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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相关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3 04:30:1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规定“记载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公司股东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公司无相反证据证明其请求无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有限责任公司未置备股东名册,或者因股东名册登记管理不规范,未及时将出资人或者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但以其他形式认可出资人或者受让人股东身份的,出资人或者受让人可以依照前款向公司主张权利。”

二、关于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认定标准。

隐名投资一般是指一方实际认购出资,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却为他人的法律现象。

我国公司法对隐名股东的认定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对隐名股东也未作出禁止性的规定。基于我国当前的公司运作实际,司法实践中对隐名股东普遍予以认可。在认定标准上,一般认为如果股东隐名并非出于规避禁止性法律规定的目的,其他半数以上的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隐名股东并认可的,对其股东身份应予确认。在涉及第三人时,基于公示主义和外观主义原则,隐名股东因未经登记,并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但在法律地位上,隐名股东除在对第三人的对抗方面外,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而言与真正的股东并无明显区别。

隐名投资的法律问题分析

公司中的隐名投资是指一方(隐名投资人)实际认购出资,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却为他人(显名投资人)的法律现象。它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隐名投资人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2)公司股份实际的出资认购人与名义上的股东不一致;(3)显名投资人系以自己的名义向公司投资。这一点使隐名投资与代理区别开来;(4)无论隐名投资人还是显名投资人对公司债务均只承担有限责任。这一特征区别于隐名合伙;(5)隐名投资人承担公司的盈亏风险

公司实际投资人不愿意出资的原因有很多,判断其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主要应依据隐名出资的行为是否规避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某些行业限制境外资本进入,境外人士借用国内人士名义曲线进入该行业,这样的行为就属于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此时隐名股东只能就实际出资的部分向显名股东主张债权。如若隐名投资的行为没有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可以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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