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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0-03-03 07:12:2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今年以来,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出现较大反弹,发生事故11起,死亡30人,同比分别上升125%和520%,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有所抬头,特别是秀山县发生了“10?21”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事故,导致19人死亡、15人受伤,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社会影响。为深刻吸取秀山县“10?21”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以下简称打非),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市政府有关部署要求,特制定全市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指导原则,采取“联合执法、分片包干、严厉打非、齐抓共管”举措,构建区(县)乡互动、部门配合、综合执法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联动执法新格局。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开展拉网式大排查,实行铁腕式大整治,杜绝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确保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法规和监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网络,理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体制,明确和落实监管职责,强化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通过严格市场准入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逐步实现烟花爆竹生产的规模化、集约化和标准化。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行为,提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坚决遏制烟花爆竹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三、整治时间及步骤

XX年年11月17日至2010年4月30日。

(一)自查阶段:XX年年11月1―30日。

(二)整治阶段:XX年年12月1―31日。

(三)督查阶段:2010年1月1―31日。

(四)考核阶段:2010年2月1日―3月30日。

各地各部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总结于2010年2月29日前上报市“打非”办公室。

四、整治内容

(一)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的各项规定,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体系。烟花爆竹重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积极探索乡镇、村社安全监管网络建设的新途径、新办法,提高执法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充分运用网络和信息技术,统筹规划和建设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信息系统。

(二)严格安全生产和销售许可。要按照“严格条件、规范经营、总量控制、适度发展”原则,坚持总量控制、安全准入,严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市场准入关。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销售活动的经营者必须取得销售许可证,并凭安全生产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按照扶优扶强原则,扶持生产规模大、安全条件好、管理水平高的生产企业做大做强,彻底消除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作坊和季节性厂点。合理规划烟花爆竹销售网点,从严控制数量,提升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三)加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针对烟花爆竹行业特点,要从工厂选址与设计、工艺流程、质量控制、安全管理等环节,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逐步达到“工厂设计标准化、生产工艺标准化、安全操作标准化、安全管理标准化”,增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防范事故的能力。加大烟花爆竹传统产区的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推行烟花爆竹工厂化生产模式,引导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走集约化、规模化和标准化发展道路。

(四)规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行为。一是从事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必须取得安监部门的许可。二是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必须取得公安部门的许可。三是印制烟花爆竹商标、标签和包装的,必须报工商局备案;不得为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者提供包装品,凡是向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者提供包装品的一经查实,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四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五是从事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采购、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在重庆销售的烟花爆竹制品必须统一粘贴由重庆市安监局和重庆市供销总社印制的监封条和监封标识。六是鼓励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与零售网点采用销售配送制度。批发经营单位必须从合法生产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建立健全销售台账,登记烟花爆竹的来源和去向,实行责任追溯,确保零售单位烟花爆竹的合法安全供应。零售经营单位必须从当地合法的批发公司进货,并与批发公司签订购销协议,明确经营的品种和数量,不得从其他渠道进货;对所有零售门店的招牌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明确零售门店储存数量,严禁非法储存和超量储存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处,坚决取缔打击一处。

(五)加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度。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等环节非法行为。对为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提供原材料,以及收购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企业、个人)以及半成品加工的,均视同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予以查处。对非法生产经营、超量储存、非法储存和经营三无产品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活动,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依法进行严厉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因查处、打击不力酿成事故或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和曝光。

(六)加强生产原料和产品销售管理。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XX〕52号),进一步完善烟花爆竹市场营销和监管机制,严格执行烟花爆竹产品和氯酸钾流向登记制度,切实加强对氯酸钾和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从源头上堵住非法生产的主要原材料来源和产品销售渠道。生产、经营单位销售氯酸钾时,必须验明购买单位的资质证明;不得向无法证明合法使用用途的单位和个人销售氯酸钾;严禁使用单位将氯酸钾转卖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使用氯酸钾的单位必须详细记录生产、销售、使用情况。完善烟花爆竹标签标识制度,加强流向监控,堵塞非法生产和假冒伪劣产品的市场流通渠道。

