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大宗物品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1:45:1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大宗物品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各采购单位”)的大宗物品采购行为,强化采购过程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宗物品采购是指单批或者单件物品采购金额在三万元以上(含三万元),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大宗物品采购原则

1、按需采购、勤俭节约;

2、公平、公正、公开;

3、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4、集中采购、分级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置、组成及其职能

第四条 公司设立大宗物品采购管理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或由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下设采购管理办公室。采购管理委员会对公司总经理负责。

第五条 采购管理委员会作为一个非常设机构,由公司主管领导、总经办、综合事务部分别指定专人组成,如涉及到相关物品的采购时,必须有相关部室或者子公司、分公司人员参加。

第六条 采购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大宗物品采购计划的实施,具体职能为:

1、制定大宗物品采购方案;

2、具体组织招标或者现场采购活动;

3、建立外聘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资料库;

4、逐步确定公司各项大宗物品的供应商范围;

5、指导各子公司、分公司的大宗物品采购活动;

6、负责公司大宗物品采购信息的发布及公示。

第七条 采购管理办公室作为采购管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主要负责采购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能为:

1、组织召开采购管理委员会会议,做好会议记录等相关事宜;

2、负责采购管理委员会各种资料的管理;

3、具体负责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大宗物品的采购;

4、完成采购管理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在采购活动中,如有必要,可邀请本单位或外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三章 采购的基本程序

第九条 公司职能部门及公司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应根据自身工作需要,在符合年度采购计划且符合相关预算的前提下,呈报公司采购管理委员会实施定点工作。采购管理委员会按资金的额度,决定招标、议标采购。

第十条 制订采购方案。根据采购计划,由采购管理委员会制订物品的采购方案。采购方案需要明确说明两个方面内容:一是需要采购物品的品名、规格(型号)、品牌、数量、估价等指标;二是提出上述物品采购的供货渠道、采购办法、采购人员、评议原则以及采购时间的安排等建议。

第十一条 确认采购方案。采购管理委员会编制的采购方案要及时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进行论证和确定,并根据会议要求加以完善和修改。

第十二条 采购信息的发布。采购管理委员会要及时通过合适的渠道公布采购计划、时间、联系方式以及对参与投标企业的具体要求等,信息发布要公正、公平。

第十三条 实施采购

1、公开招标。一次性采购在10万元及10万元以上的,通过公开招标形式采购,并邀请三家及以上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参加招标,具体按照国家有关招标管理方面的规定执行。最终由公司与中标单位签署定点采购合同。

2、议(邀)标采购。一次性采购在3万元以上(含3万)10万元以下的,在确保公正、公平的前提下,采取议(邀)标采购的方式。邀请和组织符合资质要求的两家及以上企业参与;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最终由公司与中标单位签署定点采购合同。

第十四条 提请支出审批。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审批签署事项授权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费用审批。

第十五条 公司采购3万元以下的物品的,一般亦应在指定的大宗物品采购供应商处采购。若指定大宗采购供应商无相应物资,可视情况通过大宗采购供应商代购或自行采购。但必须做到以下要求:

1、采购人员必须两人以上;

2、货比三家,摸清行情;

3、根据采购预算,控制支出额度;

4、及时向主管领导请示,反馈采购信息;

5、编制采购细目和价格清单;

6、清单必须由两人以上签名,注明供货方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十六条 采购管理委员会完成大宗物品定点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应严格执行定点采购规定。遇有未经定点的物品种类,应及时提请采购管理委员会定点。

第十七条 采购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在公司内网公示大宗物品采购定点及实际采购情况。

第十八条 在供应和服务过程中,采购管理办公室必须按合同要求督促供应商履行义务,据此评价供应商履约情况和按合同要求付款,切实维护应享受之权利。 对于供应商违约和继续采购可能造成损害的情形,采购管理办公室应及时向采购管理委员会反映情况和问题,提出继续或中止合同的建议。

第十九条 年终采购管理委员会应对采购工作进行简单总结,对供应商的信誉进行评价,听取各采购单位意见,分析采购过程中的问题,研究改进采购工作的措施。

第四章 监督

第二十条 公司采购活动接受公司监事会全程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监督检查有关采购的国家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3、监督检查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4、指出采购过程中的问题,并督促改进,对采购过程中的投诉、举报问题及时进行调查跟踪。

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检查的部门和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的资料,不得拒绝。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综合事务部制订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责 任 追 究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长沙体育产业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项工作责任制,强化公司内部管理,防范风险,根据《公司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公司员工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现行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发生重大的经济损失、其他损失或不良影响,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负有责任的人员给予相应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责任追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

(二)违规必究原则;

(三)过错责任原则;

(四)权利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五)惩防结合原则。

第四条 公司责任追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适当。

第五条 责任追究包括公司资产管理、采购、招商、投资、场地租赁、项目经营、票卡销售、财务、人事等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六条 公司出现下列事项时,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重大经营和项目投资(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实际损失额达到公司投入项目的本金10%以上,或自主投资经营项目结算后亏损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

