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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贷款的审查

发布时间:2020-03-02 18:15:1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商业银行贷款审查管理的基本内容

贷款管理的基本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贷分离制度。

所谓审贷分离,是指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要将贷款的审查与贷款的具体发放与管理分开的一种管理方式。

二、贷款审查委员会。

贷款审查委员会的作用是对信贷部门提出的贷款要求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同意某个贷款要求。贷款审查委员会大多数都由行长(或者主管信贷的副行长)作委员会的主席,参加委员会的人员主要应该有负责各信贷部门的主管、计划部门主管、政策研究部门的主管。必要时候,还要求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或资深信贷人员参加。通常,委员会只审查那些超过一定金额的或有疑难问题的贷款。

三、分级审批

分级审批是根据不同级别的分支机构,确定其贷款审批权限的管理方式。实行贷款分级审批制度的银行首先要确定其经营的层次。一般说来实行贷款分级审批制度大致有以下几种模式:

1、按县支行(市分行)、省分行和总行三级授权审批贷款。

2、对大银行的分支行的贷款权可以设立一些可以量化的指标,在达到这些指标之前,它只能吸收存款、办理其它服务性业务,而不能发放贷款。

3、弹性授权。每年由其上级银行对已授权的分、支行的贷款质量进行全面考核,甚至派出稽核人员进行贷款稽核,将考核结果作为第二年是否继续授权和调整授权额度的基础。

四、为借款人保密。

银行对借款人为了借款而向银行提供的有关企业生产、销售以及有关技术情况保密。

五、贷款大户的档案制度。

对于贷款大户,商业银行应该为其设立专门的档案,以供随时掌握其动向,防止风险的发生。

企业贷款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1.贷款的直接用途。符合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支持范围的直接用途有:合理进货支付货款;承付应付票据;经银行批准的预付货款;各专项贷款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其他符合规定的用途。

2.企业近期经营状况。主要包括物资购、耗、存及产品供、产、销状况,流动资金占用水平及结构状况;信誉状况;经济效益状况等。

3.企业挖潜计划、流动资金周转加速计划、流动资金补充计划的执行情况。

4.企业发展前景。指企业所属行业的发展前景,企业发展方向,产品结构、寿命周期和新产品开发能力,主要领导人实际工作能力,经营决策水平及开拓、创新能力。

5.企业负债能力。主要指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实有额及流动资产负债状况,一般可用自有流动资金占全部流动资金比例和企业流动资产负债率两项指标分析。

银行贷款决策的八个关键点与23个“不”字

张一平

一、银行在贷款审查、决策时主要侧重以下八个关键点

1、三性原则

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

2、三个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央行贷款通则》。担保公司还遵循《担保法》。

3、符合\"优质客户\"的三个标准:

1)\"三有\"企业: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

2)技术先进,有一定规模,产品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市场潜力大。

3)企业经营者:品德好、素质高、班子能力强。

4、五个信用等级

AAA级、AA级、A级、B级、C级。(有的银行将B级、C级细化为:BBB、BB、B、CCC、CC、C级)

5、六个信用评定内容

企业领导者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经营效益、发展前景。

6、贷款投向的五方面选择

1)在行业、产业方面:

选择电力、交通、通讯、电子等骨干行业和本地区的优势行业,向科技含量高、产品附

加值高的行业倾斜。在同一行业中选择在技术、市场、竞争力等方面处于排头兵的企业。

2)体制选择:

重点支持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即已改制并按公司制规范化运作的企业。

3)规模选择:

有经济实力,有一定市场份额,技术和管理成熟,发展潜力大的企业。

4)经营方向选择:

属本地区的优先发展产业;为大企业配套的中小企业,且此大企业已是本行的客户,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中小企业要具有特、优、专、精特点。

5)地区选择:

支持信用好、还贷意识强、有经济基础,有发展实力的地区(区县、乡镇)。

7、银行支持的中小企业类型\"双六条\"

重点支持符合以下六项条件的中小企业:(1)信用等级在AA以上;(2)能按时还本付息;(3)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量大于零;(4)资产负债率小于60%;(5)年度财务报表须经过会计事务所审计;(6)无重大经济纠纷。

适度支持符合以下六项条件的中小企业:(1)信用等级在BBB以上;(2)经营有盈利;

(3)不欠息;(4)资产负债率小于70%;(5)年度财务报表须经会计事务所审计;(6)无重大经济纠纷。

二、银行贷款审查中坚持的23个\"不\"字

(一)《贷款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对借款人有八项限制:

1)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机构取得贷款;

2)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3)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房地产投机;

5)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 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6)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款牟取非法收入;

7)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

8)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二)《贷款通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以下七种情况之一者,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1)不具备第十七条规定的贷款资格和条件的;

2)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

3)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

4)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

5)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

6)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革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

7)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

(三)有的银行在具体执行中,对以下八类企业也禁止贷款:

1)欠息,无偿债能力;

2)贷款用途不大;

3)不守信誉;

4)企业管理混乱;

5)经营无固定场所;

6)企业经营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7)一般性加工企业的基建项目;

8)信用等级BB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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