(七)加大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投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督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按照《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XX〕478号)的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用于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按照《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XX〕369号)的规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监局重庆保监局关于推进安全生产与保险业互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XX年〕306号)要求,实施安全与保险互动,有效化解事故风险。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和零售网点必须参加安全与保险互动的责任保险。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特别是“打非”工作的投入,有关职能部门要落实专项工作经费,配备“电子狗”检查枪等必须装备(费用由市安全专项资金补贴30%,区县政府自筹70%)。

(八)实施操作工安全信用管理制度。依托全市特殊工种安全信息管理平台,建立操作工安全信息管理档案,制作操作工个人安全信息卡,实行户籍化安全管理,将违法和事故信息作为不良记录终身记入安全信息档案,为加强操作工日常安全管理,防止操作工随意流动提供信息支持。烟花爆竹企业聘用操作人员,必须由原用工单位提供安全管理信息管理档案,并根据档案信息记载情况决定是否录用。同时,烟花爆竹企业在聘用前,必须对操作工的技能进行严格的考核,并组织培训,合格后方能聘用上岗。

(九)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开展群众性安全教育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安保互动提取的预防费用优先用于从业人员的技能培训。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及广大人民群众易于接受、喜闻乐见的文娱形式,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深入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增强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提高从业人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五、工作职责

(一)区县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认真开展辖区内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作用,组织开展排查,对重点户和重点人员进行有效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二)部门职责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打击查处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积极配合职能部门查处、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等。

安监部门:负责全市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核发烟花爆竹批发销售许可证件;组织开展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安全检查,加强安全隐患整改的力度,取缔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企业;组织查处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负责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监察部门:依照行政监察法及市政府有关规定对区县政府、乡镇政府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参与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调查。

工商部门:加强市场监管,负责查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等违反工商登记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

质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质量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

供销部门:负责全市烟花爆竹统一归口经营管理,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打非”工作。

交通部门: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运输烟花爆竹车辆及非法携带烟花爆竹进入车站、港口、码头、搭乘车辆、船舶的违法行为。

邮政部门: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邮寄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教育部门:负责在中小学生中开展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危害性、危险性教育,教育中小学生不参与生产经营烟花爆竹。

劳动部门:负责查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中的非法用工行为。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一岗双责”和安全监管任期责任追究制。各乡镇政府一把手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肩负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责任,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村组,落实到人头,落实到工作的每个环节。要争取各级党委领导,人大、政协监督支持,建立领导负责制,在集中开展“打非”期间,实行区县领导包重点乡镇制度,乡镇领导包片包村、乡镇干部和村干部包组包户责任制,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采取“一盯一”措施,加强日常监管。凡未按规定建立和充实各级“打非”机构的,一旦发生事故,将严肃追究责任。

(二)开展隐患排查,实行挂牌整治。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即组织开展拉网式大排查,建立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人员档案,建立台账,切实摸清底数。要落实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的安全监管责任。对重点乡镇、重点村组、重点户实行区县、乡镇挂牌集中整治,并实行重点监控和督查,对非法生产经营组织者一律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严禁以罚款代法律责任追究。始终坚持“六不放过”(涉案物品没有全部收缴的不放过、来源流向没有查清的不放过、贩运网络没有打掉的不放过、制贩窝点没有端掉的不放过、涉案人员没有得到依法惩处的不放过、监管失职人员责任没有受到追究的不放过)的结案标准,严惩烟花爆竹刑事犯罪案件。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实施“拉网式”排查,“铁腕”式整顿,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坚决取缔非法加工点,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小作坊。

(三)建立长效机制,狠抓工作落实。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托烟花爆竹“打非”工作机构和各级执法力量,持续开展烟花爆竹“打非”行动。每季度首月要开展1次“打非”专项行动;每季度召开一次“打非”工作联席会议,总结、检查“打非”工作进展情况。健全信息网络,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在重点部位、重点区域聘请信息员,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对举报属实的,每次奖励1000元。落实首接首问责任制,凡接到群众举报线索,必须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或“打非”办通报情况,相关职能部门应迅速核实,及时查处,做到件件举报有着落,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区(县)乡互动、部门配合、综合执法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执法新格局,提高“打非”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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