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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0-03-01 16:37:5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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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5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为充分利用好典型案件的价值,发挥好典型案件在社会上的辐射效应,回应人民群众对重大典型案件审判、执行结果的关注,同时也促进法院审判效率、质量提高,维护法院公正司法权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继2013年首次发布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后,连续第四年举行十大典型案例发布会。

案例一:污染环境罪 【主要案情】

被告人阮某自2013年开始,在没有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电镀生产的许可证以及排污许可证等证照的情况下擅自开设五金厂在杜阮镇的厂房进行电镀生产,在生产过程中私设暗管向附近的农用灌溉水渠大量排放含铬、镍、铜等重金属的电渡废水。后被群众举报,环保部门检测发现涉嫌犯罪后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经法院审理查明,环保部门在阮某工厂排水口等处提取的水样经检测其中铬、镍、铜等重金属均严重超过国家行业标准允许的排放标准。法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无视国家法律,私设暗管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遂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阮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点评】环境安全关系到国计民生,国家对环境保护高度重视,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日渐完善和严密,但一些企业和个人为谋取暴利无视国家环保法律规定,经常擅自在生产中倾倒高污染的工业废物、私设管道暗管排放高污染的工业废水,必须依法用好、用足法律予以严厉打击。本案是一起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宣告无罪后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案件,江门中院二审支持抗诉意见,依法改判罪名成立并处以刑罚。二审判决不但依法惩治了犯罪,也对我市法院准确把握法律、司法解释的精神审理污染环境案件,严惩污染环境犯罪,保护良好生存环境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案例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 【主要案情】

黎某是恩平某电子公司的员工。黎某于2013年7月21日18时20分许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G325线156KM+930M路段时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黎某被辗压当场死亡。黎某的母亲岑某就黎某的死亡向恩平市人社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的申请。该电子公司在工伤认定中向恩平市人社局提交了《放假通知》、《员工上下班制度》以及证人证言,以证明事发当天该公司处于放假期间,黎某的死亡不属工伤。恩平市人社局最终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岑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过开平市人民法院和本院

一、二审审理认为,该电子公司虽主张当天全厂放假,但岑某提交了黎某的《微电脑打卡钟专用卡》证明了事发当天黎某的离厂时间,而该公司的门卫吴某在事发后接受交警调查中确认黎某有打卡下班,且吴某反映的黎某的下班时间与该《微电脑打卡钟专用卡》反映的时间一致。该电子公司一方面否认该公司计件员工实施打卡考勤制度,另一方面又在该《微电脑打卡钟专用卡》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确认。恩平市人社局仅采信了该电子公司的主张认定当天是全厂放假时间,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最终判决撤销恩平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恩平市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点评】

严格工伤认定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举措。对于工伤认定,审查劳动者是否在上班时间,是否在从事岗位工作,是否在上下班途中,是对是否构成工伤认定的重要法律事实。本案在全面审查证据的情况下,对于劳动部门作出的事实不清的工伤认定予以撤销,对劳动部门今后如何规范工伤认定、如何全面采信证据进行了全面指引,进一步体现了行政审判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案例三:法定继承纠纷 【主要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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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甘某于2014年3月8日死亡,遗产有一套房产、存款177884.57元及利息。甘某生前生育9个子女,分别是:彭某波、彭某莲、彭某琴、彭某霞、彭某顺、彭某红、彭某堂、彭某好、彭某杰。其中彭某好已经死亡,生前未婚,也没有子女,彭某杰于2004年8月18日死亡,生前未婚。庭审中,彭某波、彭某莲、彭某琴、彭某霞、彭某顺、彭某红均表示将所继承的份额赠与给彭某堂。2014年9月23日,彭某娟、彭某心、彭某奇(以下简称彭某娟等三人)以其为彭某杰的亲生女儿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代位继承甘某的上述遗产。

