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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县人民法院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0-03-03 13:57:3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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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县人民法院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年终岁末临近,为了深入贯彻“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滨海法院向社会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件,涉及食品安全、虚假诉讼、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交通事故、旅客运输合同纠纷等案件,引导群众遇到事情找法、解决问题靠法,让群众真切地感知到司法正能量,逐步摒弃“闹大思维”,进一步将矛盾化解引入法治轨道,扎实推动社会治理法治化。

案例1:被告人王某虚假诉讼骗取执行财产案

——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侵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构成妨害作证罪。

被告人王某原担任盐城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董事长,因公司资不抵债、无法运转,县法院对该公司进行拍卖。期间,王某利诱、指使该公司职工赵某、李某、潘某等人,拿着她所打的欠工人工资的假欠条,到法院进行虚假诉讼,骗取执行财产,非法获利3万元。滨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为了个人利益,伪造证据并利诱、指使他人进行虚假诉讼,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2:滨海港农技术中心诉周某返还鱼塘纠纷案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结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将来生效判决中所确定之义务的一种措施。

7月1日,滨海县滨海港经济区农技中心起诉周某,要求立即交还63亩养殖鱼塘,并申请先予执行。法院查明,被告承包期满后长达1年时间里,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在原先承包的塘口养殖、投放鱼苗。之后港口规划,鱼塘被征用,但被告以各种借口拒不交还。因港口建设急需用该土地作为航道疏浚的纳泥区,滨海法院在多次对被告释明港口建设的重要性后,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案例3:案外人杨某等暴力阻扰执行案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5月7日,滨海县法院执行局人员赴灌云县沂北乡粮管所执行两台挖掘机,遭遇到案外人杨某及其多名亲友的暴力抗法,现场围观的群众达千人。法院迅速集结近50名干警增援,到达现场后,干警拉起警戒线,将围观的群众隔离在外,并对杨某等人采取强制措施。因证据固定及时,执行现场资料保存完整,公安局以涉嫌妨碍公务罪对杨某等3人进行刑事立案,依法打击了暴力抗拒执行者的气焰,维护了法律权威。后经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杨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4:被告人黄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被告人黄某于2012年4月份至2013年7月份,在县东坎镇阜东北路经营一家糖烟酒批发门市店期间,以每50元100斤的价格购买500斤工业盐,充当食用盐销售给群众。后被滨海县盐务管理局执法人员查获,经鉴定,查获的工业盐中含碘量为零。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明知工业用盐不能食用,为谋利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扣押在案的180余斤工业盐,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案例5:安徽某石灰厂诉江苏某镍业公司货款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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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5月14日,县工业园区一家镍业公司因欠安徽某石灰厂140万元货款到期未付被起诉,石灰厂还申请保全该公司的机器设备、厂房等。法院查明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货物销售途径畅通,只是一时存在资金周转困难。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保护小微企业发展角度出发,法院多次与石灰厂协商,后仅对该公司的账户进行冻结,对设备、厂房等生产要素暂不查封。同时,积极帮助协调纠纷,最终镍业公司分3次付清货款,两家企业恢复了业务往来。

案例6:徐某等不服工伤行政确认纠纷案

——职工参加本单位利用工作时间组织的运动会及体育比赛或者代表本单位参加上级单位举办的运动会及体育比赛中受伤,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工伤。

原告徐某的亲属梁某(已故)是滨海某银行工作人员。5月份,梁某代表单位去盐城参加市支行组织的羽毛球比赛。在比赛中,梁某突然晕倒在地,经诊断为脑干出血,后死亡。因县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死者亲属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代表单位参加比赛发生脑干出血,被告无证据证明该突发疾病是死者自身血压偏高而导致,所以应推定梁某突发脑干出血系参加剧烈运动作用下的工作原因引起,因此一审判决撤销人社局“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

案例7:徐某诉刘某、浙商保险公司交通事故纠纷案

——我国交强险条例规定,“事故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这是唯一的免赔条款,该条款也可以理解为,除此之外,包括发生“多次事故”的,保险公司均应当向第三人作出赔偿。

车主刘某于7月18日14时在浙商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保单记载保险期间从7月19日零时开始。结果在7月18日晚22时左右,刘某驾驶的车辆将徐某撞伤。保险公司认为,保单应从19日零时生效,拒绝理赔,徐某遂起诉。法院认为保险合同属诺成性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同时,交强险起着稳定社会和保障受害人的功能,如按保险公司规定,车辆就会出现“脱险期”,投保人在使用交通工具时将无法得到保障,这与立法精神相悖,故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120400元。

案例8:县司法局原局长邓某受贿案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县司法局原局长邓某某,在担任县某镇党委书记以及经济开发区工业园管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透露招标信息和关照发包工程等方式,为多个单位或个人在土方转运、工程征地拆迁、房屋开发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赂累计金额达315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送的钱财,数额巨大;案发后,邓某退出赃款153560元。最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案例9:盐城某公司申请对邓某夫妇强制执行案

——寻衅滋事罪,是包含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强占他人财物拒不归还的,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

家住幸福花园的邓某夫妇擅自撬开4#楼302室房门,并装潢入住,经过多次协调,两人拒绝搬出。原告盐城某公司向县法院起诉,在调解无效后,判决该两人返还房屋,但两人却拒不履行义务。之后,执行法官多次找两人谈话,但两人态度恶劣。在法院张贴《强制搬迁公告》,要求其限期搬出后,两人仍置若罔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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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法院对邓某采取了司法拘留。9月13日,法院在多家单位配合下,对涉案房屋强制执行,幸福花园4#楼302室当场移交给原告,该案顺利执行完毕。邓某夫妇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

案例10:许某诉无锡某客运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人应当对乘客的生命安全负高度主义义务,确保运输工具安全可靠。因运输工具故障而发生火险,乘客有权选择最迅速、最便捷的方式逃生。

2013年9月,许某乘坐无锡某客运公司客车回滨海,在泰州境内的高速公路上,车厢内突然冒起浓烟,许某从车窗跳出,致双足粉碎性骨折。事后发现,发动机故障导致冒烟,车厢内最终没有起火,其他乘客安然无恙。法院认为,紧急避险针对现实的、急迫的危险。本案中,行驶的客车内突然冒烟,按照一般人的观点,该危险发生的可能性较大,即避险人有确切的证据表明可以相信该危险发生。因此,原告逃生行为没有过错,故判决被告承担全责,赔偿原告2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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