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收贷协议
委托单位: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凤分社(以下简称甲方) 承托单位(人):(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障合法借贷关系,维护正常金融秩序,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力度,防范和化解信贷资产风险。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特签订本协议,望共同遵守。
一、委托清收对象
甲方本年度的所有不良贷款(不含甲方自行清收或不委托清收部分)。
二、委托清收时间
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如遇政策原因或特殊情况,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或适当延长委托收款时间。如甲方提前终止本协议,甲方应按约定比例计付乙方已收回贷款部分的劳务费、并支付乙方因清收贷所垫付的费用,并赔偿乙方相应经济损失。
三、费用计付标准及结算办法
费用实行包干制。甲方按乙方实际收回贷款本息的一定比例向乙方支付劳务费。
1、收款方式:货币(有价证券)。
2、乙方以货币形式(有价证券)收回贷款本息,甲方按不高于有关文件规定应相应手续费比例计付乙方手续费。
3、甲方不向乙方借支或垫支任何费用。
4、劳务费结算方式。自签订协议之日起至协议终止之日止,每月结算一次。结帐时,由乙方全权代理人 黄跃直接与甲方进行。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保管收款凭证原件及所收回贷款本息。
(2)清收过程中,出具收款凭证、收点现金。
2、甲方的义务
(1)按时一次向乙方提供收款对象的有关资料及欠贷凭证复印件。
(2)为乙方派出人员提供授权委托书等委托收贷所需的法律文书。
(3)委派一名信贷人员协助乙方搞好贷款户所在的村、组、街道、居委会的联络。派人带路并配合、协助乙方工作,并负责第一次到借款户的交通工具。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按协议约定收取劳务费。
(2)要求甲方按时提供真实的收款对象和有关资料及欠贷凭证复印件。
2、乙方的义务
(1)乙方指派专人或委托代理人负责收贷工作。并向甲方提供所指派人员或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并留存复印备查。
(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及工作证同时具备)、税务登记、公司单程等证并留存复印件备查。同时乙方要提供代理人委托证明书。
(3)乙方在清收贷款过程中,必须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名誉、形象。做到依法清收、文明清收,不得采取欺骗、威逼、
恐吓等非法手段,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
(4)欠贷户还贷时,乙方必须通知甲方,由甲方直接收款或欠贷户直接到信用社还款,甲方应于收到款后三日内通知乙方。乙方不得凭催收协议或授权委托书单独收取欠贷户的贷币资金或其他财产,如发现有此现象,甲方将立即终止委托收贷协议。
(5)在收贷期间,因收贷而引起收贷人员、借款对象及相关人员伤害事故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概由乙方负责。
五、其它约定事项
(一)加强对贷款收回的管理。凡催收回的借款本息,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三日内到信用社对帐,并经临柜会计、出纳、信贷员、主任在收回借款花名册上签“属实”实样证明。在结帐时,作为双方结算劳务费依据。
(二)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工作,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监督。甲方要对乙方收贷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并落实专人负责。乙方不得对借款户作任何承诺,也无权减、免贷款本金及利息。若乙方有违约行为或使用不正当手段催收借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如因出现经济后果和负面影响,甲方有权依法追究乙方经济、民事、法律等责任。
(三)乙方不得私自收取贷款本息抵减劳务费。劳务费应按协议约定和标准由甲方按时计付给乙方。
(四)乙方在清收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一律由乙方承担。
(五)在清收过程中,乙方所有员工所发生的任何意外事故及引起的刑事、民事等责任,概由乙方自行负责。
(六)本协议有效其内、属乙方已做过工作,甲方提供给乙方借款花名册内有借款人主动到甲方归还的款项或由甲方直接收到贷款本息,甲方
按本协议的标准支付给乙方劳务费。
六、违约责任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若甲方违约,应向乙方支付所到工作人员往返差旅费,支付标准按客运客车票价计算,同时应向乙方支付元的赔偿金,但因政策原因除外;若乙方违约,应向甲方按本协议实际应支付给乙方劳务费总额的 20 %支付违约金,若导致相关原本诉讼时效尚存的借款丧失诉讼时效,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送有关部门存查。
八、本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履行期满,本协议自行终止。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电话:电话:
地址:委托代理人:
邮编:邮编: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