江门中院审理认为,公安机关《常住人口登记卡》载明彭某娟与彭某杰系父女关系;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显示彭某心、彭某奇的父亲系彭某杰。《常住人口登记卡》是户籍管理部门在彭某娟报出生入户时制作的原始户籍登记资料,《出生医学证明》是彭某心、彭某奇出生时医院出具的原始资料,均可作为认定彭某娟、彭某心、彭某奇与彭某杰之间身份关系的依据。其次,从彭某娟提交的照片看,明显属于彭某娟等三人及其母亲与彭某杰生前的家庭生活照,印证了彭某杰与彭某娟等三人系父女关系。再次,彭某娟陈述了其与彭某杰生前在涉案房屋居住的生活情况及同在该房屋居住的彭某堂、彭某红的家庭情况,故彭某娟陈述其曾长期在该房屋居住生活的可信度高,也印证了彭某娟等三人与彭某杰系父女关系。基于上述理由,彭某娟等三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与彭某杰系父女关系。

【点评】

该案涉及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问题,贴近民生,社会公众较为关注,保护了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具有较好的普法效果。

案例四:民间借贷纠纷 【主要案情】

2009年至2011年期间,郭某与麒麟典当行签订了《股票质押(典当)借款合同》等合同,约定郭某因家庭投资理财需要向麒麟典当行申请借款,并透过FPRC系统将借款资金用于股票投资。2009年至2014年5月期间,郭某授权麒麟典当行证券部经理冯某为其代理人,代理其证券交易及相关业务。2012年7月9日,郭某收到《律师函》,函告郭某欠麒麟典当行借款利息及亏损共316723.44元,应于2012年7月20日前归还。2012年8月1日,郭某与冯某签订《借款合同》,主要内容是郭某通过抵押担保向冯某借款现金300000元。但郭某名下的股票、房屋及轿车并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2014年3月29日,冯某与伊某签订《个人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冯某将其对郭某的债权300000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等全部转让给伊某。后伊某为向郭某主张债权于2014年4月14日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无法证明其交付300000元现金给郭某这一事实,并综合冯某出借的现金来源、出借能力、出借用途以及对出借过程的陈述,以及冯某与郭某在2009年12月28日至2014年5月12日期间存在代理关系的事实及双方的交易习惯,冯某与郭某之间不存在真实的300000元借款关系。

【点评】

民间借贷是当前很突出的民间法律纠纷,实践中也有些当事人以通过双方签订借据的方式,试图用民间借贷的形式规避其他法律关系的风险,形成虚假诉讼。本案原告败诉对诉讼中的不诚实行为起了警示的作用,对引导社会诚实信用的正向价值观有促进作用。

案例五: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主要案情】

黄某驾驶轿车自圣堂镇往圣堂收费站方向行驶,至沈海高速圣堂收费站时,因驾驶不当与小型轿车和大型卧铺客车发生碰撞。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三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需要赔偿事故造成的损失。由于黄某在保险公司进行了投保,随后,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险公司赔偿他已经垫付的修车费、拖车费等费用20万元。在法院审理中发现黄某为索赔套用他人已经开具过的发票号码,伪造购买汽车配件发票进而向保险公司索赔。经过法院的调查核实,认定索赔依据存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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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造假,依法驳回索赔方相应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仅需支付2750元给黄某。

【点评】

本案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证据中涉及到的假发票,无论从发票的用纸、印章的制作,防伪标志的仿造,都有比较高的水平,一般工作人员很难第一时间做出鉴别,故给办案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即对一些当事人有争议的票据一定要找专业机构做鉴定,防止漏网之鱼。本案承办法官在发现疑点之后,多次赶赴广州国税局和被假冒发票单位进行调查,最终发现了一系列类似案件的共性,及时处理,使恶意造假者最终无法借诉讼牟利。

案例六:劳动合同纠纷 【主要案情】

梁某等19名劳动者于2000年至2010年期间入职粤利公司工作,任业务员。粤利公司、梁某双方入职后签订劳动合同。由于经济不景气,粤利公司出现经营困难,并于2013年9月停产,企业未安排工人岗位及工作任务,亦没有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涉案劳动者停工,遂提起仲裁及诉讼。原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粤利公向梁某等人支付人民币13558.70元。粤利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中院提出上诉。最终被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打击欠薪,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是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作用。本案涉19名劳动者与关停企业之间的劳资纠纷,法院通过判决欠薪者支付19名劳动者20余万元,为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及今后处理关停企业群体性纠纷提供了法律范例。

