,婆婆担心原告管理孙女的赔偿款后,会携款改嫁。原告担心女儿不是丈夫亲生的,婆婆管理女儿的赔偿款后,不给女儿使用。掌握这一情况后,承办法官邀请当地的妇联和基层调解组织人员共同参与到案件的调解,向婆婆释法明理,告诉她原告虽不是车某的亲生母亲,但其与车某之间形成养母女关系,原告是车某的法定监护人,应该享有对车某及其应得赔偿款的管理、监护等权利,在多方的劝说下,最终化解了双方的矛盾,并达成调解意见。

【裁判】在法院的主持之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原告所垫付的丧葬费用由被告陈某、车某各返还6000元、车某应得的赔偿款由原告负责管理。

【点评】“家和万事兴”,家庭成员相处要以信任、和睦为基础。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系亲属关系,面对亲人的意外身亡,本应该共同承担共渡难关,但是由于双方平时家庭沟通的缺失,导致双方之间产生了互相不信任的状态,本来家庭之间内部可以解决的问题,最后闹到法院。承办法官没有机械办案,而是深入了解案件背后的当事人的家庭背景情况,采取以调解的方式,最终化解了一起家庭纠纷案件。

案例十:丈夫虐打无奈求助多方援手脱离苦海

【案情】张玉某系陕西西安人,在外打工时认识本县陈师镇的严某,二人相恋,并于1995年10月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严正某,时年15岁。婚后,张玉某经常遭受丈夫的殴打,因无法忍受,张玉某曾割腕自杀两次,均被抢救,手腕上留下两次自杀未遂的刀痕。2013年初,张玉某因去邻居家时间稍长一点,回家即再次受到丈夫殴打,右下肢被打骨折,用石膏固定。张玉某逃离家后,遂求助县妇联要求离婚,妇联将其介绍到法院,妇委会工作人员进行了接待。法院妇委会的工作人员在该院的“法护家园工作室”接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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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某,此时张玉某因腿伤行走非常困难。其要求离婚,但因离家急促,除随身携带的身份证无其他婚姻证明材料,不符合离婚的立案条件。妇委会工作人员与公安机关联系帮其调取“常住人口登记卡”,以证明其婚姻状况,同时与涟水县法律援助中心联系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法律工作者周海波担任其代理人,为其提供免费法律援助。该离婚案顺利立案开庭。

【裁判】开庭时,法院妇委会的工作人员与县妇联的同志一起来到法庭参与调解,张玉某的丈夫态度冷漠,对张玉某的伤情无动于衷,毫无愧疚之心,还强调小张被打是自找的,法院工作人员与县妇联的同志当场对其丈夫进行了批评。张玉某坚决要求离婚,该案调解和好不成,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态度,遂做调解离婚处理,张玉某得到了被告的部分补偿,后返回老家西安。

【点评】家庭暴力长期存在于一些婚姻关系中,有的妇女为了家庭和孩子,忍气吞声,直至遍体鳞伤,甚至危及生命。妻子在遭受丈夫的第一次家暴时,一定要勇敢地说“不”,当靠自己的努力无法解决时,应寻求社会和他人的帮助,绝不能逆来顺受,否则,受伤害的只能是自己,给孩子也会带来心灵的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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