(二)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货币资金(现金或转帐款)发生损失达到5万元以上且无法收回;

(三)未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转出公司(子公司或项目公司、项目部、项目组委会)资金;

(四)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放弃公司应有、应得权益;

(五)超越权限或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更改经营方案或合作方案;

(六)隐瞒或截留所有权归属公司或合作项目公司的资产、私自变卖、处置获取不当利益;

(七)隐瞒或不及时汇报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可能影响公司经营或项目经营结果的重大问题;

(八)隐瞒或不及时汇报子公司或项目公司(项目部、项目组委会)中出现的可能影响公司利益的重大问题;

(九)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对子公司或项目公司(项目部、项目组委会)监督不力,造成损失的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

(十)暗箱操作,内部交易,索拿回扣,私下处置,谋取个人或小集团利益而损害国家或公司利益;

(十一)私自收受第三方应向公司交纳的各种往来款项,或私自以各种名义(包括押金、保证金等)向第三方收取现金或支票等,或私自截留票卡销售款、租金、招商款项等,不上交公司财务而谋取个人利益;

(十二)未按公司规定保管公司审批文件、重要资料、银行票据、业务发票、财务印鉴等,遗失并给公司造成损失;

(十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或公司经营项目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消防事故,造成损失;

(十四)造成公司经济及其他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七条

责任追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启动责任追究;

(二)组织责任认定;

(三)提出处理建议;

(四)形成处理决议;

(五)实施责任追究。

第八条 启动责任追究。公司各部门对于发现的公司经济及其他方面重大损失的事项或者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通报公司综合事务部,经与综合事务部共同评定为责任追究事项后,报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确认后进行责任追究。综合事务部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公司经济及其他方面重大损失的事项或者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可直接报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确认后,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组织责任认定。经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后,由公司相关部门会同综合事务部调查取证,确认损失,集体讨论并认定责任性质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条 提出处理建议。综合事务部根据集体讨论意见后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形成处理决议。综合事务部将处理建议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形成处理决定。

根据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的处理决定,由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授权综合事务部在5个工作日内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部门申诉。

第四章 罚则 对公司处理不服的责任人员,可按有关规定向相关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包括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两种。

(一)责任人的行为是导致公司发生经济及其他损失的主要原因,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

(二)责任人的行为是导致公司发生经济及其他损失的非主要原因,责任人承担次要责任。

第十四条 对责任人的处理措施主要包括:

(一)行政处分。包括警告、降职、撤职、待岗、限期辞职和开除等。

(二)经济处罚。包括扣发绩效工资、工资、福利等。

(三)经济赔偿。包括以工资、福利赔偿损失、缴纳赔偿款等。 第十五条 造成公司经济及其他损失的其他情形,由公司根据责任人行为性质和损失金额,给予责任人一定的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对责任人的经济处罚,按以下标准处理:

(一)责任人承担1次次要责任,扣发年度绩效工资的5-10%;责任人承担1次主要责任或累计承担2次次要责任,扣发年度绩效工资的10-20%。

(二)责任人累计承担2次主要责任或累计承担4次次要责任,扣发年度绩效工资的50-100%。

第十七条 责任人对公司的经济赔偿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责任人负有主要责任的,按损失发生额的10%计算;

(二)责任人负有次要责任的,按损失发生额的5%计算。 公司可通过扣发责任人的年度绩效工资、工资、福利和要求责任人限期缴纳赔偿款等方式要求责任人承担损失。

第十八条 责任人待岗或处理遗留问题期间,公司每月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责任人工资,责任人不享受其他任何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 责任人受到撤职处分的,5年内不得担任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人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责任人加重处罚:

(一)经查证确认行为过错情节恶劣,故意或者恶意造成公司损失的;

(二)公司发生经济及其他损失,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导致损失继续扩大的;

(三)干预、抵制公司责任追究工作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责任人减轻或免予处罚:

(一)对行为过错有深刻认识,主动交代本人行为过错的;

(二)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有证据表明发生的经济及其他损失不是由责任人造成的,责任人不承担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由于自然灾害、战争及宏观政策重大调整等不可抗力或非因责任人主观过错造成的公司重大损失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与国家相关法规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不一致的,责任追究按照从重原则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向公司举报或反映第二章所列情况的人员,经调查属实的,由公司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以上”的表述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综合事务部部负责制订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大宗物品采购[材料]

学校食堂大宗物品采购制度

大宗物品采购招标会流程

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大宗材料采购管理办法

某中小学校大宗物品采购制度

大宗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古市中学大宗物品采购程序

学校食堂大宗食材定点采购管理办法

关于物品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宗物品采购管理办法
《大宗物品采购管理办法.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