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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0-03-03 10:54:2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4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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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陈向东介绍,去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05371件,审执结91388件,同比分别增长11.7%和9.1%。当天通报的10个案例中,刑事案例4件、民商事案例4件、行政案例1件、执行案例1件。案件涉及安哥拉绑架、以收取劳务报酬方式受贿、电信诈骗、噪声污染致损、政府信息公开等,具有社会关注度高、与人民群众生活联系紧密、富有社会教育意义等特点。十大典型案例分别为:

1、黄振兴等13人在安哥拉绑架案

【基本案情】2010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黄振兴等13人通过劳务、商务、因私等方式至安哥拉共和国(下称安哥拉)滞留务工期间,相互结伙或伙同陈裕兵(在逃)、余小刚(另案处理)等人,采取持枪、强行抓、绑等暴力、胁迫手段,先后绑架肖某、田某多人,并向被害人亲友、员工勒索巨额赎金,共作案8起,涉案总价值117万美元,折合人民币7683426元。其中参与最多的5起,最少的1起,涉案金额从49万美元至10万美元不等。

南通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绑架罪对黄振兴等1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15年至5年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或罚金。一审宣判后,夏凯、顾昌峰、汪贤波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本案作为发生于安哥拉境内,中国公民针对中国公民实施的有组织绑架犯罪系列案之一,系公安部“5.11”专案,受到中央政治局委员、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及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本案的准确定罪量刑,对其后进行的中安二次联合打击及其他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极强的示范作用,有效维护了在国外中国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2、龚礼以收取劳务报酬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罪案

【基本案情】1996年初至2013年初,被告人龚礼在担任南通市土地市场服务中心副主任、主任及南通市国土资源局副调研员期间,利用负责监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以及负责市政府安置房建设等职务便利,为南通新景置业有限公司、南通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茂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亿城置业有限公司等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先后22次非法收受相关单位或个人所送的人民币合计124万元。其中,为南通新景置业有限公司竞买、开发南通市通棉二厂地块,在信息披露、资质审查及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等方面谋取利益,分别于2010年初和2012年初,先后两次在该公司总经理施某的办公室收受人民币各50万元。

2013年8月19日,龚礼主动到南通市纪委投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其亲属代为退还了全部受贿赃款。0根据龚礼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及立功等情节,南通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龚礼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十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龚礼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一审判决生效。

【法官点评】龚礼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对请托人承诺给予的巨额好处费,双方约定通过签订劳务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的方式领取,因该“劳动报酬”具有明显的权钱交易性质,应认定为受贿款项。依法治国,必须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把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本案的判决,对于当前反腐工作具有教育和警示意义。

3、徐昭文、蔡进顺等6人跨境电信诈骗案

【基本案情】2013年3月至5月份,被告人徐昭文等6人先后赴马来西亚吉隆坡,加入由“阿水”和“阿明”(均为绰号)组建的电信诈骗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组织严密,实行封闭式管理,分为平台组、电话一线组、二线组、三线组、取款组。该团伙通过向大陆地区的固定电话发送医保卡有异常的电话录音,并冒充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接打电话,套取被害人个人信息进行诈骗,诈骗金额共计300余万元,其中启东的王女士单笔被骗数额就高达159万元。

启东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徐昭文等6名被告五年零六个月至八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八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罚金。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点评】近年来,电信诈骗频发,犯罪团伙冒充国家机关人员,通过电话语音提醒领取法院传票、银行卡涉及洗钱、社保卡异常等方式,使得被害人陷入恐慌,诱使被害人进行转账骗取钱财。本案电信诈骗行为具有很强欺骗性和社会危害性,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公信力。通过该案的审理,有效打击诈骗分子的嚣张气焰,对于维护社会诚信,提升群众反骗和防骗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4、沈林凤、鲁如海等6人贩卖死因不明的山羊案

【基本案情】2012年6月起,被告人鲁如海等4人分别从海门市、启东市、通州区等地的山羊养殖户和屠宰户、商贩等处以每只10元左右的价格收购死因不明的羊只,并将整只死羊和部分处理过的羊肉,通过长途客车运到浙江,以1-1.25元/公斤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沈林凤、梅财良夫妇。沈林凤夫妇对死羊进行加工后,以2.5-4.25元/公斤的价格销往浙江省桐乡市乌镇农贸市场及部分饭店,供他人食用。2012年10月至2013年7月,鲁如海4人共销售给沈某夫妇死因不明的整羊共计3536只计7022.5公斤、死后屠宰的羊肉729.5公斤,销售金额计人民币31917元。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沈林凤、鲁如海等6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其中3人被判处实刑),并处罚金6.4万元至13.7万元不等的刑罚。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点评】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沈林凤等6人将死因不明的山羊加工处理后,销往浙江的农贸市场和饭店,给当地百姓带来了严重的健康隐患。法院依法从严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加大财产刑的判处力度,有效维护了百姓舌尖上的安全,保障群众的生命健康。

5、龚某酒驾身亡生命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龚某与王某、孙某为电大同学。2013年10月6日,龚某驾车参加王某的婚礼宴席,席间与孙某同桌饮酒。饭后,龚某驾驶汽车与孙某一同前往歌厅唱歌,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龚某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龚某醉酒驾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龚某父母遂起诉王某、孙某,请求法院判决王某、孙某承担侵权责任。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某未参加中午吃饭,对于孙某醉酒后驾车外出亦不知情,无证据证明王某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孙某与龚某同桌饮酒后外出,未能及时提醒并劝阻龚某,存在过错。遂判决孙某承担20%责任,王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孙某不服,上诉至南通中院,南通中院维持该判决。

