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法学院志愿者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政法学院志愿者联合会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在校青年大学生组成的学生组织。学校指派团委干部兼任志愿者联合会秘书长,负责志愿者联合会各项工作。
第二条 本联合会是由依法成立的各院系青年志愿者协会、各志愿服务队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校性的非营利性的校级管理组织。本联合会通过组织和指导各院系青年志愿服务活动,为学校、社会提供志愿服务,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服务青年成长成才,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做出贡献。
第三条 本联合会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联合会接受学校党委领导和业务主管单位共青团山东政法学院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院(系)青年志愿者协会和志愿服务队是校志愿者联合会的基层组织。院(系)青年志愿者协会受所在院(系)党组织领导,在所在院(系)团组织和校志愿者联合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校志愿者联合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积极响应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促进校园与社会和谐,为广大师生以及精神文明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培养青年大学生的奉献精神和服务意识,促进青年健康成长;
(三)为城乡发展、社区建设、扶贫开发、应急救援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四)配合学校其他单位做好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五)校志愿者联合会规划、组织青年志愿服务活动,指导各院系青年志愿者协会开展工作,协调各院系青年志愿者协会、各类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组织开展工作;及时召集全校志愿者协会主席联席会议(由校志愿者联合会主席召集并主持);
(六)开展西部志愿服务活动和与其他志愿者组织、团体的交流;
(七)完成学校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人员组成
第七条 志愿者联合会机构设置秉承精简、合理、高校的原则;人员组成采取公平竞争上岗和学校团委任命的形式确定。
第八条 志愿者联合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
第九条 志愿者联合会下设秘书处(辖办公室、文字部)、组织部、宣传部、发展部、活动部、网络信息部、项目调研部。
志愿者联合会主席作为校志愿者联合会负责人,全面主持志愿者联合会各项工作;副主席分管该组织各部处的管理,主席不在时代行主席职责。
第十条 各部人员组成
(一)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团委老师兼任),副秘书长三名、秘书若干;
(二)各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两名,委员若干;
(三)各部可根据工作需要从在校注册中国青年志愿者中招聘符合条件的临时干事若干名,参与到相应工作开展中。干事为志愿者联合会开展工作临时人员,不占志愿者联合会干部编制,该项目或活动结束后辞退,干事在志愿者联合会参与的工作行为及业绩可作为志愿者联合会换届时加入志愿者联合会的优先条件。招聘由各部自行组织,招聘工作应提前报校团委、校志愿者联合会批准。
第三章 志愿者联合会各级各部门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主席团职责:
(一)全面主持志愿者联合会的日常工作;
(二)积极参与全校有关志愿者事务的管理,维护志愿者权益;
(三)负责召开各院系志愿者协会主席团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及布置工作任务,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
(四)负责组织安排志愿者联合会重大活动和主要工作,监督各职能部门执行工作计划的情况,并进行检查、总结;
(五)按时做出志愿者联合会学期工作计划,并负责督促检查志愿者联合会各部室及各院系协会工作开展情况;
(六)定期做好志愿者联合会工作总结,及时把有关情况向上级汇报;
(七)定期召开校志愿者联合会例会,听取各部门意见、建议和工作情况汇报,同时协助和监督各职能部门的工作;
(八)考察志愿者联合会干部,提名任免志愿者联合会各部门负责人;
(九)协调志愿者联合会各部门关系,促进各部门互相配合共同开展工作;
(十)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志愿者联合会主席职责:
(一)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学校团委指导下全面抓好志愿者联合会各项工作;
(二)及时了解志愿者联合会工作动态,把握志愿者联合会工作方向,坚持志愿者联合会工作沿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校党委、校团委的工作部署进行;
(三)督促检查各部处工作情况,听取各部处工作汇报,直接领导副主席及各部开展工作;
(四)提供志愿者联合会干部的任免建议;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
(六)办理其他应由主席决定、负责的事项。
第十三条 志愿者联合会副主席职责:
(一)接受主席监督,协助主席抓好志愿者联合会工作;
(二)根据主席安排分工,具体负责某一方面或几个方面的工作;
(三)在特殊期间,受主席委托,代理主席履行一部分职责;
(四)完成主席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并向主席汇报;
(五)负责其他应由副主席完成的工作。
第十四条 副秘书长职责:
(一)在秘书长的领导下按照校志愿者联合会职责分工,配合主席指导监督志愿者联合会日常工作,协调志愿者联合会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二)负责志愿者联合会财物、经费管理,审查志愿者联合会经费使用情况,指导志愿者联合会做好经费管理,按规定做好志愿者联合会各部门经费报销工作;
(三)在志愿者联合会主席的领导下,会同主席团拟定每学期志愿者联合会工作计划并制定志愿者联合会各项制度,协助志愿者联合会主席完成年度工作总结等相关文件;
(四)协调副秘书长做好志愿者联合会档案管理工作,引导志愿者联合会各部做好志愿者联合会活动档案的存档,包括活动策划、活动总结等;
(五)带领指导志愿者联合会秘书处的工作并负责带领秘书处策划组织团委、志愿者联合会重大活动;
(六)协助秘书长、主席抓好志愿者联合会组织建设,做好志愿者联合会各项监督工作,并对志愿者联合会干部配备、考核提出合理建议;
(七)协助秘书长、主席解决志愿者联合会工作中的各种突发问题;
(八)协助秘书长做好志愿者联合会干部的考察和培养工作,配合相关部门督查他们执行岗位责任制情况;
(九)完成上级、主席交代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秘书处
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志愿者联合会的文件及档案整理、公共物品管理、财务管理、办公室使用管理、例会时间协调等事务;
(二)负责汇报晚会、颁奖典礼、成立大会、茶话会等的策划以及安排工作;
(三)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四)办理其它应由办公室完成的工作。
文字部职责
(一)负责会议记录、红头文件起草与写作、活动通讯稿、摄影、摄像及后续整理工作等事务;
(二)负责对志愿者、主要骨干的选拔与培训工作,大型志愿服务活动的培训工作;
(三)总结提炼学习山政志愿者文化和志愿者管理经验;
(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五)办理其它应由文字部完成的工作。
二、组织部职责
(一)负责全校中国青年志愿者的注册与管理;
(二)内部组织架构建设及完善;
(三)指导各院系青年志愿者协会的组织建设、评优评先的组织等工作;
(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五)办理其它应由组织部完成的工作。
三、宣传部职责
(一)负责志联的宣传工作,主要包括活动前后、志愿者联合会内部及院系评优前后的宣传;
(二)负责志愿者联合会各类成果的张榜公布;
(三)配合其他部门做好团委和志愿者联合会的宣传工作;
(四)联合网络信息部举办公益广告招贴展大赛;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六)办理其它应由宣传部完成的工作。
四、活动部职责
(一)负责校内志愿活动的组织与开展;
(二)负责联合会内部各类联谊活动的统筹与安排;
(三)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四)办理其它应由活动部完成的工作。
五、发展部职责
(一)负责校外志愿活动的联络与开展,以及与各院系协会、其他相关志愿者组织的联络。
(二)活动经费赞助的联络。
(三)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四)办理其它应由发展部完成的工作。
六、网络信息部职责
(一)负责志愿者联合会网站的建设、信息更新工作。
(二)负责志联办公室设备维护。
(三)负责志愿者联合会与校内外网络媒体的交流,信息收集和反馈工作。
(四)负责志愿者联合会相关视频等的制作。
(五) 负责志愿者联合会专用邮箱和其他网络专用账号的管理工作。
(六)做好“青春山政”校园手机报志联版块编辑和推广工作。
(七)联合网络信息部举办公益广告招贴展大赛;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九)办理其它应由网络信息部完成的工作。
七、项目调研部职责
(一)负责各项重点品牌项目的拟定实施、及时跟进工作,以及相关项目成果转化工作。
(二)项目调研部下派各部书记员,随时保持与其他部门的联系,熟悉各部门的工作的开展情况,并指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供可行的改进意见,更好的为志愿者组织发展服务。
(三)及时有效的调研、反馈各方面意见,积极收集有利于本会发展的相关信息,通过各种信息渠道促进我校志愿品牌项目的发展。
(四)负责共青团山东省委交办的青年志愿服务岗相关工作。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六)办理其它应由项目调研部完成的工作。
第十六条 各部处接受主席团领导,分工合作,共同处理本组织日常事务。
第四章 志愿者联合会的工作评议
第十七条 志愿者联合会的工作接受全校师生监督,积极采纳全校师生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志愿者联合会副部长以上学生干部接受志愿者联合会全体成员的监督和评议。
第十九条 志愿者联合会其他成员之间相互评议。
第二十条 依公平、公正、公开、民主原则,每学期评出优秀学生干部并报学校团委审批、表彰。
第五章 青年志愿者标志
第二十一条 本联合会青年志愿者标志的整体构图为心的造型,同时也是英文“青年”第一个字母Y;图案中央既是手,也是鸽子的造型。标志寓意为中国青年志愿者向社会上所有需要帮助的人们奉献一份爱心,伸出友爱之手,以跨世纪的精神风貌,面向世界,走向未来,表现青年志愿者“热心献社会,真情暖人心”的主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校志愿者联合会所有。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