案例七:贪污罪 【主要案情】

被告人周某、梁某在分别担任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板沙村委会主任兼书记、副主任期间,在种粮补贴过程中,经商量将被告人周某承包的279亩鱼塘面积作为水稻种植面积申报补贴,欺骗镇政府和镇农业办的审核,从而骗取279亩粮田的国家种粮补贴款,自2010年至2012年间骗取国家的种粮补贴款共人民币153399.78元。原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梁某刑罚。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梁某提出上诉,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认为一审判决在适用法律方面错误,导致对被告人周某、梁某的定性不当,罪刑不相适应。被告人周某、梁某应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二人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中院审理认为,梁某、周某作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执行国家种粮补贴政策的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骗取的手段侵吞公款人民币153399.78元,二人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点评】

反腐,既要打老虎也要拍苍蝇。去年以来全市法院加强打击农村基层干部犯罪,保证国家惠农扶农政策落实,保障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本案中,村官利用职务之便,虚构事实、欺瞒上级监管,骗取国家种粮补贴。此类案件,凸显在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和基础设施建设的过程中如何规范对村集体财产的管理的问题。

案例八:危险驾驶罪 【主要案情】

2015年1月3日20时20分,被告人李某饮酒后驾驶小轿车沿江门市蓬江区双龙大道往建设二路方向行驶,行驶至蓬江区公路大厦岗前路段时,因疲劳将车辆停放在机动车道内且在车内睡觉,经群众报警后被交通民警查获。经检验,李某案发时血液酒精浓度为333.76 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法院对其从重处罚判处其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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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相关医学实验表明,行为人醉酒程度越高,对其驾驶能力的影响越大,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也越高,其中血液酒精含量超过300mg/100ml的行为人,其已属重度酩酊,其症状已处于麻醉状态。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的酒精含量已经远超上述标准,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此案再次警醒各位驾车人士: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如酒驾醉驾,将锒铛入狱。

案例九:不履行土地登记法定职责纠纷 【主要案情】

台山市某村民小组为确认200多亩土地的权利,于2014年7月29日用特快专递向国土资源局邮寄了《集体土地登记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请求确认该土地为村民小组所有并对上述土地进行权属登记。国土局于2014年7月31日收到邮寄的上述材料后,截至村小组于2015年1月21日起诉时止,仍没有对村小组的上述申请作出处理。

江海区人民法院认为,台山国土局作为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照该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申请作出处理。对当事人提出的土地登记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等处理,行政机关应在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履行法定职责之日起60天内履行法定职责。某村小组采用邮寄形式向台山国土局申请集体土地登记,但台山国土局在收到上述申请后,截至村小组起诉时止,其对村小组的上述申请没有作出处理,显然已超60天的法定期限,其行为构成未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据此,判决台山市国土局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原告的集体土地登记申请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点评】

土地资源稀缺、人多地少的现状决定了我国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由于历史原因,我市土地资源浪费严重,违法违规用地时有。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一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申请作出处理。本案通过行政审判职能的发挥,督促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行政。

案例十:劳动仲裁执行案 【主要案情】

2013年初,申请执行人李某等14人受聘于被执行人浙江中和成建设有限公司进入开平裕邦新外滩项目部工作,从2014年8月起,该公司拖欠工人工资累计53.66万元。2015年6月,李某等14名工人与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同意其分两期支付工资款。然而,第一期工资款29.45万元的支付期限到期后,中和成公司没有如期支付。2015年8月初,工人们向开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10月底,第二期工资款24.21万元到期后,工人们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员在收到第一期工资款的执行申请后,立即利用最高院开通的“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浙江中和成建设公司在青海省西宁市多家银行有存款共计30万余元,并即时对其中的29.45万元进行了网上冻结,同时将该公司列入失信黑名单、限制高消费。由于该被执行人存款所在银行并未在“总对总”系统开通强制扣划功能,故2015年11月初,执行员亲自赶赴青海省西宁市将网上冻结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0万余元扣划到位,其后,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下,被执行人主动于11月中旬履行了拖欠的其余工资款,即上述两期工资款共计53.66万元全部执行完毕。

【点评】

本案主要是充分运用了最高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成果,全方位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并进行高效控制,最大限度挤压了“老赖”的活动空间,促使其履行债务,失信、限高等手段有力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确保了案件的顺利执行,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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