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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巾帼志愿者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3 23:08:3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枣庄市巾帼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是:枣庄市巾帼志愿者协会(英文译名:Zaozhuang Women Volunteers Aociation,缩写ZZWVA)。

第二条 协会性质: 本协会是由全市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志愿为社会提供服务,以女性为主的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立足社会,以倡树美德、传递温暖、服务妇女、服务群众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广泛普及志愿服务理念,大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构建富有妇女特色、符合群众需求的巾帼志愿服务体系,开展巾帼志愿服务活动,为建设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枣庄市妇女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枣庄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地址:枣庄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大力弘扬传统美德和文明新风,为改善社会风气,形成团结互助、友爱奉献的新型人际关系,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二)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培养女性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

(三)为城乡发展、社区建设、法律援助、抢险救灾、扶贫济困、环境保护、科技服务、医疗卫生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四)以组织建设网络化为重点,构建层级健全的巾帼志愿服务体系,建立完善科学有效的巾帼志愿服务运行机制。

(五)为具有特殊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及困难家庭提供志愿服务。

(六)规划、组织巾帼志愿服务活动,协调、指导各区(市)各类巾帼志愿者组织开展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个人会员须是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具有服务群众和家庭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技能的知名企业家、社会名流和各界妇女。

(四)团体会员须是开展巾帼志愿服务工作的各类以女性为主体的团体或巾帼志愿服务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向本协会推荐会员、理事。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协会报告团体会务,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枣庄市妇联审查并经枣庄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

一、

三、

五、

六、

七、

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枣庄市妇联并经枣庄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枣庄市妇联并经枣庄市民政局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主持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协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协会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协助会长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枣庄市民政局和枣庄市妇联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枣庄市妇联审查同意,并报枣庄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枣庄市妇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枣庄市妇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枣庄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枣庄市妇联和枣庄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枣庄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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