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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贷涉及的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20-03-02 22:54:1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委贷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委托贷款与信托贷款的区别

委贷(甲类委托贷款):委托人委托受托的金融机构借款给用款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对象、用途、期限、利率等,以自己的名义代理发放贷款并监督使用、协助收回贷款,受托人只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信托贷款(乙类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与信托贷款的区别:

委贷:三方协议(委托人、受托人、用款人);确定合同内容的主体:委托人;风险责任:委托人承担;

信托贷款:二方协议(委托人、受托人);确定合同内容的主体:信托机构;风险责任:信托机构承担。

二、诉讼主体的确定

当借款人逾期不还时,诉讼主体是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年第6号《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规定:

1、贷款人(受托人)起诉借款人;

2、贷款人坚持不起诉的,委托人可依据委托贷款协议以贷款人(受托人)为被告,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责任的承担

(一)一般情况

借款人逾期不还款,受托银行不承担责任,但一定条件下,受托银行责任不能排除:

1、贷款用途严重改变,银行未尽监督责任,致使贷款风险扩大;

2、未遵守分期发放的约定条件,致使贷款失控的;

3、对到期贷款未发催款通知,致使追索时效丧失的。

(二)“贷款到期由受托银行确定将委贷资金转入委托人账户”约定的效力

一般认为这是当事人约定的正常业务操作规程,不能认为银行有为用资人还款的意见表示,风险不能由受托银行承担。

四、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委贷的认定和处理

是指双方既有委托贷款关系,银行又向委托人出具了存单、进账单等单据而引起的法律纠纷。

(一)双方签有委托贷款协议的,银行出具的存单、进账单、对账单或出资人签订的存款合同均不能作为存款关系证明,借款人逾期不能还款的风险应由委托人承担;

(二)如有证据证明,金融机构出具上述凭证是对委托贷款进行担保的,金融机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

(一)一般规定

1、诉讼时效适用情形

当事人可以就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下情况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债券(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的本息请求权; (3)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

另外:一是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以及给付赡养费、抚养费等请求权也不应当受诉讼时效限制;二是基于物权被侵害产生的确认物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以及返还财产请求权,均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起算

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0年。

3、中止、中断 中止:暂停。在诉讼时效最后6个月,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断,中断事由清失后,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中断:因当事人一方起诉、提出要求、同意履行而中断,中断事由消失后,时效重新计算。

4、诉讼时效期限

一般2年,下列情形为1年: (1)人身伤害赔偿诉讼; (2)商品质量诉讼; (3)延付、拒付租金诉讼; (4)寄存财物丢失、损毁的。

(二)借款合同诉讼时效问题

1、无效借合同的诉讼时效

确诊合同无效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基于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财产返还和赔偿请求权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从合同义务履行期届满或法院、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之日起计算。

2、没有约定履行期限借款合同诉讼时效

根据法律规定,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对没有履行期限的借款合同,诉讼时效从债权要求的还款期限届满、债务人明确拒绝还款或出具的还款计划最后期限届满时开始计算。

3、分期履行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

根据最高法院2004年6月给云南高院《关于分期履行合同诉讼时效期间应如何计算问题的答复》(法函[2004]22号)之规定,一般来说,对分期履行合同的每一笔债务发生争议的,诉讼时效从该期债务履行期满之日的次日起算。但分期履行(偿还)借款合同关于分期偿还的约定实际上是偿还的宽限期,应不适用上述规定。根据最高院法经[2000]244号函规定,对于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分期偿还的诉讼时效,应从最后一笔还款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

4、银行从债务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是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问题

对这一问题,过去存在很大的争议。最高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作了明确规定,可以引起时效中断。

5、抛弃时效利益的认定

抛弃时效利益的情形:

债务履行:时效完成后仍履行债务的;

债务承认:时效完成后,债务人在催款通知书签章、出具欠款单、请求缓期清偿、提供担保等行为均匀发生抛弃时效利益的后果。

协议承认:当事人就时效完成后,以协议方式重新确立一个新的基础关系。以下情况是否产生抛弃时效利益的后果:

●在债权转让协议上签字,产生抛弃时效利益后果。

A欠B款,B将该债权转让给C,A在转让协议上签字的。

●债务将加盖印章的空白催收通知交付债权人,债权人在该催收通知上填写催收时间,是否有效?

该行为属债务人提前抛弃时效利益行为,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认定无效。 ● 邮寄(如特快专递)送达催收通知的证据认定

催收行为产生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但一旦产生纠纷,债务人经常抗辩没 有收到,或虽收到,但寄的不是催收通知或收的是别的文件或是空壳,对此,如何认定?

一般债权只要提供特快专递存根及内容的情况下,均可认定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而导致时效中断。除债务人有反的证据证明未收到,或收到的不是催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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