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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2 05:40:4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单位录用职工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 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 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 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住房公积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 建金管 [2005]5号 )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 5 %,原则上不高于 12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2 倍或 3 倍。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原则上应当补缴自《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发布之月即 1999 年 3 月 17 日起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

职工调动工作,原工作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诉,或者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按照委托贷款协议的规定,严格审核借款人身份、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以及购建住房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加强对抵押物和保证人担保能力审查。要逐笔审批贷款,逐笔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

根据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

厦门住房公积金管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年鉴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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