【法官点评】聚餐饮酒是我国传统的交往习俗,但这一风俗因驾车这一现代生活方式的普及而悄然改变。对于共同饮酒者,同桌人具有一定的提醒和注意义务,特别是驾车赴宴的宾客,宴请者及同桌对其酒后驾驶行为应当进行提醒和劝诫。本案中,孙某与龚某同桌饮酒后,对龚某酒后驾车未尽提醒注意义务,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赔偿责任。本案的意义在于倡导公民文明聚餐,还应当提醒、劝阻同桌人不能酒后驾驶。

6、英大保险南通公司诉银联公司、桑某、第三人天顺公司保险追偿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第三人天顺公司与英大保险南通公司签订预约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将货物投保于保险公司。2011年6月1日,天顺公司委托桑某运输该货物,桑某所驾驶的车辆所有权登记在银联公司名下,运输许可证以银联公司名义办理。途中桑某发生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英大保险南通公司依约向天顺公司赔偿15万元。后英大保险南通公司向银联公司、桑某追偿,要求桑某承担赔偿责任,银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英大保险南通公司诉讼请求。英大保险南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判决,英大保险南通公司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享有代位追偿权。桑某与银联公司之间存在挂靠关系,英大保险南通公司请求两者承担连带责任应予支持。

【法官点评】车辆挂靠经营是指车主出资购卖车辆,以所挂靠企业的名义进行经营,挂靠实质上是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被挂靠人向不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挂靠人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等行为。由于个体车主在购买车辆后无运输资格,目前车辆挂靠经营方式在我国普遍存在。为进一步规范运输市场的非法挂靠行为,更好维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发生交通事故的,让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有利于促进具有运输经营资格的企业规范有序管理。

7、黄某诉海安经济开发总公司、阳光嘉园分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2009年4月,黄某与海安经济开发总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向阳光嘉园分公司缴购买阳光嘉园的新房。2011年4月,黄某对新房装修后入住。不久,设置在小区一楼内的变压器产生低频噪声,对该住宅楼内部分住户生活造成影响,黄某等住户多次找开发总公司和供电公司反映,开发总公司书面申请供电公司解决问题,期间,开发商对变压器进行降噪处理,但未能解决。此后一年多,黄某出现失眠头痛现象。2012年8月22日,黄某晨起时跌倒致头部着地受伤,后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经司法鉴定,黄某长期失眠、反复头痛头晕与受低频噪声影响有因果关系,其突然跌倒受伤与所受噪声污染的因果关系无法确定。黄某诉请法院判令开发总公司和阳光嘉园分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31037.54元。

海安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开发商未能举证,故不能免除或减轻其责任。遂判令开发总公司和阳光嘉园分公司赔偿黄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6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开发总公司和阳光嘉园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当前,我国正面临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环境污染已影响到群众的日常生活和生命健康安全,环境污染纠纷呈较快增长趋势,因环境生态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亦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亟需以法律手段制裁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对污染者苛以无过错责任、行为与损害因果关系举证义务倒置,有利于环境污染的受害者及时获得赔偿,符合侵权法的补偿原则。对于促进企业认真履行环保义务,通过不断加大投入、更新设备、改进技术,严格控制和积极治理污染亦具有重要意义。

8、江苏茧缘丝绸科技有限公司与南通市百味食品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权案

【基本案情】江苏茧缘丝绸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获得“久久黄金”注册商标专用权,使用过程中发现南通市百味食品有限公司将“黄金米”作为商标销售大米,遂以其侵犯注册商标权为由诉至法院。

经审理查明,百味食品公司2010年起在大米产品上使用“黄金米”商标,该品牌大米先后荣获中国优质稻米博览交易会金奖等荣誉。人民日报、新华日报等媒体对该公司“黄金米”有机大米进行过相关报道。但因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冲突,“黄金米”商标虽经百味食品公司几次申请均未获准注册。海安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茧缘丝绸公司的诉讼请求,其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为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进一步加大了对商标的保护力度,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2014年5月1日正式生效。该法第五十七条明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以“导致混淆”为前提。本案中,综合两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知名度及文字字数、字形、呼叫方式等方面存在的区别,认定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产生混淆和误认。该案的判决,既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及企业间的公平有序竞争,亦为知名品牌的创建、成长提供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9、周某诉崇川区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案

【基本案情】 2014年2月,周某向崇川区发改委申请公开“南通市崇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使用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街道太平路295号房屋之土地进行项目建设所核发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2014年3月,被告崇川区发改委作出答复,以“周某填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明确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写”为由要求周某补充相关申请内容,逾期未补充的,视为放弃申请。后周某提起行政诉讼。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崇川区发改委的不作为违法并责令其在判决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对周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作出答复。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法官点评】实践中,存在行政机关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而变相拒绝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形。法院应当审查行政机关拒绝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如申请人对申请内容的描述,明确指向其所要申请的政府信息时,行政机关不得以申请内容不明确要求申请人补充申请。本案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准确、完整、全面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不得随意以申请内容不明确为由拒绝公开,符合“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典范意义。

10、顾某“限制出境”执行案

【基本案情】2006年3月21日,南通中院对陈某、陈某某诉顾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顾某给付赔偿金65582元,诉讼费3352元。因顾某不履行生效判决,启东市人民法院依申请对其进行强制执行,但尚有余款60678元没有给付。由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依法终结执行。2014年8月25日,获悉被执行人顾某准备出境,启东市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作出限制出境的决定。同年11月4日,顾某自动履行义务,该案执结。

【法官点评】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是公民应尽的义务,拒不履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2014年,南通两级法院将1514名失信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黑名单”,通过媒体曝光、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司法拘留等措施,加大惩戒力度,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司法权威,对于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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